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菏泽市曾作过州、府、道尹公署、专署驻地,在境内不同地点曾先后设立过13个县级治所。尽管它们有的也搞过参议会、公民选举等,但那是欺骗人民的把戏,是改变不了压迫人民的本质的。菏泽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后,“衙门口,朝南开,无钱无势莫进来”的历史结束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市)人民经过30多年的努力,医治战争创伤,发展生产,改造自然,已使古老的菏泽焕发了青春。一个社会安定、群众安居乐业的新菏泽已出现在鲁西南大地。
第一章政权
第一节权力机构
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菏泽县于1949年12月召开了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选举产生了它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历届的会务工作均由驻会副主席和秘书主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如下职权:听取县政府关于施政方针和各项工作报告,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各界人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向各界人民传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协助政府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助动员人民进行经济建设,并负责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1952年11月,经平原省人民政府批准,自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起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菏泽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建国初期菏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1.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1949年12月10日召开。会议选举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李子明兼)副主席彭维卿及常务委员21人;配秘书一人驻会主持会务工作。
第二次会议:1950年4月5日召开。第三次会议:1950年7月9日至11日召开。出席代表442人,其中党员145人,各界人士代表74人,其他为进步群众。会议主要研究秋季生产和麦征工作。
第四次会议:1950年n月5日至8日召开。代表253人,其中农民79人、青年团4人、妇联14人、民主人士55人、教育界44人、工商界15人、学生8人、医生6人、少数民族3人、军队1人、艺术界1人、县区团体代表51人。代表中党员占99人、会议主要议题是秋征和冬季生产,本次会议提案1248条,合并重复内容后共746条。
第五次会议:1951年2月17日召开。
第六次会议:1951年6月18日至20日召开。代表286人。列席村干部代表296人、县区干部59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夏征和动员全县人民参加抗美援朝运动。
2.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次会议:1951年11月召开。会议增选李新民为副主席。
第二次会议:1951年11月15日召开。会议通过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决议,发起爱国捐献运动,共捐款16亿元(旧人民币)。
第三次会议:1952年3月5日召开。会议听取并讨论了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査研究了各界代表的提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1952年6月19日至21日召开。代表465人。会议听取了县政府春季工作检査报告,讨论了夏季工作计划草案,收到提案222件。
3.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次会议:1952年12月10日至14日召开。本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华北局县长会议力精神和平原省政府指示,开始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会议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开支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常委会工作报告;处理了代表提案;选举了县长、副县长和人民政府委员。选举龚献彬为主席,田中伍、彭薇卿为副主席。
4.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次会议:1953年4月5日召开。到会代表417人,其中农村代表345人、区干部代表28人、县直代表23人、列席代表21人。会议的中心议题:①掀起春季生产高潮,批判官僚主义、虚假浮夸、强迫命令作风;② 开展抗美援朝爱国主义生产评比运动;③宣传落实《婚姻法》。
菏泽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副主席一览表二、市(县)人民代表会
1954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规定,荷泽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被迫中断。1981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建立了它的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1.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54年6月24日至7月1日召开。应到代表435名,实到代表414名,其中党员代表206名、妇女代表74名、列席代表22名。会议听取并审査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关于当前工作建议的报告;学习了宪法草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选举了6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大会确定了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任务是:组织起来,实现农业合作化,生产更多的粮食、棉花、油料及其他经济作物,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逐步完成本县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针是:以农业互助生产为中心,以夏征夏购为重点,结合作好物资供应、防旱、防涝、民兵治安、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等工作。因宪法和政府组织通则未颁布,所以这次大会没有选举县长、副县长及县人民政府委员。
第二次会议:1954年10月11日至14日召开。应出席代表359人,列席代表28人,因事因病缺席76人。大会审査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五项决议:①坚决拥护周恩来总理的外交报告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关于解放台湾的联合宣言,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关于解放台湾的决议,决心为实现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而奋斗。②争取超额完成1954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开展好冬季生产和互助合作运动。③胜利完成秋季征购任务。④做好民兵冬季训练、政治教育、优抚优属、治安保卫等工作。⑤做好干部、群众的发动工作,为完成党的各项工作而共同奋斗。
第三次会议:1955年2月8日至12日召开。大会是在1954年粮食产量超额完成计划指标、基本完成征购任务的情况下召开的。大会制定了最近一个时期的工作方针,即在三月底以前坚持以互助合作、春耕生产准备工作为中心任务,以征集补充兵员为重点,善始善终地结束粮、棉、油料的统购工作。
第四次会议:1955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应出席代表298人,因事、因病缺席135人,缺额代表2人(未补选岀来),列席代表23人。会议上省人大代表王星搂传达了省一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听取讨论了县长孙衍庆的关于《荷泽县人民政府1955年工作报告》。大会按照选举法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菏泽县人民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以及法院院长。
2.第二届人民代表会
第一次会议:1957年元月21日至25日召开。出席代表367人,其中党员139人,农民中的非党分子161人、民主人士67人、妇女代表83人。这次会议是本县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超额完成了农业增产指标的情况下召开的。会议总结了1956年的工作,制定了1957年的工作计划,大会同意县人委会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更好的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所提出的各项生产以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
第二次会议:1957年8月10日至13日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总结1957年上半年的工作,讨论制定今后的工作计划,增选了1名副县长。
3.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58年5月22日至24日召开。本届会议应到代表367人,实到代表261人,列席代表24人,因公因病缺席代表106人。这次会议是在全县掀起整风、生产两大高潮的情况下召开的。会议听取并通过了县长孙衍庆代表县人委作的工作报告和县法院的工作报告。并为这一报告作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为建设新菏泽而奋斗》的决议,还通过了《菏泽县1958年农业经济及五年发展指标规划》。选举产生了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及出席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次会议:1959年元月25日开幕。这次会议是在全民整风和"反右”斗争基本结束的情况下召开的。会议听取了孙衍庆县长代表县人委作的
工作报告,总结了1958年的工作,提出1959年的生产计划和贯彻党中央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大会要求,继续贯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工业生产上贯彻以钢为纲,在农业上贯彻以整社为纲,争取提前实现丰衣足食的生活标准。
4.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县已改市)
