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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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13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0.7
页数: 13
页码: 259-271
摘要: 清末,县内由户、柬、漕、卫、仓、库等6房管理赋税征收、保管、报解等事宜。其中户房掌管钱粮征收,全县划分8柜68个里为征收点;柬房学管契约税捐;漕房掌管漕米征收、解运;卫房掌管轿夫、门君的用地;仓房掌管征收之漕米的保管;库房掌管征收之银两保管。
关键词: 地方财政 财政管理

内容

清末,县内由户、柬、漕、卫、仓、库等6房管理赋税征收、保管、报解等事宜。其中户房掌管钱粮征收,全县划分8柜68个里为征收点;柬房学管契约税捐;漕房掌管漕米征收、解运;卫房掌管轿夫、门君的用地;仓房掌管征收之漕米的保管;库房掌管征收之银两保管。
  民国初期,县公署内设财政科,各项分工仍沿用清末财政制度。1923年(民国12年)改科为局,由财政局统管县财政收支。1932年(民国21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菏泽建立实验县,裁撤财政局,设财政科。财政科将过去各里分散掌握的地亩清册限期收回统一掌握,并设立地方银粮征收,处和地方金库,具体掌握地方财政事务。1941年春,荷泽抗日县政府建立,二科分管财政,逐步配备了审计、会计、粮秣员等。主要负责该政府人员供给和抗日物资的筹集、供应及其他物资收支管理工作。1945年8月,菏泽抗日县政府改称荷泽县民主政府,二科改称财政科,主要负责政府人员及部队的粮秣、被服的征集管理和经费开支等。1947年5月,为支援解放战争,民主政府决定将财政科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税务、工商、银行并入财委会。财委会下设行政股、税务股、信用股、缉私队,工作人员约25人。1948年4月,财委会撤销,重建财政科。1949年下半年,财政科在各区配备了一名财政助理员。
  1949年5月,南华县、临泽县、安陵县撤销,恢复原建置,统称菏泽县,县财政工作增多。是年10月,菏泽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各区设财政助理员。1956年8月,将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58年3月,县税务局并入财政局。财政局下设税政、会计、秘书、企业4个股。1960年5月,全县15处人民公社分别建立了财务科,每科配3至5人,负责管理公社直接管理的国家财政收支、地方自筹经费收支、监督检查公社企事业、行政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科受公社和县财政局的双重领导。1962年撤销各公社财务科,重设财政助理员1人。1962年6月,财政、税务分设,同时成立菏泽市人民委员会财政科和菏泽市人民委员会税务局。各公社财会组织及工作范围未变。1968年11月,菏泽县财政科撤销,由财政科、税务局、统计局、物价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合并,成立菏泽县革命委员会财政经济管理站,隶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领导。部分公社将财政、税务、市场管理合并,名为财务管理组,负责原财政、税务、市场管理等项工作。1970年元月,撤销县财政经济管理站,成立菏泽县革命委员会财税管理局,设领导小组组长1人、副组长1人。各公社设财政助理员1人,主管公社财务。1983年11月,财税分设,又成立荷泽市财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各乡、镇办事处仍设财政助理员1人。部分乡、镇、办事处配备了农财人员,分管农业税征收和周转金发放工作。
  第二节财政体制
  清末,实行中央集权制财政,地方赋税收入的上解、留用由中央统一制定。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朝旧制。1919年(民国8年)始建地方财政机构,开始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各级收支自行平衡。1929年(民国十八年)后,民国政府管理征收赋税,军政开支由民国政府拨款。
  1941年春,抗日县政府建立,根据地内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体制。随着抗日根据地的日渐巩固与扩大,又逐步实行“自供自足”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以实物(粮食、柴草)为主,货币为辅,支出也多以实物为主。如一般军政人员每人每天供应小米1.5市斤,青菜1市斤,油、盐各5钱,单衣1年1套,棉衣2年1套,棉被3年1条等。
  1949年,荷泽县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当年所征收的公粮和少量税收,按规定除用以保证地方人员供给外,结余部分全部上交。
  1950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所有收入全部上交,地方一切开支由中央核定,按月拨付。财政收支由建国前的以实物为主,逐渐改变为以货币为主。1954年实行收支“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契税、企业事业收入、其他收入。这项目的收入百分之百留给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50%。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全部上缴,并作为调剂收入。支出按预算拨款,严禁超支和挪用。此体制适当扩大了地方机动权,使县级财政有了稳定的收入,调动了地方财政积极性。
  1958年试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的体制。同年下半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 (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的办法,把国家财政与公社财政混为一体,结果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公社内贫富队拉平,粮、财、物互调,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管理岀现了“吃大锅饭”的偏向。此体制由于财权分散,不利于国家建设和公社经济核算,执行一年即告终止。
  1959年,为了扭转“共产风”和“一平二调”的错误作法,对国家与公社混合的财权进行清理分开,对平调的财物退赔补偿,下放的财权逐步收回。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概括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度”。这种办法,大大简化了计算手续,把所有地方收入与支岀密切联系起来,有利于发挥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节支部分县级有权使用,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本县财政状况有了好转。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体制仍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体制,收支不挂钩。这个时期财政管理一度混乱,财政纪律松驰。据统计,1966、1967年两年发放的“红卫兵”串联费达9・9万元,一直未能收回。
