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方财贸收入,明清时期依赖田赋、税收,支出均用于官。清末,工商业兴起,税收也日渐增多。当时的金融业主要办理货币兑换、放款、典当、钱庄储蓄等业务。民国年间,军阀混战,财政收入多用于战争,造成入不敷出,不得不想方设法征收新税;各种银行、钱号滥发纸币,导致物价飞涨。日伪时期, 日本侵略者为了维护其殖民统治,将大量资金用于军、警、宪、特的开支。
建国后,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经济工作总方针指导下,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3年至1957年,财政、金融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发挥了限制、改造、利用的积极作用。1958年至1962年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地方工业有了大的发展,财政收入有所增加。但由于“大跃进”,受“浮夸风”、“共产风”,特别是大炼钢铁不计效果、不计成本的影响,大部分单位收不抵支。“文革”中,特别是1966至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泛滥,财政处境异常困难。年平均收入远远低于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财政收入逐年增加。1981〜1985年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财政收入大幅度提高, 五年总收入2.23162亿元,比“五五时期”增长76%。1985年底,工商信贷余额达16719万元,农贷资金5153万元,存款余额6154万元。
第一章财政
第一节管理机构
清末,县内由户、柬、漕、卫、仓、库等6房管理赋税征收、保管、报解等事宜。其中户房掌管钱粮征收,全县划分8柜68个里为征收点;柬房学管契约税捐;漕房掌管漕米征收、解运;卫房掌管轿夫、门君的用地;仓房掌管征收之漕米的保管;库房掌管征收之银两保管。
民国初期,县公署内设财政科,各项分工仍沿用清末财政制度。1923年(民国12年)改科为局,由财政局统管县财政收支。1932年(民国21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菏泽建立实验县,裁撤财政局,设财政科。财政科将过去各里分散掌握的地亩清册限期收回统一掌握,并设立地方银粮征收,处和地方金库,具体掌握地方财政事务。1941年春,荷泽抗日县政府建立,二科分管财政,逐步配备了审计、会计、粮秣员等。主要负责该政府人员供给和抗日物资的筹集、供应及其他物资收支管理工作。1945年8月,菏泽抗日县政府改称荷泽县民主政府,二科改称财政科,主要负责政府人员及部队的粮秣、被服的征集管理和经费开支等。1947年5月,为支援解放战争,民主政府决定将财政科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税务、工商、银行并入财委会。财委会下设行政股、税务股、信用股、缉私队,工作人员约25人。1948年4月,财委会撤销,重建财政科。1949年下半年,财政科在各区配备了一名财政助理员。
1949年5月,南华县、临泽县、安陵县撤销,恢复原建置,统称菏泽县,县财政工作增多。是年10月,菏泽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各区设财政助理员。1956年8月,将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58年3月,县税务局并入财政局。财政局下设税政、会计、秘书、企业4个股。1960年5月,全县15处人民公社分别建立了财务科,每科配3至5人,负责管理公社直接管理的国家财政收支、地方自筹经费收支、监督检查公社企事业、行政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科受公社和县财政局的双重领导。1962年撤销各公社财务科,重设财政助理员1人。1962年6月,财政、税务分设,同时成立菏泽市人民委员会财政科和菏泽市人民委员会税务局。各公社财会组织及工作范围未变。1968年11月,菏泽县财政科撤销,由财政科、税务局、统计局、物价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合并,成立菏泽县革命委员会财政经济管理站,隶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领导。部分公社将财政、税务、市场管理合并,名为财务管理组,负责原财政、税务、市场管理等项工作。1970年元月,撤销县财政经济管理站,成立菏泽县革命委员会财税管理局,设领导小组组长1人、副组长1人。各公社设财政助理员1人,主管公社财务。1983年11月,财税分设,又成立荷泽市财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各乡、镇办事处仍设财政助理员1人。部分乡、镇、办事处配备了农财人员,分管农业税征收和周转金发放工作。
第二节财政体制
清末,实行中央集权制财政,地方赋税收入的上解、留用由中央统一制定。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朝旧制。1919年(民国8年)始建地方财政机构,开始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各级收支自行平衡。1929年(民国十八年)后,民国政府管理征收赋税,军政开支由民国政府拨款。
1941年春,抗日县政府建立,根据地内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体制。随着抗日根据地的日渐巩固与扩大,又逐步实行“自供自足”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以实物(粮食、柴草)为主,货币为辅,支出也多以实物为主。如一般军政人员每人每天供应小米1.5市斤,青菜1市斤,油、盐各5钱,单衣1年1套,棉衣2年1套,棉被3年1条等。
1949年,荷泽县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当年所征收的公粮和少量税收,按规定除用以保证地方人员供给外,结余部分全部上交。
1950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所有收入全部上交,地方一切开支由中央核定,按月拨付。财政收支由建国前的以实物为主,逐渐改变为以货币为主。1954年实行收支“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契税、企业事业收入、其他收入。这项目的收入百分之百留给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50%。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全部上缴,并作为调剂收入。支出按预算拨款,严禁超支和挪用。此体制适当扩大了地方机动权,使县级财政有了稳定的收入,调动了地方财政积极性。
