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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防汛物料的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牡丹黄河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6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防汛物料的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分类号:
TV871.3
页数:
2
页码:
125-126
摘要:
当发生警戒水位以下的洪水时,所用物资除柳秸料外均从国家常备储备中解决。
关键词:
防汛物料
使用原则
批准权限
内容
当发生警戒水位以下的洪水时,所用物资除柳秸料外均从国家常备储备中解决。一般险情按批准的抢险代电动用,遇重大紧急险情可边抢护、边用料、边报告。凡一次抢险动用石料200立方米(含)以上或全部工料投资3万元(含)以上或现金投资1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抢险。填报一类抢险电报,由省河务局审批;凡一次抢险动用石料或投资达不到一类抢险标准的,填报二类抢险电报,由市(地区)河务局审批,报省河务局备案。
当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时,所需常备物资由市(地区)黄河防汛办公室统一平衡,在各县(区)之间调度使用。库存量低于年初库存基数的50%者,逐级上报,申请补充。险情紧急,需从外地调用编织袋、橡皮船、防浪布等物资增援时,由区黄河防汛办公室及时向市(地区)防汛指挥部申请调拨。
社会团体、群众备料在本区范围内调用的,由区防汛指挥部根据工情、险情进行调用,跨县(区)使用防汛物料的由市(地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配。
各级党政机关人员和部队上堤后,参加抗洪抢险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小型工器具、生活用品等原则上都要自带。其他参加防汛抢险的人员,一律自带工棚、器具和生活用品,抢险物料由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调度。
知识出处
《菏泽牡丹黄河志》
本书详细地记载了1986~2005年牡丹黄河治理开发的历程、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防汛、兴利、管理、综合经营、人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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