  1971年,实行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扩大了地方财政权限和范围,增加了地方机动财力。其缺点是在年初确定财政收支指标时,难以做到完全符合实际。
  1974年,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支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此体制的好处是使地方有了比较稳定的机动财力,但由于收支不挂钩,加之菏泽县经济基础薄弱,超收甚微。在支出指标不超过,收入任务完不成的情况下,上级仍给予拨款补助,形成财政管理上“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6年起,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加强了地方平衡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责任。
  1979年,实行“收支两条线,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赤字自求平衡”的体制。菏泽地区规定菏泽县超收分成比例为30%。
  自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 分灶吃饭,每年收支各递增50%, 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按照这种体制,菏泽县工商税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工商所得税、企业利润、农业税和其他收入为荷泽县包干收入,各部门的正常经费由县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这样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了地方财政的权力和责任。
  1982年中央对地方实行了“总额分成,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地区根据1979年收支包干基数,确定给菏泽县17%的总额分成比例,长期“吃大锅饭”的财政管理体制才告终结。
  从1985年起,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地区对菏泽市实行总额分成50%,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并规定补助逐年递减。
  第三节财政收支
  一、收入
  清末财政主要有地丁、漕米、契税、盐税、杂税等项收入。据清光绪十一年《菏泽县志》载:光绪三十年前,全县每年实征上解银3.067万两;征收浮银4.9420万两,归县衙掌握使用。两项共征地丁银8.6160万两。每年漕米收入4887石。其他如契税、盐税、杂税等收入分别由省、县两级掌握,具体数字无考。
  民国初年,县内财政收入与清末大体相同,每两丁银折银元2.4元,全县地丁收入为10万块大洋。到1924年奉系军阀张宗昌主鲁时,每丁银1两曾提高到8元。漕米收入折银元2.692万元。契税、盐税、杂税收入数字无考。
  抗日县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在根据地内自筹自给,随筹随用。收入项目主要有农业税和集市零星收入。农业税以收粮、柴、草为主。至解放战争时期,改为收入上缴,支出向上级请领,赁据报销的办法。如:从1946年8月28日敌人对冀鲁豫边区疯狂进攻开始到该年11月底的3个月,根据地就为支援战争供给粮食达3200余万斤。
  建国后,菏泽县主要有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各税、其他收入等项财政收入。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至1952年)。由于长期战争创伤,社会主义地方工业没有建立,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国民经济困难,财政收入较少。具体数字无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至1957年)。地方农业发展较快,地方国营工业初建。财政收入主要是工商税和农业税。五年共收入675.6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占52.5%,农业税收入占42.5%。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至1962年)。地方工业有了大的发展,企业收入有所增加。但由于1958年开始了“大跃进”,受“浮夸风”、“共产风”“一平二调”的影响,农业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特别是大炼钢铁,不计效果,不计成本,有的单位收入甚微,大部分单位收不抵支。五年共收入4950.4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占63.9%,农业税收入占22.6%,企业收入占10・7%。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年至1965年)。经过纠正“浮夸风”、“共产风”、“平调风”,国民经济各部分经过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
  高”的八字方针,企业经营管理得到大的改善,工农业生产秩序得到恢复,生产开始回升,因此,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三年共收入2667.7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59.8万元,占三年总收入的6%;工商各税收入1947.3万元,占三年总收入的73%;农业税收入520.4万元,占三年总收入的19.5%。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年至1970年)。由于无政府主义的影响,不少企业停工停产,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国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财政处境相当困难。五年总收入4868.3万元,年平均收入为973.7万元,低于“二五时期”年平均收入。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年至1975年)。对企业进行了初步整顿,特别是1975年对各行各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尽管受到大批“唯生产力论”影响,工农业生产还是有了明显恢复和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五年总收入为9270.6万元。