1958年试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的体制。同年下半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 (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的办法,把国家财政与公社财政混为一体,结果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公社内贫富队拉平,粮、财、物互调,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管理岀现了“吃大锅饭”的偏向。此体制由于财权分散,不利于国家建设和公社经济核算,执行一年即告终止。
1959年,为了扭转“共产风”和“一平二调”的错误作法,对国家与公社混合的财权进行清理分开,对平调的财物退赔补偿,下放的财权逐步收回。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概括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度”。这种办法,大大简化了计算手续,把所有地方收入与支岀密切联系起来,有利于发挥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节支部分县级有权使用,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本县财政状况有了好转。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体制仍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体制,收支不挂钩。这个时期财政管理一度混乱,财政纪律松驰。据统计,1966、1967年两年发放的“红卫兵”串联费达9・9万元,一直未能收回。
1971年,实行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扩大了地方财政权限和范围,增加了地方机动财力。其缺点是在年初确定财政收支指标时,难以做到完全符合实际。
1974年,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支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此体制的好处是使地方有了比较稳定的机动财力,但由于收支不挂钩,加之菏泽县经济基础薄弱,超收甚微。在支出指标不超过,收入任务完不成的情况下,上级仍给予拨款补助,形成财政管理上“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6年起,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加强了地方平衡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责任。
1979年,实行“收支两条线,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赤字自求平衡”的体制。菏泽地区规定菏泽县超收分成比例为30%。
自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 分灶吃饭,每年收支各递增50%, 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按照这种体制,菏泽县工商税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工商所得税、企业利润、农业税和其他收入为荷泽县包干收入,各部门的正常经费由县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这样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了地方财政的权力和责任。
1982年中央对地方实行了“总额分成,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地区根据1979年收支包干基数,确定给菏泽县17%的总额分成比例,长期“吃大锅饭”的财政管理体制才告终结。
从1985年起,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地区对菏泽市实行总额分成50%,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并规定补助逐年递减。
第三节财政收支
一、收入
清末财政主要有地丁、漕米、契税、盐税、杂税等项收入。据清光绪十一年《菏泽县志》载:光绪三十年前,全县每年实征上解银3.067万两;征收浮银4.9420万两,归县衙掌握使用。两项共征地丁银8.6160万两。每年漕米收入4887石。其他如契税、盐税、杂税等收入分别由省、县两级掌握,具体数字无考。
民国初年,县内财政收入与清末大体相同,每两丁银折银元2.4元,全县地丁收入为10万块大洋。到1924年奉系军阀张宗昌主鲁时,每丁银1两曾提高到8元。漕米收入折银元2.692万元。契税、盐税、杂税收入数字无考。
抗日县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在根据地内自筹自给,随筹随用。收入项目主要有农业税和集市零星收入。农业税以收粮、柴、草为主。至解放战争时期,改为收入上缴,支出向上级请领,赁据报销的办法。如:从1946年8月28日敌人对冀鲁豫边区疯狂进攻开始到该年11月底的3个月,根据地就为支援战争供给粮食达3200余万斤。
建国后,菏泽县主要有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各税、其他收入等项财政收入。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至1952年)。由于长期战争创伤,社会主义地方工业没有建立,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国民经济困难,财政收入较少。具体数字无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至1957年)。地方农业发展较快,地方国营工业初建。财政收入主要是工商税和农业税。五年共收入675.6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占52.5%,农业税收入占42.5%。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至1962年)。地方工业有了大的发展,企业收入有所增加。但由于1958年开始了“大跃进”,受“浮夸风”、“共产风”“一平二调”的影响,农业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特别是大炼钢铁,不计效果,不计成本,有的单位收入甚微,大部分单位收不抵支。五年共收入4950.4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占63.9%,农业税收入占22.6%,企业收入占10・7%。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年至1965年)。经过纠正“浮夸风”、“共产风”、“平调风”,国民经济各部分经过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
