第一章 中华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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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农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74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中华民国时期
分类号: F301.1
页数: 5
页码: 53-57
摘要: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一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这个时期,土地仍是私有制,富人占有大量土地,残酷剥削农民,这是我区农业生产长期落后、广大农民生活穷苦的主要社会根源。
关键词: 民国时期 土地所有制

内容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一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这个时期,土地仍是私有制,富人占有大量土地,残酷剥削农民,这是我区农业生产长期落后、广大农民生活穷苦的主要社会根源。
  第一节土地占有情况
  据中华民国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的调查,1919年(中华民国8年)我区菏泽、曹县、定陶、成武、单县、巨野、郓城、鄄城八个县,农村总户数共465891户,总人口306万人,有土地1252.19万亩,每户平均占有土地26.8亩,每人平均4亩.占有土地10亩以下的197958户,占总农户的47.4%,实有土地80.89万亩,每户平均4.1亩;占有土地10—30亩的126621户,占总农户的27.3%,实有土地230万亩,每户平均18.2亩;占有土地30—50亩的85343户,占总农户的18.3%,实有土地357.8万亩,每户平均41.9亩;占有土50-00亩的36126户,占总农户的7.7%,实有土地261.12万亩,每户平均72.3亩;占有土地100亩以上的19843户,占总农户的4.3%,实有土地322.4万亩,每户平均162亩。
  在当时农村中,30亩以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0%,占有的土地为总土地而积的74%其中50亩以上的户占总农户的12%,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竟达总土地面积的46.8%;30亩以下的农户占总户的70%,占有的土地只有总土地面积的26%.其中10亩以下的户占总农户的42.4%,占有的土地仅为总土地面积的6.6%。
  农户按其耕作性质可分为以下四种:自耕农:占总农户的30%左右,他们完全耕种自己的田地。
  半自耕农:约占总农户的35%左右,他们一方面耕种自己的田地,同时,还要租种^ 别人之田地。
  佃户:约占总农户的20%,他们自己没有田地,完全靠租种别人之田地,来维持全家低标准的生活。
  雇农:占总农户的15%左右,他们也没有田地,长期为别人所雇用。
  后两种农户生活是贫苦的,他们"出的是牛马力,吃的如猪狗食”。
  表2-1菏泽地区1919年农户占有土地情况(万亩)
  第二节农佃制度
  我区各县的农佃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
  分租制:即佃户与田主共同分配农产品。按照这个制度规定,有的人工、耕畜、农等由佃户负担,肥料、种子等多是由双方均摊。农产品分配有的各半平分;有的佃户田主四六分;也有的佃户田主三七分。分租制,一般无一定期限,可以连续耕种多年,也可以一年一易。多数无押金,也不立契约。这种制度,于丰收之年,佃户可以获得较多利益,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如果遇到灾荒年,佃户所得之部分,往往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包租制;这种制度多数是,一切耕种费用统由佃户负担,田主坐享固定之地租。地租或以物纳或以钱纳。包租制有一定期限,或三年或五年,须凭中人立契约,写明地租定额及包租时间。包租人承包之后,也可以再转租他人,并从中取得一定利益。承包田地者,无论种植什么或是一年一收、二年三收或一年二收,而地租则多数是一年交纳一次
  或两次。钱租(即纳钱者)多是一年交纳一次,物租(即纳谷物者)多是分麦、秋两季交纳,也有的一次交纳。
  无论是分租制、包租制,所有应纳田赋及各种捐税,均由田主负担。
  租田手续普通分为“口头约”及“书面约"两种。一般分租制多采取"口头约”。包租制多采取"书面约”。
  所谓"口头约”,就是佃户和田主由中人介绍,双方口头商定,无须定立字据为凭。
  所谓“书面约”,就是佃户和田主双方由中人立字为凭。租约形式不完全一样,但一般均包含田主、租户、租期、租价、纳租方法及保人等各项。现举例如下:
  租田契约
  明立租约人王中玉今租得李庄村东另南北地一段,官亩4亩,经中人李尚荣说合,每亩每年租价10元,一年一次交纳,租期五年为满,中间如有退租或拔租情况,由中言保人负完全责任,两相情愿,绝无异义,恐口无凭,立租约为证。
  田主李文光
  租户王中玉
  中人李尚荣
  中华民国8年12月10日立
  租田时间,无一定限制,通常为一年、二年、三年或五年。纳租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物租:即佃户向田主交纳定额农产物,如小麦、谷子、高粱、大豆等,有的一年交纳一次,也有的夏季交纳小麦,秋季交纳秋粮。