其中,1975年一年收入2333.1万元,五年平均收入1854.1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平均收入增长90%。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年至1980年财政收入持续上升,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行各业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工商企业经营管理得到了改善,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五五”时期财政总收入为12650.4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了36%。其中工商各税收入13011.5万元,农业税收入770.1万元。1979年3月国务院决定提髙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18种农副产品价格和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降价供应,是年企业收入有所减少。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年至1985年)。农业继续完善了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农村农、牧、副、渔各业协调发展,工商企业通过贯彻《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制,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
  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六五”时期财政总收入为22316.2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76%。其中工商各税收入22874.4万元,农业税收入1113万元,企业收入为负数,共退库1833.8万元。
  由地方财政经营的预算外资金,属地方财政资金,由地方安排使用。从1954年起,菏泽市每年有预算外收入,且收入范围逐渐扩大,形成较固定的收入渠道。收入项目也不断变化。截止1985年,预算外累计收入2836.1万元。
  历年预算外财政收入统计表单位:千元(续表)
  二、支出
  光绪三十年前,全县每年上解银3.674万两,米4487石;光绪三十年后,全县征收的浮银60%上解上一级政府,地方留用40%。全县每年上解浮银2.9652万两,地方留用1.9768万两,主要用于官俸、河道、河夫、驿站及杂支等。
  民国时期的支岀分两大类。一类是上解款,即国税、省税,由县代收,分别上缴;另一类是地方支出。县地方附税全由地方留用,主要用于民团、公安等项。具体支出数额无考。
  抗日县政府及民主县政府的财政支岀由自筹自给,随筹随用,发展到收入上交,支出凭据报销。支出以实物为主,主要是粮、柴、草、棉布等。如1948年的行政经费支出:小米21.5318万斤,小麦13.1014万斤,柴70.767万斤,土布7.9895万尺,棉花1417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各方面的需要,将财政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分配和使用。30多年来的财政支出,始终贯彻了“量入为岀”和“发展生产”的基本原则。从1952年至1985年决算支岀共计3.48304亿元。
  建国以来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农业生产、文教卫生事业、行政经费、抚恤及社会救济等。
  支援农业支出共计7169.4万元。主要用于农业、林业、农牧、农机、水产、水利等单位的事业费和基建拨款,新产品试制,农业、农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乡镇(人民公社)投资,帮助农业发展生产、改进生产条件和兴办乡镇(公社)企业。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岀共计1.25351亿元。文化费主要用于文化馆(站)、图书馆、剧团、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的文艺汇演、文艺创作等;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职业中学、农技中学、普通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和农村街道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开支的招生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业余教育扫盲经费等;卫生事业费主要用于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全民所有制的市分院和乡镇集体所有制医院的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卫生进修学校经费、医药检验、妇幼保健、机关经费以及卫生部门按规定开支的各种医疗减免费等;体育事业费主要用于体委机关经费,各种运动会和选拔竞赛费以及体育设旅的维护费和体育器材购置费等;广播经费主要用于广播电台的器材购置费、维修费和业务费及广播局机关经费;计划生育费主要用于宣传技术指导站经费和各乡、镇材料员、网长经费以及按规定减免的“四术”(结扎、上环、流产、引产)费;公费医疗费主要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等人员在患病期间所需的医疗费。
  行政管理费支岀共计6243.3万元。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和进行活动开支的业务费以及司法、检察、公安机关经费等。
  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出共计4371.4万元。主要用于烈士陵园、火化厂工作人员经费,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和职工经费以及烈军属、困难户、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在生活上无依靠的老幼孤寡、残废人员在生活上的补助,遭受自然灾害的救济以及民政部门的业务活动费。
  由地方财政经管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预算之不足,并举办一些必要的地方事业。自1954年至1985年全市预算外总支出共计2448.9万元。建国后各时期财政支出统计表单位:千元
  历年预算外财政支出统计表(续表一)
  (续表二)(续表三)
  第四节财政管理
  清朝及民国时期,知县或县长管理财政赋税。抗日政府和民主政府的财政事务也由县长负责。1953年县级作为一级财政后,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一、预算管理