第一次会议:1961年2月21日至23日召开。应到代表415名,出席代表367名,缺席48名。会议听取和讨论了市长孙衍庆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审査了1960年财政决算和1961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选举了市人民委员会和市长、副市长、法院院长。
第二次会议:1962年8月9日至12日召开。实到代表248名,列席代表64名,市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在菏泽的省政协委员列席大会听取报告。会议传达贯彻了周总理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吿,听取审査了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63年10月26日至28日召开。应到代表365名,出席代表296名,缺席69名,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地委关于开展生产自救的方针,以八届十中全会精神为纲,动员全县人民再“鼓足干劲”掀起今冬明春生产新高潮,争取农业丰收;选举产生了荷泽县第五届人民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
第二次会议:1964年7月15日召开。县长徐恒举代表县人民委员会作了题为“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为夺取秋季农业丰收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号召学大庆、学大寨。
6.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66年3月14日至16日召开。应到代表363人,实到代表322名,缺席41人。县政协全体委员、2名省人代会代表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县长徐恒举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了1965年财政决算和1966年财政预算的报告(草案)。会议号召全县人民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以阶级斗争为纲,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为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为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三个五年计划作出新贡献。最后选出菏泽县第六届人民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
7.荷泽县首届革命委员会
1967年1月25日,群众组织夺了县委、县人委的大权,4月2日,建立了“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由于当时的形势混乱,没来得及产生主任、副主任,就于5月23日瘫痪了。1968年3月9日,“地革委”对“菏泽县革委”进行改组,产生了新的革命委员会。
中央和省、地委均有指示,承认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县、市革命委员会是一届政权。
8.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78年7月8日至11日召开。应出席代表771人,实到代表748人,缺席23人。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一大精神鼓舞下召开的。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革命委员会主任董玉仁的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县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选举产生了新的革命委员会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会议号召全县人民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抓纲治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第二次会议:1979年12月3日至4日召开。这次会议增加代表3人,取消代表资格25人,应到代表749人,缺席59人,会议补选了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革委主任王兆吉汇报了上次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情况,没作正式工作报告。
9.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1年1月9日至12日召开。本届代表420人。县革委顾问、县直机关部分部门的负责人及县政协委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革委主任王兆吉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査了198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81年财政预算意见的报告,制定了本县1981年到1985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选举产生了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选举了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撤销菏泽县革命委员会,改为荷泽县人民政府。
第二次会议:1981年12月26日至29召开。应到代表430人,实到415人。县政府顾问作为特邀代表岀席了会议,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及县政协委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査了政府、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财税局关于198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8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增选了3名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三次会议:1983年1月26日至29日召开。应到代表428人,实到代表367人。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198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査了人民检察院和1983年财政概算的书面报告;审议了“六五”计划和1983年主要经济指标,并作出了相应决议,选举产生了11名出席省第六届人代会代表,增选了1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0.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4年5月16日至19日召开。应出席代表436人,实到代表391人。其中干部99人、农民241人、工人38人、知识分子54人、解放军代表4人。因事因病缺席44人。市政府顾问被特邀岀席了会议,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代市长潘兴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市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审议了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市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了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1985年5月25日至26日召开。正式代表435名,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潘兴玺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菏泽市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听取审议了市财政局关于菏泽市1984年财政决算和1985年的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代表们批准了各项报告和决议, 补选了6名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了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81年1月9日菏泽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9人。同时设立办公室、代表联络科、调査研究科、办公室分秘书、行政两个组,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9人。1985年底人大常委会共有工作人员20名。
荷泽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共召开两届人代会。九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召开三次代表大会、十四次常务委员会议。任免“一府两院”机关干部104名,依法罢免1名代表的代表资格,收集处理代表建议437件。十届人大常委会期间(1984年5月至1987年3月),共召开三次人代会,十五次常务委员会议,任免“一府两院”机关干部174名。依法罢免1名代表的代表资格。收集处理代表建议401条。
菏泽市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领导人一览表
附:参议会和议事会
清朝末年,清政府为缓和反清情绪。推行地方自治。山东各地相继建立了议会制度。菏泽县首先以南华乡为重点先后建立了各乡临时议会组织。县则建立了临时参议会和议事会。参议会由9人组成,知县刘东候为当然议长,郭云露、阎汝霖、李堂等为参议员,由山东巡抚加委,议事会由李建寅任议长,李玉生为副议长,魏常曾为庶务。苏均坡为文牍,议员30余人,均由各乡选送。不久县的临时,议会组织撤销,成立了正式的参议会和议事会,议事会由侯次公任正议长。韩奎五为副议长,苏均坡为秘书,魏常曾为庶务,1915年(民国4年)袁世凯称帝,议事会、参议会取消。
1946年(民国35年)10月,国民党县政府筹备成立荷泽县临时参议会。因议长未及时到职,延至1947年(民国36年)元月方召开成立会。参议员共21人(候补议员10人),设正副议长各1人、常务委员3人、秘书1人、干事3人、书记1人。议员的产生没经选举,是由县长指定,呈请省政府批准加委的。议长郭俊卿、副议长刘卓三(未到职),1948年菏泽解放,参议会撤销。
参议会存在期间共开会四次,除向县政府送交案件外,群众所提的议案,有的议而未决,有的决而未行,机构形同虚设。第二节行政机构
一、清末菏泽县衙
清末政体基本上仿明制,以吏、户、礼、兵、刑、工6部分掌国政,由皇帝直接指挥。下设省、道、府(州)、县4级行政设置。菏泽县置知县公署,以知县为地方长官,掌一县之政令,县衙内设训导、典史、巡检、三班(壮、快、捕)、六房(吏、户、礼、兵、刑、工),人员共有149人。
清末菏泽知县每年俸银37・684两,薪银42.316两、幕宾们的薪给也全由他开支。但他从地丁、漕米、官盐店、杂税等收入的盈余中可大量中饱私囊。清末荷泽县每年上解银36739.76两,可县衙不征现银,而是以征收制钱来抬高银价。当时银价每两当制钱1100文,但征收时却按2400文制钱折1两银子,全年共浮收银43420两,美其名曰“盈余”。这些 “盈余”即全归知县私有。至于负责经办人员,知县允许他们在征收中逢零
作整。这样官与吏在地丁收入中均有所得。
漕米,是清末县衙按土地征收的另一种名目。当时全县每年漕米为4869石,由粮房掌握征收。征收时,他们不征现米,而是以款代粮。每石米折银币6元,规定上解5元。县留征解费1元作为上解时路费开支。实际上路上开支很少,绝大部分都装入知县腰包。县衙还规定,在总的4869石漕米外加征“一五”损耗米,即每石加征米1.5斗,实际是百姓额外负担。