高”的八字方针,企业经营管理得到大的改善,工农业生产秩序得到恢复,生产开始回升,因此,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三年共收入2667.7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59.8万元,占三年总收入的6%;工商各税收入1947.3万元,占三年总收入的73%;农业税收入520.4万元,占三年总收入的19.5%。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年至1970年)。由于无政府主义的影响,不少企业停工停产,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国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财政处境相当困难。五年总收入4868.3万元,年平均收入为973.7万元,低于“二五时期”年平均收入。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年至1975年)。对企业进行了初步整顿,特别是1975年对各行各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尽管受到大批“唯生产力论”影响,工农业生产还是有了明显恢复和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五年总收入为9270.6万元。其中,1975年一年收入2333.1万元,五年平均收入1854.1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平均收入增长90%。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年至1980年财政收入持续上升,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行各业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工商企业经营管理得到了改善,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五五”时期财政总收入为12650.4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了36%。其中工商各税收入13011.5万元,农业税收入770.1万元。1979年3月国务院决定提髙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18种农副产品价格和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降价供应,是年企业收入有所减少。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年至1985年)。农业继续完善了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农村农、牧、副、渔各业协调发展,工商企业通过贯彻《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制,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
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六五”时期财政总收入为22316.2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76%。其中工商各税收入22874.4万元,农业税收入1113万元,企业收入为负数,共退库1833.8万元。
由地方财政经营的预算外资金,属地方财政资金,由地方安排使用。从1954年起,菏泽市每年有预算外收入,且收入范围逐渐扩大,形成较固定的收入渠道。收入项目也不断变化。截止1985年,预算外累计收入2836.1万元。
历年预算外财政收入统计表单位:千元(续表)
二、支出
光绪三十年前,全县每年上解银3.674万两,米4487石;光绪三十年后,全县征收的浮银60%上解上一级政府,地方留用40%。全县每年上解浮银2.9652万两,地方留用1.9768万两,主要用于官俸、河道、河夫、驿站及杂支等。
民国时期的支岀分两大类。一类是上解款,即国税、省税,由县代收,分别上缴;另一类是地方支出。县地方附税全由地方留用,主要用于民团、公安等项。具体支出数额无考。
抗日县政府及民主县政府的财政支岀由自筹自给,随筹随用,发展到收入上交,支出凭据报销。支出以实物为主,主要是粮、柴、草、棉布等。如1948年的行政经费支出:小米21.5318万斤,小麦13.1014万斤,柴70.767万斤,土布7.9895万尺,棉花1417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各方面的需要,将财政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分配和使用。30多年来的财政支出,始终贯彻了“量入为岀”和“发展生产”的基本原则。从1952年至1985年决算支岀共计3.48304亿元。
建国以来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农业生产、文教卫生事业、行政经费、抚恤及社会救济等。
支援农业支出共计7169.4万元。主要用于农业、林业、农牧、农机、水产、水利等单位的事业费和基建拨款,新产品试制,农业、农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乡镇(人民公社)投资,帮助农业发展生产、改进生产条件和兴办乡镇(公社)企业。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岀共计1.25351亿元。文化费主要用于文化馆(站)、图书馆、剧团、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的文艺汇演、文艺创作等;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职业中学、农技中学、普通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和农村街道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开支的招生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业余教育扫盲经费等;卫生事业费主要用于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全民所有制的市分院和乡镇集体所有制医院的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卫生进修学校经费、医药检验、妇幼保健、机关经费以及卫生部门按规定开支的各种医疗减免费等;体育事业费主要用于体委机关经费,各种运动会和选拔竞赛费以及体育设旅的维护费和体育器材购置费等;广播经费主要用于广播电台的器材购置费、维修费和业务费及广播局机关经费;计划生育费主要用于宣传技术指导站经费和各乡、镇材料员、网长经费以及按规定减免的“四术”(结扎、上环、流产、引产)费;公费医疗费主要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等人员在患病期间所需的医疗费。