  从1953年始,菏泽县每年年初编制财政收支预算,年底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报本年决算。1953年的预算决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査后,由县委定案。1954年后,按照预算立法的编审程序,预算决算必须上报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算立法程序被冲破,1967年县财政预算报县生产指挥部审批,1978年报县革命委员会审批。1981年恢复了预算立法程序。
  二、财务管理
  菏泽市财务管理主要分行政事业,企业和农业财务。1962年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内开支由单位办公会研究批准。计划外的开支必须编造计划,经县财政部门批准。1980年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了定员定额管理,全面推行了预算包干。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按预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的办法执行。执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单位有县(市)、乡、镇、办事处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83个,另外,实行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有85个。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管理的办法,进行经济核算,合理组织收入,用自身的能力发展事业。菏泽市自1982年以来,对部分事业单位先后进行企业化管理。如农、林系统的粮棉原种场、园艺场、种猪场、蚕场、苗圃、种子站、兽医站;水利系统的引黄管理处、打井队、乡镇水管站;文化系统的大平调剧团、剧院、电影院等。这一改革措旅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依靠国家拿钱办事业的局面,有利于开辟生财之道,走以事业养事业、以事业发展事业的路子。
  企业财务管理。1958年,菏泽县财政部门专门成立企业财务股,具体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企业财务的管理主要是保证企业生产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要,以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在管理中,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上存在的问题,支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关心企业妥善安排资金来源和技术措旅的投资效果,严格要求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节约使用资金,讲求经济效果,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财务监督。1980年后,推行了“利改税”,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吃大锅饭”的问题。1985年对全市企业财务进行了整顿,通过对各单位进行清査固定资产,清査流动资金,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制,建立了正常的企业财务管理秩序。
  农业财务管理。1978年,把以前的支援农村社队资金改为支农周转金,从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无息),归还二分之一;1980年后改为全部归还。周转金扶持的对象是乡镇骨干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其使用原则是择优扶持“开发性、未范性、关键性和综合效益好”的项目和单位。从1978年到1985年共发放支农周转金444.5万元,其中省级168万元,地区级139.2万元,市级137.3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
  菏泽市预算外资金,1956年以前叫自筹资金。自1954年起,每年纳入计划,统筹安排,统一平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均实行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并存,集中代管,银行监督的办法。对市直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实行计划管理。要求编报年度计划、年度决算和半年报,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具体管理。财政部门对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不平调和保证单位用款方便的前提下,有权将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调剂周转使用。
  第五节财政监督
  建国以后,菏泽市坚持财政监督的四项原则:
  (一)服务和监督相结合。即财政部门一方面通过本身工作,支持和促进生产,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对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给予支持和促进;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进行抵制和反对。
  (二)“防”与“堵”相结合。“防”为事前监督,“堵”为事后监督。
  (三)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办事,又要在国家统一原则精神指导下,因地因时,灵活地处理一些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完成财政任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的财政纪律大检査,是财政监督的重要措施。财政纪律大检查通常是每年1次。方式为单位自査,单位之间互査,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査等几种。1958年的财政纪律大检査中,全县共査出漏拖款户356家,漏拖款3・3万元,错纳应退款5900余元,都分别进行了处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检査制度被破坏,财政纪律混乱。1985年进行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重点对553个企业单位和41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査。其中,企业单位有问题的418户,占被査户的76%,共査出偷漏税款344.7万元;行政事业单位有问题的28户,占被査户的68%,共査出违纪金额18.8万元。
  菏泽市自1983年底开始,由审计局负责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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