官盐店是清末菏泽县最大商业。由知县派亲信经营,其他任何人都不准卖盐。所得利润全归知县。官盐店的食盐零售采取小称高价。一般是每市斤(16两)短2两左右,价格高出邻县商办盐店的20〜30%。不得已,群众往往到邻县贩私盐,但县衙派专人缉査,一经查获即送县究治。遇盐有积压,即勒派各里购买,名为“派盐”。一般是一年两次,均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全县百姓无不怨声载道。
清末菏泽历届知县一览表(续表)
二、民国时期菏泽县政府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地方机构多沿用清末旧制。1913年(民国2年)2月,北洋政府废除清朝的府、州,改为省、道、县三级制。菏泽由原兖州曹沂道改为岱南道管辖,后又改为济宁道。县府称“县知事公署”,“知县”改称“县知事”,县公署内设科、有第一科、第二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另有技士及雇员等若干人。1927年(民国16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废道制存省、县两级政府。“荷泽县公署”改称“菏泽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是年,国民政府公布的组织法规定: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一等县设4个科,二等县3个科,三等县设2个科。菏泽设有4个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1929年(民国18年)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了《县组织法》。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依事务繁简设2科4局,即一科、二科和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或4人;各局设局长1人,其他人员未定员。1939年(民国28年)至1945年(民国34年),日军盘距菏泽,国民党县政府四处流亡,机构不健全。1946年(民国35年)10月菏泽县政府属山东第十六专员公署,县城为专署驻地。县政府设立秘书处、总务处、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粮秣处、税务所、警察局、军民合作站。
是年,张奎生任国民党菏泽县县长。他上任后,立即组建基层反动政权和编制保甲。城内设4个镇,城外设5个区。区下设21个乡。乡镇以下编成保甲。一街或一村编成一保。全县(除解放区)共编349保。每保设正副保长;10户为一甲,甲设甲长,实行连座法,即在10户中如有1户藏匿八路军或与八路军有联系而其他9户不检举,一经查出一律同罪。
为清除共产党在群众中的影响,他还集训了在第一次解放期间参加过农民协会的基本群众,和没跟他逃亡的“非义”之民,所谓“非义”之民,主要是城内的小学教师和知识界。
该县政府还积极扩大反动武装力量,建立了县警备大队,共400余人,张奎生自兼大队长,卞旭亭为大队副。各区、乡根据范围大小也建立了人数不等的区、乡武装,全县共约2000余人。
该县政府还建立特务组织,名为“党政工作队”,以司斌如为队长。后改名为“青年工作队”,有队员30余人,1947年元月强迫群众将县城四关外的民房尽行拆除。如城南彭庄四五十户居民房屋拆除净尽,全村人不得不四处流浪,他在南华公园一次就用铡刀残杀中共干部9人;先后两次派队长侯得林、赵景之等带领40余人到朱庄捕杀共产党地下党员何敬修、朱向景等13人;1947年2月两次袭击袁拐,杀害干部群众5人,同年3月又袭击曹四区,杀害干部民兵39人;1948年5月袭击南华县,杀害干部5人,并将南华县组织部长李文轩的头挂在李庄集寨门上以恫吓群众。他还利用登记、自首、联保等欺骗手段,仅1947年就秘密杀害中共干部和群众300余人;同年2月,在小留镇王李庄将共产党干部家属周二姣、周继臣、周继士抓去,把周二姣轮奸后,一并活埋。他对无辜群众也是肆无忌惮地残杀,如城内石人东街李仲美、石人北街晁岱铜、石人南街李联屏、考棚南街王文成等均以莫须有罪名夜间拉岀活埋。张奎生无理捜査民房,城东王堂村王姓妇女与之争辩,张开枪将其打死。
他还以“五堂会审”的形式残害群众(“五堂”指党、政、军、团、民五个机关联合组成,专为审讯共产党而设)。每天晚上举行会审,有时用言语哄骗,有时用非刑拷打,只要被认为是共产党嫌疑的即绑出活埋,江苏扬州人李钟英,其夫陈XX原在孙良诚部下当参谋,后李随其夫回菏泽堤口外程庄居住,其夫出外谋事,李在东关外摆摊卖纸烟谋生。敌68军稽査队认为可疑,将其逮捕,奸宿三夜,因无口供,遂交“五堂会审”,“熬鹰”(日夜不让犯人休息)七天七夜,迫其编造假供词,活埋后又绘制漫画贴在通街示众。
张奎生在菏泽县二年多的反动统治中,先后以活埋、枪毙、砍头、扒心等手段残害革命干部、群众1000余人。
民国时期菏泽县政府县知事、县长任职时间表(续表)
三、菏泽乡村建设实验县
1932年(民国21年)山东省政府建立“菏泽乡村建设实验县”,任命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孙则让为县长。实验县实行政、教、富、卫四位一体,以乡农学校作为施政枢纽,县政府进行了裁局并科,将原有的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警察局一律裁撤,另组成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个科;增设视导室1处;公安局保安队合并为警卫队。1938年(民国27年)5月日军第一次侵占菏泽,专员孙则让、县长陈亚三带兵南逃,实验县遂告结束。
菏泽乡村建设实验县县政府人员
任职情况:
县长:孙则让,后为陈亚三、王
合轩
秘书:赵玉波,后为皮达五、马
汝梅
视导室主任:张筱珊
民政科科长:孙殿卿,后为姜子
珍
财政科科长:刘省三,后为李勉斋、俞玄荪
建设科科长:任德宽
教育科科长:陈亚三
附:日伪菏泽县政府
1939年7月日伪县政府成立,共存在6年零46天,下设民政、建设、教育、财政4个科,1个警察局,1个保安队。伪政府一成立,就组织“物资代办处",代办范围包括车辆、柴草、民夫以及其他生活用品,其中的车辆、牲畜、民夫都是长期准备,以备日本人临时出发应用,确定长期候差的车辆、牲畜、人夫可以通过金钱贿赂,提前放回。如无钱贿赂则长期不得更换。日伪的苛捐杂税上自伪县政府,下自保长、街长都可自由加捐加派,一个小征收员,一年即可买地百余亩,置房10余间,因逼粮逼款,使城东北张集一家三口自杀丧命,该村村长因无法应付也被迫自尽。
强迫劳役,是日伪政权欺压群众的另一残酷手段,如城市修城墙,乡村建碉堡、挖封锁沟,都动用大批民力常年服役,迄无了时,城墙,本已拆除,在敌伪政权建立后,为防止人民的反抗,又重新修筑,动用群众数万人,日夜催工,不让休息,稍有疲怠,即遭毒打或罚跪、顶砖。
日军统治下的菏泽城公开设有官膏店、土膏店、老海馆、娼妓所,当时的官膏总局设在大隅首,汉奸郭二门塾任局长,下设4个分局。
日伪县政府第一任县长:冉辑五第二任县长:林茂第三任县长:李凯第四任县长:袁旭斋第五任县长:陈华亭
四、菏泽市境内各抗日县政府
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在鲁西南地区积极开展抗日救国活动,深入敌后,发动群众,开辟根据地,建立革命政权。于是,抗日县政权在本市边境地区相继建立,1941年3月上旬,在菏泽与定陶、曹县交界处,以安陵集为中心,建立了 “菏泽抗日县
政府”,宋励华任县长。政府下设民政科、财政科、公安局。1942年增设工商科、司法科和银行。是年9月在荷泽西北高庄、圈头一带建立了 “南华抗日县政府”,林菁华任县长。政府下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司法科、公安局、工商局、交通科。1943年11月在市北部与鄄城县交界处,建立“临泽抗日县政府”,鞠华任县长。政府下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司法科、工商科、邮电交通科、公安局、银行。1944年12月,将临泽县东部划出,建立“郓巨抗日县政府”,金易任县长。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各抗日县政府县长更迭一览表
五、菏泽市境内各民主县政府
抗日战争胜利后,菏泽抗日县政府改名菏泽民主县政府,海燕任县长。政府下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司法科、工商科、公安局、银行。1946年1月28日,在城内及郊区建荷泽市,赵效三任市长。市政府设公安局、民政科、财务科。1946年10月,国民党北犯,重占荷泽城。市党政军机关主动撤离菏泽城,转移到黄河以北活动。是年11月270,冀鲁豫行署决定撤销菏泽市。此时期,南华抗日县政府、临泽抗日县政府相继改为民主县政府。政府下设机构、人员配备与菏泽县大致相同。1948年9月30日,荷泽全境解放。为适应当时形势需要,荷泽县政府实行了精兵简政,将原来的组织机构6个科缩减为民政、司法、财政、教育4个科。1948年11月,冀鲁豫行署决定由五专署之菏泽、南华和二专署之临泽各一部分组建为菏泽县,驻地菏泽城,马达任县长,杨诚任副县长。政府设保卫队、公安局、工商科和司法科。原五专署之菏泽县改为安陵县,县政府驻今菏泽市西南安陵集,张成斋任县长。下设财政科、行政科、公安局。1949年8月平原省建立,安陵、南华、郓巨三县撤销,恢复原建置,统称菏泽县,朱先舟任县长。
解放战事时期境内各民主县政府县长更迭一览表(续表)
六、菏泽市(县)人民政府
荷泽县人民政府: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菏泽民主县政府改名为菏泽县人民政府,隶属平原省。县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2人、秘书1人,下设办公室(1949年至1956年4月是秘书负责制,1956年4月后改为主任负责制)、公安局、民政科、税务局、工商科、交通科、司法科(1950年4月改为人民法院)、仓库(1950年11月改为粮食局)、供销社联合社、农业科(1950年4月改为建设科)、卫生科、文教科、财政科,1950年6月增设检察署。1952年12月平原省撤销,荷泽县改属山东省,增设了治黄科、人民监察委员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等部门。
菏泽县人民委员会:1955年12月,在菏泽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宣布撤销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了荷泽县人民委员会,由县长1人、副县长2人和17名委员组成,又相继增设了人事科、统计科(1955年2月并入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荷泽县支行、手工业联社。是年上半年将检察署改为检察院,9月撤销人民监察委员会,以后机关屡有裁并和增设,名称亦多有变更。
菏泽县人民委员会1966年机构设置:办公室、民政局、人事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税务局、统计局、商业局、粮食局、物价委员会、卫生局、财贸办公室、文教局、水建指挥部、广播站、体委、农林局、中国人民银行荷泽县支行、城建局、多种经营办公室、工业交通局、计划委员会、第一轻工业局、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
菏泽县革命委员会:1967年元月25日,在上海“一月风暴"的影响下,荷泽县一部分群众组织夺取县委、县人委的大权,党政机构陷入瘫痪状态。4月2日成立了由群众组织代表、驻军代表、机关干部代表组成的“三结合”革命委员会。1968年3月9日,进行改组。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常委12人、委员23人。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掌握党、政、财、文一切权力。
菏泽县革命委员会1980年机构设置:办公室、水产局、卫生局、供销联合社、人事局、防空办公室、文化局、水建指挥部、公安局、县人民银行、敎育局、公社工业局、劳动局、县农业银行、体委、计划委员会、民政局、县建设银行、畜牧局、农业机械管理局、财税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多种经营办公室、商业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粮食局、对外贸易局、物资局、第一轻工业局、交通局、第二轻工业局、供电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司法局、环境保护办公室、工商管理局。
