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菏泽县设第一科主管民政事务,1940年,一科改为民政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权没设专门民政机构。1949年,菏泽县建立民政科。区设民政助理员1〜2人,各村都设有不脱产的民政委员。当时,民政科除民政工作外,还分管人事、劳动、征地等工作。1967年撤销民政局,改为内务组,隶属生产指挥部领导。
1972年恢复民政局。1985年民政局内设8个股室,乡镇设有民政助理员,村有民事调解委员会。民政工作的范围扩展到政权建设、救灾扶贫、优待抚恤、褒扬补助、复员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婚姻登记、殡葬改革、边界事务、收容遣送等。
第二节救灾
据查,从清顺治元年到1949年,其间就有水灾2010次、旱灾1725次,因而生产救灾应是历代当政者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只有人民政府才能真心实意地开展这项工作。
从清初至新中国建立,据有记载的水旱灾害达3000余次,但见诸文字的救灾措施,却了了无几。
(1)“乾隆五十年春大旱,至6月始雨。岁大饥。知县王绩著请赈,设粥厂于城隍庙,灾民就食者五六千人。次年五月始止。”
(2)“乾隆五十一年春,大疫,道途死者枕籍。知县王绩著捐资痊之。
(3)“光绪三年冬,晋豫大饥,流民入境,日以千计。知府樊希棠捐银一百两,知县凌寿柏捐银二百两,总兵王正起捐银二百两,曹属外州县捐银共九百六十两。邑人也相继捐送银米柴薪等,共分置二粥厂。其尤贫者给棉衣。阅四月乃止,计全活五千余人。”
(4)1917年(民国6年)秋,大水。蒙发银捐二千元,会议修刘家长潭堤,以工代赈。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生产救灾十分重视,历年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生产救灾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从而确保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1950年8月,二、五、八区遭受雹灾和严重旱灾,除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外,菏泽县政府立即发放救济款3.2813万元、副业贷款4・871万元,解决粮种2万余斤、救济粮13.4643万斤。1951年发生水灾,以十、十一、十二区最重。县政府立即派去救灾干部225人,发放各种贷款10.65亿元, 麦种18万斤。1952年,各种虫害成灾,农作物受灾达29.6181万亩。县政府发放救济粮小米2万斤,省拨救济款亿元(旧人民币)、贷款7亿元(旧人民币)、拨救济粮3.4万斤。1953年以水灾、冻灾为重。政府全年6次拨款21・45亿元(旧人民币),救济单衣165件、夹衣319件、棉布3960尺、被套450条、胶鞋513双。1954年,秋季作物受水灾、蚜灾面积138.9122万亩,县政府仅四季度发放救济款5亿元(旧人民币)。
1957年的水灾为百年未有,积水面积达105万亩,受灾群众45万人,成灾作物88.7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1%,倒房舍10万间,砸死51人,伤242人。灾后政府紧急动员,派大批干部深入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政府要求:“使灾民吃上饭、种上地、不外逃,不使灾民流离失所,保证不冻、饿死一个人”。干部群众力合作,完成抢种26.7万亩,存放干菜13・7亿斤,国家发放救济款96・8万元,副业贷款25万元,发放衣物等1.2333万件。
1963年秋连降暴雨,秋季作物成灾面积达106万亩,占耕地面积的74.7%。受灾群众56.2万人,占农业人口的87.8%,水围村庄997个,倒塌房屋5.0669万间,砸死19人,淹死13人,死伤牲畜52头。灾后,县委、县政府组织干部120名、由书记、县长亲自带队深入灾区,夜以继日,抢救灾民。逐户检査、挖渠排水、共开挖排水沟7792条,半个月时间即排水81万亩。县发放口粮276万斤救济灾民,同时号召每人积存干菜100斤。灾后大搞农田水利建设,当年共疏通大水沟34条,新挖4条,共储水300万立方米;新建桥涵83座,打机井143眼、水车井339眼,整理旧井191眼;新增排灌机械50台,增水车62部,扩大灌溉面积2・4万亩。
1973年是先旱后涝再旱。据5259个村庄统计,受灾面积57.19万亩,其中绝产8.25万亩,死伤牲畜47头,房屋倒塌3437间。省、地区对这次灾情都很重视,立即拨给荷泽县救济款44万元。
1983年11月7日5时9分49秒,菏泽与东明县交接处发生5・9级地震。全市41个乡镇有36处不同程度遭到破坏,受灾面积达1124平方公里。房屋倒塌2.5494万间,死亡11人,重伤152人,轻伤2173人,砸死大牲畜145头。县委立即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抽调150名干部组成工作队奔赴灾区。国务院拨款640万元,菏泽地区拨给菏泽市木材3740立方、钢材770吨、煤碳1.4万吨、水泥3700吨、化肥600吨、柴油200吨、共建新房2.2万间,修危房7.01万间,使灾区群众吃、穿、住得到了保证,很快恢复了正常秩序。