行政管理费支岀共计6243.3万元。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和进行活动开支的业务费以及司法、检察、公安机关经费等。
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出共计4371.4万元。主要用于烈士陵园、火化厂工作人员经费,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和职工经费以及烈军属、困难户、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在生活上无依靠的老幼孤寡、残废人员在生活上的补助,遭受自然灾害的救济以及民政部门的业务活动费。
由地方财政经管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预算之不足,并举办一些必要的地方事业。自1954年至1985年全市预算外总支出共计2448.9万元。建国后各时期财政支出统计表单位:千元
历年预算外财政支出统计表(续表一)
(续表二)(续表三)
第四节财政管理
清朝及民国时期,知县或县长管理财政赋税。抗日政府和民主政府的财政事务也由县长负责。1953年县级作为一级财政后,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一、预算管理
从1953年始,菏泽县每年年初编制财政收支预算,年底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报本年决算。1953年的预算决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査后,由县委定案。1954年后,按照预算立法的编审程序,预算决算必须上报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算立法程序被冲破,1967年县财政预算报县生产指挥部审批,1978年报县革命委员会审批。1981年恢复了预算立法程序。
二、财务管理
菏泽市财务管理主要分行政事业,企业和农业财务。1962年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内开支由单位办公会研究批准。计划外的开支必须编造计划,经县财政部门批准。1980年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了定员定额管理,全面推行了预算包干。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按预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的办法执行。执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单位有县(市)、乡、镇、办事处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83个,另外,实行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有85个。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管理的办法,进行经济核算,合理组织收入,用自身的能力发展事业。菏泽市自1982年以来,对部分事业单位先后进行企业化管理。如农、林系统的粮棉原种场、园艺场、种猪场、蚕场、苗圃、种子站、兽医站;水利系统的引黄管理处、打井队、乡镇水管站;文化系统的大平调剧团、剧院、电影院等。这一改革措旅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依靠国家拿钱办事业的局面,有利于开辟生财之道,走以事业养事业、以事业发展事业的路子。
企业财务管理。1958年,菏泽县财政部门专门成立企业财务股,具体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企业财务的管理主要是保证企业生产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要,以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在管理中,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上存在的问题,支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关心企业妥善安排资金来源和技术措旅的投资效果,严格要求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节约使用资金,讲求经济效果,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财务监督。1980年后,推行了“利改税”,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吃大锅饭”的问题。1985年对全市企业财务进行了整顿,通过对各单位进行清査固定资产,清査流动资金,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制,建立了正常的企业财务管理秩序。
农业财务管理。1978年,把以前的支援农村社队资金改为支农周转金,从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无息),归还二分之一;1980年后改为全部归还。周转金扶持的对象是乡镇骨干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其使用原则是择优扶持“开发性、未范性、关键性和综合效益好”的项目和单位。从1978年到1985年共发放支农周转金444.5万元,其中省级168万元,地区级139.2万元,市级137.3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
菏泽市预算外资金,1956年以前叫自筹资金。自1954年起,每年纳入计划,统筹安排,统一平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均实行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并存,集中代管,银行监督的办法。对市直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实行计划管理。要求编报年度计划、年度决算和半年报,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具体管理。财政部门对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不平调和保证单位用款方便的前提下,有权将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调剂周转使用。