菏泽市(县)人民政府:1981年元月9日,菏泽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由县长1人, 副县长6人组成,分别主持所属各项行政事务;重大事项,则通过县长办公会讨论决定。1983年10月菏泽县改为菏泽市。同年11月,市委、市政府实行机构改革,政府工作部门由原来的60多个改为34个,比局低半格的单位划归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不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1985年底,市人民政府设市长1人、副市长5人、政府职能部门(包括上级直属机关和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企事业行政性领导的单位)58个。
菏泽市人民政府1985年机构设置建国后菏泽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一览表(续表一)(续表二)(续表三)七、基层机构
明朝时期按百户为里,县辖户、里两级行政机构。明朝正统年间编户为74里。清末县以下分69都,后来改为72里。民国初年,县以下分5大乡,乡以下分为21个区,区分别管理68里,乡设乡长,区设区长,里有里长。1928年取消里制,撤大乡改小乡,县辖21个区改为10个区,分辖9个镇194个乡,分别设有区长、镇长、乡长。1932年实验县开始,并乡撤区,将10个大区改为21个乡,取消区制,代以乡农学校。乡农学校(直接代替了乡长的权力)下设“村理事",管理几个村的行政工作。各村设有村长,掌握村的行政事务。1938年初至1939年7月,乡设乡政府,下分保、甲、闾。1939年7月至1945年10月,日伪荷泽县公署,将乡改称区。这时期本市边境4县的民主政权相继建立,县下设区,区设区公所,由区长、副区长、抗联主任、民政、财政、武装助理员等组成。1946年9月至1948年9月,国民党县政府在城内设立4个镇(后合为1个镇),在城外设立5个区,各区以下分21个乡(镇)。各区、乡(镇)设区长、乡(镇)长;乡以下编成保甲。一街或一村编成一保,设保长、副保长;10户为1甲,设有甲长。
建国后,菏泽县仍以区为基层政权,人员配备基本与建国前相同。1952年8月,将区以下的行政村改为乡,建立乡人民政府。全县共190个乡。1958年1月至8月,撤区并乡,全县辖29个乡、1个城关镇。乡政府分别配正副乡长、文书、财经员、民兵队长各1人, 勤杂若干人。
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县辖11个人民公社、1个城关镇,公社设有社长、副社长、文书、事务会计、公安特派员和工交、财政、民政、农林水、武装、文卫等助理员。公社内设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各1人,公社以下由各村或自然村组建生产大队,大队由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民兵连长等人员组成。大队下辖若干生产小队。后人民公社设管理委员会,社长、副社长改称为主任、副主任。“文革”期间,公社管理委员会被革命委员会取代。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组成。1981年1月,公社革命委员会复称管理委员会。其人员配备基本未变。1983年11月改社建乡,撤销公社管理委员会建立乡(镇)政府。全市划分为6个农村办事处,辖11个镇21个乡;城区设5个城区办事处、6个农村办事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办公室主任、武装部部长组成。乡、镇、城区办事处,分别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主任、副主任。各乡、镇(办事处)还建立了“经济联社”(与乡镇同级的企业机构),配社长、副社长。1984年2月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第二章政协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1955年12月成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菏泽县委员会并设常务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驻会常务委员主持。下设科技、农林、工商、财贸、文教体育、医疗卫生、群团法制、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组和学习委员会,学习委员会下设工商、医务2个分会7个直属学习组(宗教2个、民族1个、城镇街道4个)。1963年10月撤销了学习分会,建立72个学习组。1966年7月至1980年,政协工作中断。
1980年底恢复县政协,办事机构逐渐加强,相继增设了办公室、联络科、调研科等。
第一节历届政协会议
第一届政协委员会1955年12月5日召开。会期4天。出席会议委员91名。会议听取并讨论了各界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政协章程的报告,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第二届政协委员会1959年9月召开,会期3天,岀席会议委员129名,会议听取并讨论了中共八届八中全会公报,审议并通过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本届会议的政治决议,选举了本届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第三届政协委员会1963年10月26日与第五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岀席本届会议委员129名。会议列席听取了市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市财政预决算的报告。审议并通过了本会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决议。
第四届政协委员会1966年3月14日召开,岀席会议委员129名,列席了县人大第六届一次会议,审议了人民委员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并对县长、副县长和委员候选人名单进行民主协商。选举本届委员会主席1人、副主席5人、常委24人。
第五届政协委员会1981年1月9日与第九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并列席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会议委员149名,会议听取并讨论了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县财政预决算的报告;协商了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了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届政协委员会1984年5月15日召开。出席会议委员211名,并列席了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第五届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通过了本届一次会议的政治决议。选举产生了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议还明确指示政协委员会主席由专职干部担任, 市委书记不再兼任。
第二节主要活动
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市政协根据“协商在决策之前,监督在实施之中”的原则,对本市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均召开常务委员会或全体委员会。进行充分地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市政协领导经常参加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对本市的人事安排、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并提岀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草案下达后,组织全体委员和各界人士进行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并提出了5条补充意见。为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市政协经常听取法院、检察院、财政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视察公安监所、城镇秩序的整顿和农贸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了解情况,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
组织各界人士学习,加强自我教育政协建立后,十分重视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的政治学习和自我教育。为加强领导,建立了学习委
员会,下设2个分会,7个直属学习组,组织全体委员、各界民主人士,运用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学习党的方针政策,1959年8月建立了政治学校,组织各界人士离职学习,共举办3期。1963年10月本着因人制宜,有利于学习的精神,撤销了学习分会,建立72个学习组。1980年政协恢复后,首先在城内和原来的24处公社普遍建立了学习组,六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期间,为了适应本市行政区域的变化。各乡、镇、办事处分别建立41个学习组。自建会以来,政协组织全体委员和各界民主人士,利用报告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结合各历史结段的中心任务按排学习内容,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领导人的著作。在学习中按照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的“三自方针”和“神仙”会精神,联系思想,联系实际,适当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学习和教育,促进了各界人士的思想改造,明确了方向,提高了认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对四化建设作岀一定贡献。
提案处理和人民来信来访自1955年市政协建立以来,政协常务委员会共收到委员提案785件。其中,文教卫生方面181件、工商方面74件、宗教和侨务方面45件、城市建设方面65件、落实政策方面97件、人民生活方面103件、民事政法方面101件、农业技术方面44件、其它方面85件。对上述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逐件进行了审査,并提出了审查意见交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提案人。
为了联系各界人士,密切党群关系,政协正确处理了人民来信来访。自建会以来,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222件。其中来信839件、来访1383人次。1955年政协一届一次会议至1966年四届一次会议期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021件,在“文革”期间,造成了大批的冤假错案,当政协恢复工作后,有关落实政策的人民来信来访显著增加。据1980年至1985年统计,受理要求落实政策的信访案件569件,占受理总数的47.2%,对上述的来信来访政协都认真地进行处理,基本上作到了件件有落实,案案有结果。