第三节优抚
民国时期,抚恤条例繁多,但是, 只有少数上层人物享受优待,下层人员伤亡根本无人过问。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优抚工作十分重视。菏泽市 (县)遵照上级有关优抚政策,曾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凡革命军人、公安人员、党政干部、参战民兵无论在作战、剿匪或在敌后武装斗争中牺牲、伤残者其家属均享受优抚待遇。优抚大致分国家优抚和群众优抚2种。
—、国家抚恤
一次性抚恤:烈士或革命伤残人员,事故发生后,为了解决临时困难和精神上的安慰,当即发给家属一次性的抚恤金。首先由县政府发给烈士或残废人员《证明书》,凭证明领取照顾粮款。其享受的顺序为:①父母;②夫妻;③子女;④16岁以下弟妹;⑤抚养已故人员长大而现在又靠已故人员生活之其他亲属。
定期定量补助:从1950年开始,对生活极端困难的烈军属,除了由群众优待以外,还由政府按月给予实物补助。定期定量的标准,1983年以前每人每月6至10元;1983年以后,在农村的每人每月6至15元,城镇的每人每月10至15元。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751户853人,月补款2.1657万元;复员军人1902人,月补款1.7477万元;遗属120户121人, 月补款1020元;老红军7人,月补款293元;红军家属月补款78元。
1980年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等伤残军人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8.5元,全市享受护理费的共25人。
临时救济:1951年救济3次,共救济1550户4650人,发救济粮食21万斤,并确定长年救济户408户。1953年救济3次,共救济5448户1.1906万人,发救济款58410万元,修房屋214间,解决烈属子女公费入学123人。
其它优待:有的残废人员,根据需要还享受国家配给的三轮车、假肢、拐杖等待遇。截止1985年底,全市享受手摇三轮车的共25名,配假肢的64名,配拐杖的130名。另外革命残废人员还可凭证明享受国营交通单位的车船半价之优待。
二、群众优抚
代耕:代耕是指对缺乏劳动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优待照顾。主要通过互助合作的办法,维持其中等生活水平。缺劳力代劳力,缺畜力代畜力,劳力畜力全缺全代。1951年1月14日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是年2月,菏泽县政府召开区村干部会议,制定了具体代耕办法,对符合代耕条件的烈、军、工属,普遍实行固定代耕和包耕包产的办法。1951年菏泽市烈属、军属、供给制干部家属共3424户享受代耕,代耕地3・54万亩。1953年享受代耕的共5080户,代耕地3.595万亩。1954年烈、军、荣属7107户,享受代耕的3775户,代耕地2.2853万亩。1955年烈军属加入生产合作社的占65%,全市代耕面逐步减少。
优待劳动工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深入,农村集体化组织加强,代耕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56年开始,菏泽县对优抚工作,实行了补助劳动工日的办法。同时还提岀被优待户生活水平要稍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1956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工日的烈军属1109户3030人,占烈军属数的17.79%。农业社优待烈军属劳动工日每人平均49・5个,而社员平均每人只有42个。1958年全县实行了公社化,按照公社经济体制,统一给烈军属优待劳动工日的办法,以生产队评定,大队负担。从此,优待劳动工日就成了农村中群众固定性的优抚形式。
统一提留优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实行了大包干生产责任制,优抚工作的形式也进行了改变。1981年全县各公社优待形式不一:有的优待粮食,有的优待现金;有一季兑现的,也有两季兑现的,有队筹队管的,有队筹社管的,也有社筹社管的。1983年菏泽市普遍实行了马岭岗公社统一提留的办法。它既体现了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精神,又较好地解决负担奇轻奇重的问题。规定凡义务兵家属每户优待当地一个劳动力全年所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烈属略高;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复员退伍军人,根据他们子女的供养能力和家属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数量的优待;对孤老军烈属和孤老残废复员军人,一般不给责任田、除享受公社的优待外,大队每人每年给口粮600至800斤,对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大队安排专人照料。统一提留的办法是:公社根据当年可分配总额得出统一比数。将优待款数分配到各大队。人均分配水平高的大队分摊的优待数量大,反之数量就小,夏秋两季分配时,公社召开优兑现大会。而后由被优待户凭证领取优待款。对个别年老体弱不能到会领取优待款的优抚对象,由公社民政助理员送到户。