  钱租:即佃户按契约所定数额向田主交纳钱款。一般是秋后一次交纳,但也有少数分春、秋两次交纳的。
  分租:即佃户按田地收成的一定比例向田主交纳租粮,和物租不同的是,物租有固定的数量,分租,因农产品的多少各年不同,所以应交纳之数额不固定。
  我区的租佃制度虽然大体相同,但各县之间也不完全一样。其概况如下:
  菏泽县:租种田地多数无"书面约",只有"口头约"。一般租田一亩,每年交纳小麦一斗(每斗22.5公斤)、秋粮(多数是高粱、谷子)二斗,名曰"一麦二秋”。租田时间多为三年,佃户期限不定,不合意者至多一年,合意者可以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三十年者亦有。交纳钱款者,一般每亩每年交大洋3元左右。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有许多种:
  大种地:田主把自己的田地交给佃户耕种,肥料、种子、畜力、农具等一切由佃户负担,农产品收获各半均分。此法称为大种地,在当时农村占少数。
  、小种地:佃户耕种田主的田地,所用之肥料、”种子、畜力、农具等一切均由田主负担,并且田主负责为佃户筹备房舍,青黄不接时,言明借给佃农若干粮食,名为月粮。乎时除从事农由干活之外,还对田主负担铡草、挑水、饲喂牲畜等项事务、农产品收获佃户和田主按三七比例分配。此法称为小种地,在当时农村占多数。
  二八锄地:田主的田地已耕种完毕,只求佃户锄、收(各种作物锄几次均有规定)别无他责,农产品收获,佃户和田主二八分成,称为二八锄地,此法在农村占少数。课地:田主把自己的田地交佃戸去耕种,言明每亩每年交小麦、秋粮各若干,定期交纳。如果遇到灾荒歉收免赋税时,佃农也可以不交纳地租,否则,必须如数按期交纳。此法祢为课地,在农村常见。课地之期限亦应言明。
  上述几种关系,曹县、定陶县等均大同小异。
  县:一般租种田地有"书面约”。租田时间不固定。纳租方法是以交纳粮食为主,每年麦、秋两季经中证交纳,租緬乡是每亩每年夏、秋各20公斤.其余如大种地、小种地、二八锄地等均和菏泽县大同小异。
  定陶县:普通租田,并无"书面约”,多为"口头约”,以信用为保证,租期也是双方临时商定。转租者不多,纳租方法,分租者多为佃户和田主三七分或平均对分两种;物租额多为每亩每年交纳粮食90公斤,分麦、秋两次交纳;交纳钱租者也有,其租额为每亩每年交纳大洋4.5元左右.其它方面和荷泽、曹县差不多。
  成武县;租田"口头约”者,租田期限多为三年,转租者极少。纳租方法和定陶等县大体ー样。物租者,多为每亩每年交纳粮食50公斤,分麦、秋两次交。分租成数,主佃户、田主三七分时,则肥料、畜力、农具、种子等均由田主负担;各半均分时,则曲若只出肥料,其它均由佃户负担;也有的租田需订立"书直约”,现举例如下:
  租田文约
  立文约佃户刘玉生租种田主
  高富永田地18亩,言明有牲畜一头,人二个,每年小麦锄一次、高粱锄三次、大豆锄二次,唯格外购买肥料田主负担。所有农产品一概不分完粮悉归田主、佃户平分,服役至约时须在秋收后,恐口无凭,立文约为证。
  同人刘连中
  中华民国8年10月18日立
  还有的在立文约时,需要交一定数量的押金,称为有押金租约.现举例如下:
  有押金租约
  立租约人朱元,因无地耕种,今交押金五元,经中人租到
  王永太先生田地10亩,言明每亩每年交租金三元,如见租、准予押金抵补。空口无凭,立字为证。
  中保人朱天保代字人朱天刚
  中华民国8年10月18日
  单县:一般租田均有"书面约”,租期多为五年,间有承佃苦力难以全行租约者,可将所租之田地转租于其它佃户,以从中也可取得微利.纳租方法,物租者,每亩每年交省粮食35公斤,分麦、秋两季交纳。行钱租者,每亩每年交大洋一元五角。
  巨野县:租田多为"口头约”,物租额,交粮者一般每亩每年交纳三斗,个别也有交五斗者,分麦、秋两次交纳;交纳大洋者也有;行分租者,佃户、田主各半平分者占多数。租田期限不定,多为3-10年。
  郓城县:租田多为"口头约”・物租额,一般每亩每年交纳粮食50公斤,分麦、秋两季交纳.分租者,佃户和田主多为二八分成,即二八锄地。租田期限多为一年,并且不许转佃。
  鄄城县:租田多为"口头约”。经中人说合,一般不立"书面约”。租期多为一年,双方合意时,可继续行之,但转佃之事不多。
  在黑暗的旧社会,有财有势的田主,利用出租土地、放高利贷、雇用劳动力等各种方式,残酷剥削广大穷苦农民,佃户、雇农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最低水乎的生活.这家形成了长时期的封建剥削制度。在中华民国时期,虽然推翻了封建王朝,但是土地仍然可以自由买卖,这就自然形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富人坐享其成,花天酒地;穷人劳苦一年,生活贫寒,人吃人的剥削方式,世代相传。这种以剥削为主要特征的土地私有制之生产关系,极大地束缚了生广力的发展。长期以来,农业生产因循守旧,落后保守,发展极为缓慢。农民以传统的生产方式,运用落后的生产工具进行生产,耕作粗放,生产水平很低。加之封建统治者横征暴敛和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致使农民生活极端贫苦,经常过着半年糠菜半年粮的穷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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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农业志

《菏泽地区农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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