第五节财政监督
建国以后,菏泽市坚持财政监督的四项原则:
(一)服务和监督相结合。即财政部门一方面通过本身工作,支持和促进生产,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对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给予支持和促进;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进行抵制和反对。
(二)“防”与“堵”相结合。“防”为事前监督,“堵”为事后监督。
(三)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办事,又要在国家统一原则精神指导下,因地因时,灵活地处理一些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完成财政任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的财政纪律大检査,是财政监督的重要措施。财政纪律大检查通常是每年1次。方式为单位自査,单位之间互査,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査等几种。1958年的财政纪律大检査中,全县共査出漏拖款户356家,漏拖款3・3万元,错纳应退款5900余元,都分别进行了处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检査制度被破坏,财政纪律混乱。1985年进行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重点对553个企业单位和41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査。其中,企业单位有问题的418户,占被査户的76%,共査出偷漏税款344.7万元;行政事业单位有问题的28户,占被査户的68%,共査出违纪金额18.8万元。
菏泽市自1983年底开始,由审计局负责财政监督。
第二章税务
第一节管理机构
清末,县内设户、柬、漕、卫、仓、库等6房,负责赋税征收、保管、报解等事宜。
民国初期县公署内设财政科,负责全县赋税征解;城内税收通过商务会向各商号征收;农村由银柜再通过集头征收。
1923年(民国十二年),改财政科为财政局。
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春,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菏泽建立乡村建设实验县。县内设财政科,财政科下设地方银粮征收处和地方金库,具体负责地方银、粮的征收与保管。
实验县解体后,日伪县政府及国民党县政府的财税机构设置与实验县时略同。
1941年春,菏泽抗日县政府内设统治贸易局,局内设税务股,负责根据地的税收征管和缉私工作。1942年改统治贸易局为工商管理局。局内设税务股,负责全县的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下设2个事务所,一个在一千王一带,另一个在王浩屯一带。每个所设所长1人,工作人员3〜4人。事务所在所管辖区内的大集上设有交易所,负责收缴集市上各行业的税收。税务股的主要任务是:①工商管理;②缉私;③组织税收,为解放区、根据地筹集军需、民用资金;④扶持解放区的工农业生产。
1945年10月,菏泽城第一次解放后,菏泽县民主政府内设有工商科, 负责全县的工商管理和税收。
1948年菏泽县改为安陵县,临泽县改为菏泽县。政府内设工商管理局, 局内设税务股,负责县内工商税收管理。
1949年.8月,安陵、南华等县撤销,恢复菏泽县原建置,成立了菏泽县税务局,下设税政股、会计股。主管菏泽县农村税收(城关税务局负责城内税收工作,直属地区税务局)。县内设立金堤、安兴、解元集、辛集、小留5个税务所。每个税务所管辖2〜3个区。
1956年全县税务所增加到9处(城关、辛集、小留、安兴、李庄集、解元集、金堤、王浩屯、沙土集)。1957年,税务局内役税政股、监察股、会计股。税务所增加到13处。
1958年,县税务局并入财政局。财政局内设税政股,下设何楼、王浩屯、杜庄、高庄、小留、安兴、沙土、辛集、都司、马岭岗、吕陵、城关等12处税务所。
1959年9月,恢复启用荷泽县税务局公章,凡有关工商税收问题,以税务局名誉进行处理,其机构仍为财政局内的税政股。
1962年6月,财税分设。设立菏泽市人民委员会税务局。1963年3月又改为荷泽县税务局,下设小留、沙土、王浩屯、辛集、安兴、杜庄、高庄、马岭岗、李孟油、何楼、黄集、吕陵、都司、城关等14处税务所。
1968年11月,将原财政科、税务局、统计局、物价委员会合并为荷泽县经济管理站革命领导小组,隶属于县生产指挥部。
1970年1月,撤销县经济管理站,设立县财税组。是年3月,撤销县财税组,设立菏泽县革命委员会财税管理局,内设税政股、会计股。1971年局内设税政股、农财股、预算股、人秘股、税利统管组。1972年增设赵楼税务所。
1976年4月,财税管理局改为财税局。
1979年,随着行政区划变更,又增加了解元集、黄堤、吴店、金堤、胡集、新兴、皇镇、白虎等8处税务所。
1981年将税利统管组改为财税局直属税务所,负责全县内县级以上 (包括县级)工商企业单位的税收。
1983年12月1日,财税分设,恢 、复税务局。同年城关税务所分设为北城、西城2个税务所。1984年从西城税务所中分设出南城税务所。第二节税种
清朝,田赋、丁赋称为正税,其他工商税称为杂税。据清光绪十一年 《菏泽县志》记载:杂税五宗——税银、税契银、牛驴抽税银、杂税银、当税银。至清朝末年,“摊丁入亩”,田赋、丁赋合称“地丁”。
民国初期的税种与清末基本相同。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除地丁外,工商税分国税、省税和县设附捐。国税有烟税、酒税、烟牌照税、酒牌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省税有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县设附捐有契纸附捐、集行公益捐、会捐等。1941年,抗日县政府的税收种类有农业税、货物税(包括烟、酒、糖、植物油、皮革、迷信品、化妆品等)、营业税、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进出口税(指进出抗日根据地)或过境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税种逐步正规和统一。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颁布后,菏泽市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3年修正税制,荷泽市开设的税种有:农业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全国税制改革后,本市把原来以商品为课税客体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至1972年,本市开设的税种为: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工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后,荷泽市除农业税外,开征了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1978年停征了城市房地产税。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实施,本市对菏泽农机厂、菏泽仪表厂、菏泽拖拉机修造厂、菏泽汽车配件厂、荷泽柴油机厂等企业开征了增值税。第二步利改税实施后,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工商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工资调节税。