三、褒扬烈士
菏泽市政府民政局于1981年编印了《山东省菏泽市革命烈士英名录》,介绍了1764名烈士的事迹。其中团职以上8名、二等功臣29名。收集整理解说文字40余万字,建立了烈士档案,并早已于1970年修建了烈士陵园。陵园占地128亩。中央建有烈士纪念堂。大厅墙壁上悬挂着菏泽著名烈士的遗像和生平事迹介绍,厅内分别存放着烈士的遗物及菏泽党政军领导和各界代表敬献的题词。
陵园中有革命烈士1675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人,抗日战争时期479人,解放战争时期907人,抗美援朝时期80人,对越自卫还击战8人,其他199人。
第四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市、乡镇、村三级都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
建国前,复员军人回来后,召开不同形式的欢迎会,象参军一样欢迎他们参加农业生产,据1948年统计,全县共接受复员军人2354人,发给生活用款25.4518万元,粮食8.2516万斤,解决住房510间,并帮助355人解决了婚姻问题。
建国后,兵员主要来自农村,安置的重点也转向农村。1950年11月至1958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1.6424万人、退伍军人717人。对这些复员退伍军人本着“负责到底,人尽其才”和“无地给地,无房给房,有病就医,生活困难救济的精神",均予以妥善安置。仅据1956年统计,一年即接收复员军人360名。其中困难户122个,占总数的35%,共发生活救济款336.9067万元;为其新建房子190间、修缮284间,共拨款1.5231万元;优待人数98人、工日3443个。另外安排工作的212人,帮助治病的87名。至1985年,全市共安置农村退伍军人496名。
城镇复员军人的安置原则是“从那里来,回那里去”和“按系统分任务,包干安置”。据1973年统计,共接收非农业复员退伍军人536人,都按规定妥善进行了安排。
1983年开始,在安置上有了等级区别。对获大军区以上各单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优先安置,照顾本人志愿;对于在部队受到刑事处分和开除军籍的不予安置,只作待业青年处理。1983年以后,凡服役一年后中途退伍的均分配到集体单位。是年接收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受伤致残的8人,均由劳动部门直接安置。1984年以后,对二、三等伤残军人,不管是因战、因公所致一律安排工作。1984年和1985年,两年共接收二、三等伤残军人19人,均安排了适当工作。另外,1981年至1985年共接收离退休军人干部45人,其中团职36人、营职9人;安置工作的4人。
1980年以来,菏泽市退伍军人5646名,具有各种专长的人才1046人,通过介绍工作后,有108人成为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成员。菏泽市1983年3月成立了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至1985年就有347名退伍军人被介绍推荐到各行各业,占1983年以来退伍还乡两用人才的33%。
第五节移民支边
根据中央关于《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的移民垦荒条款,菏泽市于1952年春,开始有计划的往青海、黑龙江等地移民。是年菏泽县成立了移民办公室,按照政治情况、身体条件、农业技能和本人的志愿办理移民事宜。先由区(乡)审査,报县审批,再由区(乡)公布通知。
1955年2月荷泽县移往青海、黑龙江的共833户3721人,其中青壮年劳力2537人。移青海的485户2050人;移往黑龙江省的343户1671人。同年5月13日在回民集中的十一、十三区,有回民6户30人移往内蒙古。
1956年,省分配菏泽县青壮年3000名到黑龙江省泰来、绥棱两县建立新村。城关镇分配600名,岳楼区、安兴区、辛集区、沙土区各400名,杜寺区、吕陵区、都司区、何楼区各200名。这批移民全系青壮年,不带老幼。
年龄男在20岁以上40岁以下,女18岁以下。在男女比例中男占75%,女占25%。
1957年,为了进一步支援边疆建设,菏泽县与泰来、绥棱两县商定,又迁去移民495户1800人。其中脱产干部21人、党员18人、团员165人。同时有意识地动员一部分未婚妇女迁往新村。1958年又移往泰来县168户890人;移往甘南县206户928人;移往绥棱县9户31人,共计383户1849人。
菏泽市几次大规模移民统计表
第六节婚姻登记
1950年公布《婚姻法》,废除了旧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为贯彻新婚姻法,菏泽县成立了“宣传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于是婚烟登记逐渐形成制度。仅1952年到区登记结婚的就有1634对,登记离婚的254对,解除婚约达到婚姻自主的408起(寡妇改嫁、童养媳解脱不在内)。菏泽市1964年初婚年龄统计表
第七节社会福利
一、城镇社会福利
