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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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18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城市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4
页码: 321-324
摘要: 明清时期,县衙内设公房,有典吏一名,负责管理工程建设、建筑设计、水利、交通等项事宜。1957年菏泽成立城市基建委员会,是地、县、镇三级政府组织的临时性指导机构,不久撤销。1962年12月建设局撤销,城内各项建设仍由城关镇建设股承担。
关键词: 城市管理 城市建设

内容

明清时期,县衙内设公房,有典吏一名,负责管理工程建设、建筑设计、水利、交通等项事宜。
  1928年(民国17年)菏泽县政府设建设科,专管城内道路、桥梁、房屋等官办建筑工程的设计、预算计划和监督施工,同时负责植树造林、水利建设等工作。
  1934年,菏泽改实验县,县设建设科,负责管理工业、农业、黄河水利、民兵训练、植树造林、商业、公用房屋、公共基地、道路修筑等公共工程的投资和施工,并负责民用建筑、私人建筑的指导和取缔。
  建国后,菏泽县人民政府设建设科,负责农、林、水、交通等事宜。菏泽专署直辖菏泽县城关镇,该镇设建设股,专管城区内林业、交通、房地产、城市内各项建设的测量和设计。1954年城关镇建设股划归县建设科领导。1957年菏泽成立城市基建委员会,是地、县、镇三级政府组织的临时性指导机构,不久撤销。1959年成立菏泽县建筑工程局,与城关镇建设股并存。1962年12月建设局撤销,城内各项建设仍由城关镇建设股承担。1965年城关镇建设股取销,恢复荷泽县城市建设局编制。1984年,菏泽市城市建设局改称荷泽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明确了职责范围,执行荷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从勘测设计到市政工程施工、市内交通、供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基本形成了较完整的规划建设和供应管理体系。
  第二节城区土地管理
  建国以前,城内土地私有,城墙、大堤、护城河、庙宇祠堂占地属公有。合作化以后,废除土地私有制,土地统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凡被征用的土地归国有,各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无转让、交换、买卖权,城区内所有土地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
  荷泽市征用土地的日常工作一直由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至70年代以后改由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内征地,由城建部门监督审核。征用土地, 先由征用土地单位写岀申请报告,说明征地用途(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征用数量、投资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政府审批,经研究同意后,再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达成协议,由城建局按城市规划要求定点,将形成的文件及被征用土地的测绘图纸等内容一并送土地统征办公室办理手续,然后由公证处公证。
  至于土地价格,建国前自由交易,双方协商,同中人证明,立契文书,谓“白契”,如经政府盖公章谓“红契”。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保证被征用者的利益,菏泽市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为3年平均产量的5倍,安置费为3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提出征地的三一要求一最高价格不超过一万元,征地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施工时间不超过一年。但据调査,1985年每亩土地各种补偿费总和已超过了一万元,有的高达2万元。
  第三节施工管理
  建国初,城区内各种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县政府建设科和城关镇建设股负责。先由民政部门审批土地,然后城关镇建设股定点放线,审核设计图纸和发放施工执照。设立城建局后,各种施工管理由城建局和计划委员会承担。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由地、市两级建委施工科和施工股审批开工报告,城建局审查发放施工执照,否则无偿拆除,按总造价1%罚款。如图纸和建筑位置有更变,则重新审批。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决定城区建筑物要向高层发展,宽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低于4层;宽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低于3层。
  有三废污染的建设项目,除按规划选址外,必须落实治理措施;在生活区内的污染项目,要逐步迁出。
  建筑竣工后,由地、市两级建委的质量监督站和甲、乙双方检査验收合格后,对临时设施要迅速清除,竣工图纸和验收记录报城建局技术资料室存档。
  沿街建筑物不得超过规划的控制线,旧城区座落在控制线内的建筑物, 翻新时应退岀控制线。
  第四节房产管理
  公房建国前,菏泽公房有祠堂、庙宇、学校、衙门、教堂、医院等各种公共建筑,面积共2.5万平方米。建国后,菏泽县人民政府依法没收城内官僚、恶霸地主、土豪劣绅的房产,承接了上述公房,由荷泽县城关镇建设股管理。共借给全民性企事业单位房屋1.9595万间,租赁给工厂、街道、商店、居民160间。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公共建筑不断增加,1985年全市有公房240.7089万平方米。
  私房1966年根据国发(64)21号文件精神,菏泽对114户、859间、1.3万平方米的私有房产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起点是:出身成份低的出租房产在100平方米以上,成份高的在50平方米以上的均由国家经营。改造后,付给房产原房租20%〜40%作固定租金。1985年,又进行了复审落实,清查退还了57户313间4127平方米的私房。1968年被遣送下乡的68户250间房屋的私人财产,原由房管所全部接管,1980年也全部清退给原主。1985年普査城内共有私房115.8349万平方米。