第三节税收
一、农业税收
清末,田赋与丁赋合一,简称 “地丁”。全县有计税土地140.2180万亩,每亩征上解银2分6厘2毫,征浮银3分5厘2毫,征米3合2勺,全年实征银8.6160万两,实征米4487石。民国初期,规定每两地丁银折银元2.4元,征收时则按高出银元市价的1/4或1/5折款;每石米折银元6元,全县每年征地丁银12.6922万块大洋。至1924年,每两丁银折款曾提高到8元,任意浮收更为苛重。
凡有土地买卖关系的发生,须经官府丈量,立书过拨,交纳契税,税款按买卖土地额的36%口征收。清朝、民国时期经济萧条,农民生活贫困,出卖土地者甚多,该税为当时一项重要收入。
二、工商税收
清末工商杂税由省、县两级分别掌握。城内及农村4大集镇(金堤、小留、辛集、解元集)及其他小集镇的棉花、布匹、粮食、牲畜4大行业均由省直接掌握;各小集镇的其他零星行业由县掌握。各集镇实行“揭帖制”,省掌握部分为5年一揭帖,县掌握部分为2年一揭帖,谁投的钱多谁为集头。集头负责整个集市的税收,实行“包税制”,金额无从记考。
民国初年也实行“揭帖制”。自1932年起,城内通过商务会向各商号收缴税银,农村由银柜或集头上解税银,税收金额年年有变,数字无考。
1941年,菏泽县抗日根据地内对集市工商户实行招承包商,按集市包税的办法课征。即指定专人包收集市工商税,向县政府税务部门交纳工商税金,所收税金与政府六、四开,即留六交四。由于根据地处于被敌人封锁的局面,所以税收的制度也不统一。因战事频繁,政府机构流动性大,资料不便保存,多已散失,无法査证。收缴的税金一般不上缴中央,地方政府随时随地都可提取,用于发展军工生产、军队费用、支援革命战争、照顾军烈属及贫苦农民。县民主政府时期的税收办法与抗日县政府时期大体相同。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明确了税政的基本法规。后几经修整,直至1984年实行利税并存的“利改税”后, 税收管理体制才臻于完善。菏泽市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工商各税征收管理情况如下:
产品税:新中国成立后,对产品征税,是课税制度中的主要形式,建国初期,对产品课税称为货物税。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条例(草案)》、9月28日中央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9月30日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菏泽市于1984年第四季度对本市的20类、82种产品开征了产品税。在产品税征收中,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地、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如1985年,对新建、资金缺少的市丝织一厂、东关学校“五七”工厂等12个企业分别给予免征产品税一年的照顾;对解元集沙发厂等36处新建的乡镇、村办企业分别免征产品税一年;对刘寨乡鱼苗繁育场自1984年6月开始免征产品税三年;对市服装厂、市家具公司等19个企业在1985年内分别给予1〜5万元以及减征五成产品税的照顾;对市针织厂等9个企业分别在1985年予以免征1万、2万、3万、10万、15万、250万元产品税用于归还贷款的照顾。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企业在创造某项产品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即增值额)为谋税对象的一种税。菏泽市依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于1983年元月1日起,首先对本市辖区的荷泽仪表厂、菏泽拖拉机厂、荷泽汽车配件厂、菏泽柴油机厂、荷泽自行车零件厂等部分工业企业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环节是:生产应纳税产品销售后,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如菏泽棉纺织厂,在生产岀成品布销售后,才能纳税。工业企业对以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加工产品对外销售后, 依据产品的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纳税;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对进口的应税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纳税方法分扣额、扣税两大类。扣额法是从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中,扣除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原料、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售价之内的包装物后的余额为征税增值额。用该金额乘以适用税率。次年按上年扣除原材料、燃料等金额所占总销售额的百分比所占金额,先预征该年的增值税,年终再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原料、燃料等金额,依率计征,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金=(应税产品销售收入额一应扣除金额)X适用税率扣税法是先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依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再扣除购进零配件已纳税金,余者为企业实际应纳增值税额。自1987年1月1日起统一确定执行该计税方法。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X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X扣除税率)或: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义适用税率一购进零配件的已纳税金菏泽市自1983年开征增值税至1985年底共收缴增值税347万元。其中:1983年收缴48.2万元,1984年收缴117.3万元,1985年收缴181.5万元。