联系团结各界人士,作好统战工作市政协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各工作组会、谈心会,以及认真处理来信来访等,将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华侨、港台同胞紧密地联系和团结起来,了解他们的思想、意见和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政协恢复工作以来,亲自办理落实政策案件198起;7名非党委员加入了党;80多名党外人士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调动了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积极作用。
征集文史资料1985年成立了由政协委员、各界知名人士、离退体干部组成的14人“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具体负责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菏泽市(县)
历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一览表(续表)
第三章公民选举
菏泽的公民选举,始于1912年(民国元年),以临时参议会、议事会的产生为开端,1947年元月(民国35年)国民党菏泽县政府成立参议会,便初步形成制度。建国后,又经历了民主协商推荐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普选和直接选举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两个阶段,公民选举的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选举方法
清末民初所进行的省、县议员及“国大”代表的选举,局限性很大,多是少数人强奸民意的选举或贿选。建国前,战争频繁,人民政权四处流动,无法进行民主选举,政府的领导人均实行委任制。
“菏泽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民主协商、推选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代表中一部分是各界人民选民会选举的,一部分是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职业团体、部队等推选的, 还有一部分则是政府和各方面协商邀请的。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66年以前,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额与当选名额相等,1980年以后,则实行直接差额选举。由全县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留有差额,如1981年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选民民主确定代表候选人708名,应选代表420人,比应选名额多288名,超岀68.5%。
二、代表资格
清末民初的选民资格是:①没有文化程度的人不得为选民;②没有相当资产的人不得为选民;③没有在当地3年至5年居住的人,不得为选民。
建国后,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为:凡是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公民,除患精神病者及褫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能当选为代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为:凡居住本县境内年满18岁之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患有精神病者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选举程序
第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1953年的选举,县和县以下均建立了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经专署审批由党、政、军、工会、青年、妇女、民政、商业、文教、卫生、爱国人士等方面的代表13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人员经县审批,由5到9人组成。第二,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做好选民登记,县选举委员会统一训练区乡干部和登记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采取固定登记站与流动登记站的方法,做到人口调查清,选民登记清;然后认真做好选民资格审査、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第三、划分选区与选民小组,讨论选举代表,选区的划分,按选民居住情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大队)联片划为一个选区;个别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大队)单独设选区;城镇以街道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选区;县属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系统设选区。选区划定后,代表的产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并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协商确定候选人,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第四、召开人民代表会。在各项工作完成后,先召开各乡(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后召开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章人事
—、机构
清朝地方人事行政机构多沿袭明朝。民国时期,地方政权又多沿用清末旧制,自1912年至1926年,菏泽县共改换县知事10任,均无专门人事
机构,人事工作多属地方行政长官亲理。
1930年国民政府成立铨叙部,掌管全国人事,但各地方仍无专门人事机构,一直到1949年国民党政权在大陆被推翻,省以下政权均没有专门人事机构,人事权掌握在长官手里,具体工作由秘书或民政部门兼管。
抗日时期,抗日县政府人事工作由秘书管,1944年开始,改由民政科负责。
1954年5月,菏泽县政府人事科正式成立,才有了人事管理的专门机构,人事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1960年县改市,人事科改为人事局。1962年精减机构,人事局再次改为人事科。1963年3月人事科改为人事监察局,“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机构撤销。1970年3月,原人事监察局业务工作并入荷泽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1975年6月又成立人事局。1984年,政府机构改革,人事局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至1985年已设有干部调配股、工资福利股、老干部股、监察股、秘书股以及编制办公室。人员已增至21人,工作范围也随之扩大,除管理调配干部外,还负责工资福利、干部离休、退休和退职等。
二、干部来源与管理
干部来源:清朝的干部来源,除科举外,还采用特简、会推、荫袭、推荐、捐纳等办法,谓之“异途”。同时还实行官幕制,各级衙内司职其它事务的人员,可由各级官吏自行聘用幕僚即刑名、钱谷师爷等,作为处理政务的助手。
国民党时期,文职官员的录用,一般经过考试、铨叙、试署、实授等程序。考试分三种:一是公职候选人考试;二是任命人员考试;三是依法应领证书专门职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凡考试合格者,经铨叙机关认定,并任职一定时间者,即可分发各机关使用0任用初期,被任用人员为试署,试署满一年并成绩优良者,得以实授;不良者,则由铨叙机关分别情况延长其试署期或降免之。国民党菏泽县17任县长、政府人员的任用,多按此规定。
民主革命和建国初期的干部录用,主要以在革命战争中锻炼成长起来的部队人员、地方武装人员和在群众运动中涌现岀来的积极分子为来源,同时,还有经过各种学校培养训练的青年学生为吸收录用对象。1949年至1952年以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等运动中的骨干分子和社会上失业失学的工人、学生为选拔招收对象;1953年至1960年,重点为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工、农中的积极分子以及先进知识分子;60年代侧重从城镇复员退伍军人、青年学生和全民集体单位的正式工人中吸收录用;70年代则以农村大队、生产队和群众组织中抽用的社会服役人员为吸收录用重点;80年代,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建设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原则上从城镇高中毕业生、闲散科技人员、“五大”(业大、电大、函大、自大、刊大)毕业生和长期“以工代干”人员中吸收录用。
建国后,本市1952〜1954年吸收录用干部18人;1956〜1965年吸收录用职工转干120人;1971〜1975年先后进行过“三不脱离”干部转干和社会招干共200余人;1980年从社会招干15人;1983年对“以工代干”人员先后分两批进行了整顿,共办理转干手续1286人;1985年,吸收录用75人。
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是国家干部新生力量的重要来源。据1985年底统计,全市6939名干部中,有3090名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占干部队伍总数的45・9%。1965年以前,对高、中等专业毕业生的分配没作通盘计划和统筹安排,由各部门根据需要拟制和自行分配。1965年6月22日国务院批准了《中等专业学校分配调遣试行办法》,高、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由国家统一掌握。分配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面向基层,面向工矿、面向农村,面向边疆,专业对口,学以致用,择优分配,优才优用。1966年5月以前,菏泽市共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208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773人。1981〜1985年共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378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039人。
干部管理:明清时期,文职官员的管理归吏部,武职官员的管理归兵部。总督、巡抚、道员、知州、知府、知县均由中央任免,道府以下文职官员由省布政司管理任免,县衙内各部门三班六房人员,由知县管理。
民国以后,国民党政府规定,党政军人事机构及其人员,属于党者由中央党部秘书处管理,属于军者由军委铨叙厅管理。1945年前国民党各地方部门官员由地方部门行政首长自行管理。
人民政府实行的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大体可划分六大类,即:行政干部、党的工作干部、军队干部、人民团体干部,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行政管理干部。菏泽市人事局管理行政干部、业务行政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3大类。
三、干部任免与调配
干部的任免:清代干部的任免主要实行满汉复职的任官制和官缺制。知县的人选和升迁经吏部引进,观察才能,出任知县的途径有二:一是科举录用的进士。二是异途,即保举、荫封、捐纳等。清朝分为满官缺、汉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四种。自乾隆元年至宣统三年,菏泽74名知县中,除乾隆七年一任知县是满人,光绪十一年一任知县是蒙古人外,其他皆为汉人,据载,自乾隆元年至光绪十一年的58任知县中正途出身的37人,异途补任的21人;自光绪十三年至宣统三年的16名知县中,正途出身者极少,大部为异途就任的。