1951年5月4日,菏泽县政府开始对城市贫苦市民进行了普查登记,发现共有贫困户825户3118人,孤老36户89人,盲聋哑残疾人1897人。对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安排了适当工作,对一些老弱孤寡病残人员发给临时性的生活救济费。据1951年至1953年统计,共发放救济款12.185万元,贷款8.2502万元,救济小米1805斤、瓜干4825斤、玉米2449斤、小麦954斤。1956年11月8日,中央内务部《关于调整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的通知》下达后,荷泽县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原来救济标准适当进行了调整。对从事小商、小贩、手工业及副业生产者,大力收购其产品,及时提供原料,帮助其推销产品;对无固定职业特别是孤寡病残人员的救济,高于一般困难户,比原来救济标准平均提高22%。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凡有劳动能力者.大都参加了工作,城市社会救济转向发展社会福利工厂、安排“四残”人员就业上,使其达到生产自救。到1985年底,全市发展社会福利工厂39个,安排“四残”人员310人。民政部门还拿出1600元救济老弱孤寡困难户。
为更好地安排老弱病残人员,菏泽县于1958年12月建立了社会福利院,仅1959年就收养36人。其中烈属遗孤7人、社会养老22人、残废儿童7人。生活费开始每人每月8元、零用钱3元,后逐步有所提高。全院划分4个生产小组,建立了生产委员会,当年就有了收益。如纺故棉组13人就收入1152元。
1958年菏泽县开始兴办社会福利工厂。首先在城关镇建立了烈军属生产合作社1处,经营木业、缝纫、编织、洗染、服务等。同时,还组织由街道直接领导的社会生产单位8处,安排残废人员48人、烈军属子弟35人、贫苦市民69人。市社会福利制革裘厂有“四残”人员31名,占总人数的56.4%。它们从1985年11月投产,至1986年3月底总产值已达85万元,获纯利15万元。“四残”人员月工资最高的达202元,最低的也在50元以上。轮车烤漆厂,职工74名,其中有“四残”人员35人,生产的家用三轮车销往全国10多个省市,每年纯利润达15万余元° “四残”人员月工资也都在50元以上。
二、农村社会福利
对无子女无依靠的老人、丧失父母的孤儿和生活困难的残废者的照顾,是农村社会救济的一个重要方面。据1956年统计,全县享受“五保” (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待遇的7002户。1958年,菏泽县11处公社和1个城关镇,共建敬老院250处,俸养老人4825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又把照顾好“五保”老人作为“五讲四美”的重要内容。1983年1月15日菏泽县召开了“五保”户普査工作会议,对全县“五保”户进行了普查。全县登记五保户2017户2217人。除342户479位老人因身体较好,本人不要求“五保”外,其余1675户1738人全部享受了“五保”俸养。入敬老院的15户33人;集体分散养的1312户1357人,占“五保”户的78%;亲友代耕土地瞻养的348人。1985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0处。其中乡、镇办4处、村办6处,俸养老人101户109人。
第八节扶贫
菏泽市扶贫工作是从1980年开始的。对困难户的扶持,大体采取下列几种办法:①对工分仍起作用的单位,适当安排带有照顾性的农活,使
其多争工分,增加收入。也可补助一定数量的工分或钱款。②有副业门路的单位,先安排其子女参加副业生产,或从副业收入中抽出一定资金给以补助。③实行包干提留的单位,采取不提留或少提留的办法。④分配责任田的单位,对承包的土地可以适当照顾。如离村近点、土质好点、定产低点等。⑤对家庭缺乏劳力的,可免出义务工、免交义务粮。⑥对历年欠集体粮款者,可减免或部分减免。⑦对无劳动力或呆痴、病残、年老体弱者,可采取 “保”起来的办法。
据1980年统计,全市共有困难户2155户8871人。是年拨扶贫款7.4万元,扶持了659户3157人。经过扶持,有325户基本脱贫,脱贫率为50%。
1982年,召开各公社扶贫工作会议,全市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条件、统一要求,以自搞为主,工作队帮助为辅的办法,对全市贫困户基本扶持一遍。共扶持651户,脱贫的529户,脱贫率达80.3%。
1984年4月调整了扶贫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扶贫重点放到了沿黄地区的李庄集、李村、白虎、高庄4个乡(镇)和其他插花乡镇的村队,并在李庄集成立了扶贫公司。
1985年又进一步调整和加强了扶贫领导班子。市共青团委、市总工会联合发出了捐款倡仪书。全市共捐款2.4626万元、粮票10.8373万斤、衣物31.2425万件。同时市政府又抽出年富力强的干部76名到沿黄河4个乡镇包队扶贫。至1985年底,全市共扶持牲畜850头、生产工具1.25万件、化肥485万斤、免提留1.375万元、减免义务工折款10.765万元、减免陈欠款8.502万元,并帮助贫困户新建和修缮房屋1.05万间。同时上级拨扶贫款49万元,全部落实到贫困户。经评议和验收,有3504户脱了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