  房产租赁建国前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同中人作证即可。租金结算以钱或粮折算或以修缮折抵等形式。1950年至1964年,房屋租赁由主客双方在规定原则内协议订立契约,租金根据房屋的座落及质量而定。至于公房,凡户口在本城的居民均可租赁。租房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由所在单位与房管部门联系,待批准后,办理公房住用证方可居住。1965年,公房开始划分等级,按平方米计算收租金。机关单位用公房,租金标准是:楼房,每平方米分0.15元、0.12元、0.09元三等;平房,每平方米分0.12元、0.10元、0.08元三等。机关职工宿舍和县人委管理的职工、市民,做宿舍用的公房,租金标准:楼房,每平方米分0.10元、0.08元、0.06元三等;平房,每平方米分0.08元、0.06元、0.05元三等。
  房产交易建国前,房产买卖均由私人自由交易,双方办理契约,地方盖章,到县政府换取官约——正式文书。1950年至1965年,房产交易,由中人作证,买卖双方协商,进行自由交易。1965年房产部门成立后规定: 买方需要有正当的资金来源,卖方须无四邻宅基纠纷,经街道负责人及所在办事处同意,签字盖章后到房产部门签证,办理买卖手续,房管部门收取4%的交易费,房权证方可生效。
  1982年12月荷泽市成立商品房经营公司,着手建商品房,征地31亩。至1985年共建房1.45万平方米,其中夹斜路商场面积9500平方米。岀售价格标准是按建房总造价加6%的管理费、10%的建筑税、5%的销售费计算。
  第五节勘测设计管理
  建国前,一般建设由政府建设科负责设计。建国后,城内市政公用建设的设计任务由城关镇建设股承担,没有正式设计单位。一般工程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大型建筑工程请上级支援。60〜80年代工程设计主要由地、市两级建委设计室承担。1984年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室正式成立。其任务是负责城市各项工程设计,包括道路、桥涵、下水道、花园、公园等。
  城市规划范围的测绘和建筑物的高度由城建部门确定,在规划区内勘测须经城建部门同意,技术成果报城建部门存档。各种测绘标志,不得任意移动、毁坏。设计方案须经审核批准方可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违犯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其半。
  第六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1952年以前,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无人过问。1953年至1959年春,由县政府委托供销部门把从事粪业的个体户初步组织起来,把粪肥垃圾做为商品自由买卖。1959年4月建立了卫生积肥管理所,有工人80多名。1980年元月,卫生积肥管理所改为清洁卫生管理所。1983至1984年,政府每年拨款3000至5000元,用于清扫街道。1984年12月19日清洁卫生管理所移交市城建局领导,从此卫生队伍在政治、经济上有了保障。1985年2月1日,正式成立了菏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同时建立了荷泽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环境卫生纳入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组成部分,资金有了法定来源。至1985年底,环卫处共有干部职工142人,有机动车5台、垃圾箱120个、粪车42辆、街道清扫车30辆、清运垃圾车30辆。
  公共厕所管理建国前,城内公共厕所由私人选择地点,条件很差,建国后,条件有所改善。80年代厕所设置开始迈向现代化。1985年城内有公共厕所25处,其中水冲式4处。有专人清挖,保持日清,按季节定时洒药。
  街道清扫有组织地清扫街道始于1954年。当时县商业联合会雇用临时工4人,分四段清扫东门至西门大街。1970年后,城内主要街道由清洁卫生管理所负责清扫,其他街道由单位划分,各自清扫。环境卫生管理处成立后,东方红大街、解放大街、青年路、八一大街由环卫处清扫队清扫,其他街道由各办事处组织人员清扫。
  垃圾清理建国后至1960年,街上无固定垃圾箱,垃圾一律集中堆放,定期外运。60年代以后,主要街道两侧、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附近,先后设砖砌简易垃圾箱。70年代以后,改做水泥垃圾箱40个。80年代以后,主要街道两旁换大型铁皮垃圾箱80个。
  建国前用木轮车清运垃圾。1956年用地排车收集垃圾送至转交点,然后用马车运到粪场。70年代,主要靠地排车清运。进入80年代垃圾清运开始半自动化——铲车装运,汽车运输。
  工厂、医院等生产垃圾自行处理。收集的垃圾,一部分填坑垫洼,一部分归垛、发酵,掺粪便出售。
  城肥处理1952年以前,城肥有私人经营,按质定价拍卖。1953年,由城乡供销社组织粪业工人,分片清挖,定点销售。1956年4月至1958年10月,地区供销社以城内粪便作原料在丁堤口外建颗粒肥料厂。1959年至1970年,城肥由肥管所、清管所负责处理,在桑堤口内傅堤口外,建粪窑26座,容量60万斤,加温腐熟至60℃以上,杀菌出售。1970年后清管所负责城区中心粪肥清挖,处理岀售,每公斤0.016元,主要供应蔬菜区。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菏泽市志》

菏泽上次的地方志是清光绪六年(1880年)修,距今已110年。新修《菏泽市志》,应上承光绪六年,举凡光绪六年后菏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物等等方面都应修在新志里,传之后世。新志继承了以前地志的传统格式,共分大事记、建置沿革、自然地理、农业、工业、商业、财税金融、交通邮电、城乡建设、牡丹、党派群团、政权政协、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科技、军事、风俗、方言、人物、附录等二十多编。在编纂过程中,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同志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重视调查,重视档案。他们派人深入农村、街道,采访历史事件当事人,记录口述材料,调查古迹,寻觅残碑,记录民间传说、故事。他们采访了200多人次,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他们查阅各种档案,摘录材料数十万字。他们还创办了不定期刊物 《菏泽市史志资料》,收集各方面材料。他们工作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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