营业税: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时,营业税属工商业税的一个税目。1958年税制改革,营业税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国家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菏泽市从是年10月1日起恢复了营业税。到1987年底, 共收缴营业税款3821.3万元。
营业税共有口个税目、24个比例税率和1个幅度比例税率(对临时经营者)。根据山东省税务局规定,贩卖工业、手工业产品的营业税税率为8%;个体商贩贩运的粮食税率为3%;贩卖农、林、牧、水产品、旧工业品以及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等业务,除营业税规定税率10%的按10%征收外,其他均按5%税率征收。
纳税环节。从事商品零售者,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收入总额以率计征;从事商品批发、调拨者;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以率计征;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收入后,以营业收入额以率计征;对固定户,除另有规定外,于业户所在地缴纳;临时经营者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
征收时,本市对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营业税起征点每月收入额为3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每月收入额150元;临时经营者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20元;对一次贩运金额超过20元而分次销售额达不到20元的临时经营者照章纳税。
营业税计算公式:
1.商品零售业务应纳税额=商品销售收入又适用税率
2.商品批发业务应纳税额=购销差额又适用税率
购销差额=商品批发销售收入额一销售商品的购进原价
3.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及各种服务等业务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又适用税率
4.由批发单位代扣代交零售环
节营业税额=商品批发价格 X代扣税款的适用税率
5.“临时经营”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又适用税率
加成税额=应纳税额X加成税率
合计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加成税额
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一般没有营业税的减免权。对确实需要给予减免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要经税务机关核实,报省和中央批准。1985年,本市所辖乡镇的23个新办企业、市侨汇商品供应公司,市一轻供销公司、市劳动服务公司供销经理部和遭受火灾的市第三棉厂因确有很大困难,报省税务局批准核实,分别给予免征营业税5000元和1.9万元的特定照顾。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本市对辖区内的50个国营企业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其中:7个机械工业、2个建材工业、4个轻工业、4个纺织工业、2个医药企业、1个建筑工业、1个交通企业、1个农机企业、12个商业企业、7个供销社、1个城市公用企业、1个文教卫生企业、7个物资管理企业。对大中型国营企业采用了55%的税率,对小型及其他国营企业采用了8级超额累进税率。至1987年底, 共征收税款4590.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一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集体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所得税在我国实行利改税以前统称为工商所得税。1950年统一税制时,此两种同属于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税目。1958年改革工商税时开始划出,单独成立一个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85年本市对辖区内的集体企业开征了集体企业所得税。
自1950年1月始,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30%,同年12月调整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30%。1953年起把原来征收的所得税地方附加并入正税征收。合并后,最低税率5.5%,最高税率33%。1956年4月始,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
累进税率,最低税率7%,最高税率62%;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7%,最高税率60%;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7%,最高税率55%;另外,对个体经济和合作商店还有加成征收的规定。1980年10月开始对合作商店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个体经济暂不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办法。1984年利改税后,集体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与国营企业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同。个体经济适用原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8级超额累进税率,再按应纳的所得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