1930年(民国19年)7月7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县组织法》规定: “各县县政府设县长1人,由民政厅提出合格人员2至3人,经省政府议决用之,县长任期三年,成绩优良者得以连任其他文职官员的任免。《县组织法》规定:“秘书、科长由县长呈请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并报民政厅备案。县政府各局设局长一人, 由县长就考试合格人员中遴选,呈请省政府核准委任之”。1933年(民国22年)中央政府规定:“县长之任命分试署及实授,试署为一年,实授以三年为一任”。自1927年至1948年,菏泽县改换17任县长,任免频繁,无成绩优良得以连任的,其他文职官员的任用则多按其《县组织法》规定实行。
建国后,干部任免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分业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合理结构和不断更新;坚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坚持从经过实践锻炼的同志中择优任用;坚持因事择人,适才适所,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其常委会任免;人民委员会下属各级领导干部,均由人民委员会任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任用一般采取选任、委任、聘任、考任四种方式。任用的手续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机构办理。通过民主推荐、填写任免表、考核、集体决定、批准任用等过程签发干部任免通知。
干部调配:菏泽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一般行政干部、专业技术干部、业务管干部的调配。调配原则是计划调配,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和生产第一线。
1985年干部调配情况表单位:人除上述干部调配情况外,根据需要,还要做特殊情况的调配。
支援前方:1948年南调干部有张文轩(荷泽县县委书记)、王文(南华县县委书记)等56人(内有妇女干部5人)、1949年又抽调大批干部随军南下。菏泽县政府于是年2月28日选调优秀干部14名,集中短训,随军南下。
支援农业和重点单位:1962年1至7月份,仅7个月就调配干部615名,分别充实到财贸战线、农业生产第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1963年为加强农业第一线调整干部365名,直接分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的84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充实公、检、法单位,选调干部461人。
支援边疆:抽调具有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的干部,去西藏支援其建设,先后抽调3人。
人才交流:1984年,菏泽市人事局设立了专职人才交流管理员,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解决人才合理流向和合理使用问题。在人才交流中, 除计划调配外,还采取了招聘、借调兼职、停薪留职和智力交流等办法。建国后至1964年以前的17年,菏泽市共调配专业技术干部398人(其中从外地调入61人)、1976年至1985年,全市共调整交流科技人员365人(其中从外地引进98人)、1985年一年交流309人(其中从外地引进184人)。自1978年至1985年,全市招聘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包括六级以上的工人)845人,60%以上分配到乡、镇政府和乡镇企业作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1978年至1985年全市还培训了专业技术人员2100多人。
第五章信访
机构设置1952年菏泽县设立人民问事处,配备干部1名,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见人民来访。1953年3月建立以县委书记为主的处理人民来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区也设人民来信委员会(区级或副区级)处理人民来信。1963年县委和县人委各建立一个人民来访接待室,配备专职干部各2人。1967年至1968年12月信访接待室被群众组织代替,1969年恢复正常工作。1977年9月,菏泽县革命委员会设信访科,设科长1人,县委明确一名副书记、一名常委分管信访工作。1981年7月全县建立三级信访网,全县24处公社建立信访领导小组23个,成员109人;699个大队建立信访民调组织,成员4145人。1985年,市委信访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另配备4人;市政府信访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2人,另配备6人。1986年4月,市委、市政府两个信访科合并,成立信访办公室,升格为副局级单位。
信访工作菏泽市的信访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历来是重视的,1952年11月1日,县委专门召开办公会,研究处理人民来信工作,并组织6个工作组,由4个县委委员带领,分头下去专门处理人民来信。1953年3月决定县委书记、县长每星期抽岀一天时间接见来访的群众。1955年10月起,县建立领导批阅人民来信制度,县长每周一般要批阅2〜4封人民来信。每逢旧历初一、十五为县长接待群众来访日,由正副县长分别按时轮流接待。
1977年以来县委决定每月15x30两天为县委、县人委办公室、公安局、检査院、人事科、民政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干部联合办公日;县委建立了书记、常委接待日,每月旧历初一、十五轮流接待来访群众。
由于市(县)委重视信访工作,所以及时发现,处理了一批关系党群关系与人民生命的大问题。1955年县委从一封人民来信中一举破获九区大王楼乡以乡长、秘书为首的流氓集团,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1960年春,正值三年严重困难时期,县委副书记董玉仁从一封人民来信中得知张湾公社(当时属菏泽)五里长寨村几乎家家断炊,已经饿死了人,他不顾刚出发回城的疲劳,马上骑自行车赶到五里长寨,立即下令连夜调集2万斤粮,运往该村,解救了群众的倒悬之苦。
1978年至1985年菏泽市信访情况一览表
第六章重要法令、条例辑录
一、菏泽县革命委员会文件
荷革发(1979)22号
菏泽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对违犯城市建设、交通、卫生、市场管理处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非机动车和行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
1.车辆不整洁,牌照号码不清晰,驾驶员在行驶中吸烟、饮食、谈话,在城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及非机动车辆不靠右边行驶、不给机动车辆让路,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据情给予罚款。2.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争道行驶、逆行,自行车拖带地排车,骑车双手离把、撑伞、互相追逐、扶肩并行、截头猛拐、曲线竞驶、一人乘骑两辆,酗酒后骑车、拉车、并车行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无牌照的予以扣车一至五天,每天交看车费一元或罚款一至五元。
3.城内东方红大街严禁骑自行车带人,对攀扶或追逐机动车辆,有意拐别他人,骑飞车、连车拖拽、跳跃滑行者,扣留车辆或罚款一至五元。
4・车辆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抢信号,或遇有停止信号不按规定依次停车,超车争道,及畜力车通过路口不下车牵引牲畜和不按规定停车的罚款一至五元。
5.货车、拖拉机、畜力车,不经允许不准在东方红大街行驶、停车、装卸货物、需行驶、装卸货物者,必须到交通队办理手续,按规定时间行驶、装卸,违犯者扣留证照或车辆,并罚款一至五元。
6・车辆的指示装置不全或失效的,须就地修复,方准行驶,违犯规定教育不改罚款五至十元。
7.违章拖拉、停放、装卸货物、超速行驶,强行超越车辆的,罚款五至十元。
8.无证驾驶,证照不全,不符,酒后开车的,罚款十至二十元。
9.驾驶室超员、客货混装、拖拉机带人的,扣留驾驶执照,或每人罚款一至五元。
10.车辆无牌照或不按规定悬挂牌照,后马槽无号码,货车挂车无刹车、尾灯装置,夜间行驶无灯光的,扣留车辆或罚款十至二十元。
11.行人不按规定行走、横排并行、追逐打闹、聚众围观,打牌、下棋、学骑自行车、追车、爬车、拦车、抛物打车,扰乱交通秩序的,予以批评警告,教育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
12.无牌照地排车、三轮车,不准在城内私拉乱运,违犯者,批评教育, 并酌情给予罚款。
13.发生交通事故后,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现场,违章不听劝阻,无理取闹、争吵、殴打他人及随意扣车扣人的,予以吊扣驾驶证,扣留车辆, 行使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市土地均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占用、买卖、出租和典当。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大修、拆除等各项建设工程,以及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挖掘道路,砍伐树木,拆迁房屋和其他设施等,均需报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违章论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临街建筑,越过规划控制线,影响市容、公共卫生、交通安全,而准备逐步拆除和搬移者,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大修。若要拆建必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退至规划控制线,按照规划位置施工。凡未办理施工执照和不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工程,均为违章工程,发觉后应立即停建,或无偿拆除。如拒不执行,城建管理部门有权代为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本规定之前沿街两旁已形成的违章房屋、棚厦、锅灶都必须在五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否则无偿强制拆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违章建筑、施工作业、堆放原材物料、搭设棚厦、建房打墙或设围墙。违犯者,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清除的, 予以没收,并分别情况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二十元的罚款。
由城建局统一管理的公房,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强占或转租转让。违犯者限期搬出,并罚款十至二十元。经批准住用公房者,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费,逾期不交,由所在单位负责扣交。
四、凡破坏城市建设、公共卫生和交通设施的,除按原价赔偿三倍外,并根据情节实行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惩办,不准在城墙、大堤、路旁、沟内等公共地方挖土,违犯者扣留工具和车辆,并罚款五至十元。
五、城市道路(包括新规划路)、街道、广场、城墙、防洪堤、坑塘(包括水产)、渠道、苗圃、公园、果园等绿化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肆意侵占,严禁乱剪乱伐滥砍,严禁摇晃、折枝、打叶、采花、摘果、剥皮、刻划、订钉、拴牲口、利用树身作业、搭棚等。如在街旁毁一棵树,除要保栽保活三棵外,并罚款十至二十元。毁掉成材树木者,加倍处罚、城内坑塘不准随意填垫、对鱼及其他水产,要加强看管,如有私自偷鱼、挖藕、破坏水产者,要没收工具,并按其数量多少酌情罚款。
六、禁止在街道公路上打场、晒粮、积肥、堆料,违犯者罚款五至十元。对乱倒污水、垃圾、搭晒东西、乱扔废纸、瓜果皮核、随地大小便者,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打扫干净,违抗者酌情给予罚款。
七、影剧院、汽车站、医院门诊、百货大楼等公共场所,要经常保持卫生清洁,影剧院内禁止吸烟。对沿街宣传栏(牌)、画廊、橱窗、商店门口等设施要定期油饰,残墙断壁要及时整修,自行车看车处,要在指定地点存放,不准影响交通,不准私自设点或扩大规定范围。
八、国营、集体和个人销售物品,一律按指定地点经营,并经常打扫,保持周围场地干净,对未经批准任意摆摊设点,沿街叫卖,不收存瓜果皮核、冰糕纸、废物或用废纸包装食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罚款二至五元或停业检査。
九、东方红和解放大街一律禁止设摊营业,各饭店、门市不得移出门外营业,如本单位领导批准到街头营业,给予批准者二十元的罚款。自行在街道营业的,罚款十元。经处罚不改的,没收其物料。
十、城内职工居民饲养的家畜、家禽,要一律实行圈养,对散放家畜、家禽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罚款二至十元,或予以没收。在街道上轧死的家畜、家禽一律不予赔偿。
十一、城镇街道上的公共厕所及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的粪便垃圾,肥管所要做到日产日清日封,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清洁,运输工具整洁不漏,如有违犯,除追査责任外,并根据情况进行罚款,未经批准的私设厕所和粪场,要限期拆除,经教育不改者,由肥管单位拆除或予以没收,对偷盗粪便或利用粪肥乱搞协作关系私自买卖者,没收其工具,粪便按高于原价一倍赔偿外,并酌情罚款。
十二、运输易流、易散物体的车辆,应包藏严密,按指定路线行驶,对于不采取措施沿街散漏的沙石、水泥、纸屑、秸草、粪便等不洁之物,以及畜力车进入城内不带粪兜,沿街喂牲口 ,要令其清扫干净,对不听劝阻者,扣留证件、车辆,或罚款二至十元。
十三、饮食、食品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五四制",严禁出售霉烂变质的肉、蛋、水产、果品、蔬菜及不合格的糕点、冷食等副食品,违者通报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由有关部门令其停止营业,限期改进。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发百分之七十,领导发百分之五十,并分别给予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二十元的罚款。
十四、对现有排放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必须积极而有计划的治理,对城镇污染严重的工业“三废”项目,要限期改进,过期不改者,由有关部门令其停产。
十五、任何人不准到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妨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如有发生,经劝阻不听,对其酌情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警告或拘留处分。
十六、对违犯以上规定,而又不服从教育处理,态度恶劣、谩骂、殴打他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严处罚。对蓄意破坏扰乱城市建设及城市交通、卫生、市场管理的阶级敌人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本规定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一九七九年五月七日
二、菏泽市人民政府文件
菏发(1983)6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高一胎率,压低多胎率,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现根据中央(82)11号文件和省政府(8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晚婚、晚育者延长婚假、产假,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延长婚假十至十五天;女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延长产假到100天,工资奖金照发。
二、对有生育条件,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实行优待,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伍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平均分担;安排住房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在农村,发保健费有困难的大队,可多分给一份责任田,或从提留中解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宅基地、家庭副业;优先供应生产资料等短缺物资;社队企业用工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
三、对于照顾二胎生育问题,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七条”执行。凡需要照顾生二胎的,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所在单位写岀报告,主管单位审査,报市批准。
四、对超计划生育者,坚决给予制裁。八O年四月以前超计划生育三胎以上(含三胎)的按中发(7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八O年四月一日以来超计划生育二胎以上者,农村的一律按规定交超生费,不分给责任田,已分给的要坚决抽回。市、社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计划外超生的,仍按原规定处理;自本文下达之日起,超计划生育者,要一次性罚款三百至五百元。超生费可一次收清,也可分期征收。安户口时必须持有绝育证。干部、职工超生二胎的(不论是死是活),都要给予行政降两级处分;是双职工的,双方各降两级;是党员、团员的,要分别报请市委、团市委,给予处分。超生二胎及三胎以上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不准抱养,而抱养或超生送人的,按超生办法处理。超计划生育者的结扎费用一律由个人负责,该做手术不做者,酌情给予经济罚款。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而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流、引产费用一律由个人负担。
五、对隐瞒漏报,开假证明,破坏、对抗计划生育的,坚决予以制裁。隐瞒一个结扎对象罚款伍拾元,漏报一个超生对象罚款一百元,农村由大队党支部成员分摊。对于开假手术证、搞假结扎、偷取节育环的,罚款一百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对打击、陷害、辱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的,要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六、实行对单位奖惩制度,年终凡达到“三无”(无多胎生育、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的大队和市直基层单位、公社和市直主管部门要予以适当奖励。超计划生育的所在车间、班组、科室全体人员不准发季度奖和年终奖;对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罚款,扣发当月工资的10%到20%。
七、对五保户和城市无子女的退休干部、职工要给予照顾。公社要办好敬老院,有条件的大队也要办敬老院。条件差、暂时不能办敬老院的公社、大队,要切实做好对五保户的照顾,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员群众,对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还要固定专人赡养,对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在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给。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干部、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不再增加)。只有女孩的职工,其女儿、女婿一人(限制在三十周岁以内)可享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顶替权利;双方父母也可享受直系亲属劳保待遇。在农村,提倡男到女家落户,并要保证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享受与本村社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具体规定。对过去违犯计划生育,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仍然有效。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六日
三、菏泽市人民政府文件
菏政发(1985)10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搞好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计划用地,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办事,要节约每一寸土地,合理安排国家建设用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和空地,不用或少用耕地。坚决杜绝少用多征、晚用早征或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建筑布局要紧凑合理,提倡建楼房,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征用土地的办法。
市成立城市规划区土地统征办公室,负责统一征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划拨土地,统筹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城区各办事处和郊区办事处的有关乡政府,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抓好建设征地工作。
凡需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征地单位,必须将用地计划一式三份报送市规划区土地统征办公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统征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建设性质及用途进行选址、定点,然后再结合有关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适当征求被征地村队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并召集有关单位正式签订协议,最后按规定渠道上报审批。
三、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征用、划拨土地在三亩(不含),以下者,由市“征地领导小组”批准;三亩(含)以上者,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地费用的有关规定。
1.征用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五倍(年产值指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现行价格计算);征用菜地、园地、鱼塘、藕塘等经济收益较高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所征土地年产值的六倍,其中,征用郊区商品蔬菜基地,每亩另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八千元,由土地管理部门掌握。
2.征用耕地一般应在农作物收获以后使用,如因工程急需又没清除耕地上的农作物时,可根据农作物的长势,给予相当于当季作物产值的补偿费。
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尽量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成材和半成材树,可由征地单位按高于国家木材牌价给予作价补偿(半成材树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成材树不超过一倍),作价补偿后的树木归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不愿作价补偿的,允许自己采伐。
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水池等附着物,可由征地单位给予折价补偿,也可征得被征地单位的同意后,给予建造同等质量的附着物。
3.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用耕地(包括菜地、园地、鱼塘)的单位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次征地前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需要安量的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每一农业人口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同征地数量折算,对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单位,按亩计算的安置补助可以超过其年产量的3倍,但一般不得超过十倍,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査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4.征用土地所需的各种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由各用地单位按规定拨给市统征办公室,由办公室向被征地单位交付。同时,征地单位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向市统征办公室缴纳土地管理费,用于土地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等费用的开支。
5.根据鲁政发(84)153号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征用或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建设地段有基础设施可供利用或者能够同步建设基础设施的,要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收费标准按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控制在十至十五元。此款由市统征办公室代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对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收,对外地来本市投资建设者,予以优惠。
凡没有基础设施可供利用,又不能同步建设的,不收配套补助费。
6.国家征用耕地后,要相应减免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因被征地而造成口粮困难的,应在统销粮中解决。农民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后,由村民委员会给予重新调整土地或做其他安排。
7.征地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放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市统征办公室提岀临时用地数量和使用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被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所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被用地单位或按恢复工作量向被用地单位支付费用。
五、坚决制止征用土地中的一切违章行为和不正之风。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服从市统征办公室的管理,对双方在征地方面的争议,市统征办公室有权裁决。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一定要支持和服从国家建设,对国家建设征地不得拒征、拒拨或故意拖延,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高价或提岀额外要求,建设用地单位也不得超出《条例》规定,暗地许愿,对拒征、拒拨、无理取闹、敲竹扛或暗地许愿的,要批评教育,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市土地统征办公室要会同建设用地单位按《条例》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和群众安置工作,积极扶持被征地单位的工副业生产,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办事处、乡、镇、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建设用地,也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准乱占乱建,对私自租、借、占用和变相买卖土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罚,直到依法惩处。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四、菏泽市人民政府文件
菏政发(1985)1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
殡葬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殡葬改革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移风易俗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大事。遵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殡葬改革, 为此,特就有关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废除土葬旧俗,城乡死了人,一律实行火葬,严禁用棺木土葬封坟的旧习俗。死者遗体火化后,一般提倡不留骨灰;丧主愿留骨灰者,要统一存放在单位修建的骨灰室里。
二、改革发丧送葬旧俗。死者所在单位可召开追悼会,实事求是的讲明死者生前事迹;亲属可戴黑纱,可献花圈,以寄托哀思,表达敬意,不准发大丧、送大殡、大肆铺张。坚决取缔披麻戴孝、摆供祭灵、烧香磕头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取缔各种名目的“礼丧客J 一切丧葬事宜均由所在单位的殡葬改革组织负责料理和主持,其他人不得乱加干涉。坚决废除由家族长或其他 “礼丧客”主丧的旧习俗。
四、严禁生产、经销和租赁棺材、纸罩、孝服等一切旧葬用品;对现有的旧葬用品,要销毁或改作他用,不准继续用以办丧事。
五、抓紧平坟。现有的坟头,在本规定下达后要全部平掉。散葬的革命烈士,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统一起岀,火化后送交市革命烈士陵园存放。
六、严明纪律。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对丧主或唆使者给予经济制裁,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土葬尸体者,由丧主起尸火化,并罚款一百至二百元;用棺木埋葬骨灰者,丧主起岀统一存放,并罚款五十至一百元;沿用任何形式的旧习俗者,罚款一百至二百元;生产、经销、保存、租赁旧葬用品者,由工商部门没收或销毁,并按不同种类分别罚款百元以上;对保留、重筑坟头者,除由坟主限期铲除外,每个罚款五十元。对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罚者,要适当加重处理;对个别肆意取闹、情节严重者,由政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挥各级骨干的带头作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干部、职工(包括退、离休人员),要带头遵守新葬制度。其亲属死后不执行新葬规定的,除按第六条规定加倍罚款外,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党(团)纪和政纪处分;国家干部、职工本人死后其家属不执行新葬规定者,除按第六条规定处罚外,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殡葬及遗属补助费。
八、广泛宣传,大造舆论。各级都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殡葬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新葬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揭露旧葬的落后性和危害性,力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逐步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实行殡葬改革。乡(镇)、村在制订“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时,要把殡葬改革作为重要内容,定岀几条共同遵守,互相监督。
九、加强领导。各级领导都要把殡葬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査,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市直各级领导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都要建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小立法”形式,制定岀具体规定和意见;同时注意解决好一切实际问题(如统一修建骨灰室等),为实行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以促进殡葬改革的全面推行,尽早做到全市“不见棺材坟头,不见披麻戴孝,不见烧香磕头,不见摆供祭灵,不见收礼待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