菏泽市历年工商所得税完成情况统计表单位:元建筑税:荷泽市于1983年开征建筑税。建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即自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总投资额的10%。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部分,加征10%建筑税。
屠宰税:1950年屠宰税税率为10%;1983年规定猪每头纳税2元,菜牛和其他大牲畜每头纳税4元,绵羊每只2元,山羊每只1元。各族人民的重大节日期间宰杀自食的牲畜免税。
车船使用税:1956年,本市只对在城区内(护城堤以内)的车辆开征了该税。1962年对市辖区的9392辆脚踏车、195辆人力三轮车、9123辆小地排车、1辆大地排车、527辆畜力二轮车、9只小船、101辆汽车开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时,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它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税。1978年1月停收。
城市房地产税:1955年,本市仅在城内(城墙以内)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税率为1.8%。1964年,对属于城关镇政府领导范围的房地产均征收房地产税。对不属于城关镇政府领导范围的工商企业,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也照章征收了此税。1973年该税并入工商税,1978年停征。征收方法是:先依照原值一次减除30%后,按余值的1.2%税率交纳房地产税。
按免税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征;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次或定期减免。
牲畜交易税:菏泽市于1953年开征牲畜交易税。1959年8月停征。1962年恢复该税。1967年再次停征,1983年又恢复了牲畜交易税的征收。每头(匹)牲畜成交后,按成交额的5%的税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菏泽市自1985年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丹阳5个城区办事处行政辖区内缴纳“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7%的税率计征,对其它乡镇和农村办事处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1%税率征收。
三、其他税收
国营企业奖金税:菏泽市自1985年元月起对辖区内的185个国营企业单位开征了奖金税。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即以全年累计发放奖金额相当于多少个月标准工资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公式: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标准月工资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标准工资总额奖金税分为4级:(一)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二)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三)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四)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奖金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义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系数X月标准工资总额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下半年,本市对辖区内的1526个集体企业开征了奖金税。其征收方法与国营企业奖金税基本相同。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9月,本市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上部分,税率为300%。应纳奖金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
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系数义月基本工资总额
由于本市事业单位没有超过免税限额的,所以没有征得税金。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元月,本市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菏泽地区印刷厂开征了工资调节税。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菏泽地区印刷厂的工资总额未超过免税限额,因此,本市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没有收入。
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本市自1985年开征此税。属于市级企业单位的调节税,由市财政局核定税率;各应税企业直接上缴市财政局。属于省、地级企业单位的调节税,由地区财政局核定税率,由市直属税务所负责代征,直接上缴地区财政局和省财政厅。
第三章金融
第一节金融机构
钱庄当铺清光绪年间开设的钱庄有乾茂元、恒太长、福隆茂等。它们发放制钱和纹银,后发放钱票。1914年又有济生、济源永、庆东等钱庄开业。1918年前后钱庄业发展迅速,仅城内就有128家。这些钱庄均于1929年前后倒闭。它们的主要业务是施放高利贷。长期贷款者10个月为期,利息2〜5分;短期贷款者1个月为期,利息5〜10分;1至3天为期者,利息10〜15分。光绪年间最大的当典是城内的“东当典”和“西当典”。东当典号“吉隆典”,附设钱号“吉泰”。东家为东明县牛姓,雇用的师爷为清举人杨百朋,专事交结官府,联络士绅。他们出的钱票不仅流通本县城乡,也流通到邻县。西当典号“义成典”,附280
第六编财税金融
设钱号“义成亨”。东家为山西人温姓。 这两个当典主要业务是物资抵押(多 为衣物)、施放高利贷。即以实物约计 压低7成作价,2分起息。每24个月 为一期,到期不纳利又不回当者则为 “死”当,当典有权变卖。当时的贫苦 人无力回当者不计其数。此项经营,在 当时农村经济逐步破产的情况下相当 活跃。
银行1933年实验县时期曾建 “金融流通处”,主要办理农业、合作 贷款等。1938年停业。1945年11月, 中共鲁西银行随部队进驻菏泽城内。 1946年冀鲁豫区行荷泽分行(后改为 中国人民银行荷泽支行)、瑞华银行先 后在荷泽建立。1948年冀鲁豫银行临 泽分行在荷泽建立。1949年冀鲁豫区 行荷泽办事处成立,将菏泽县支行并 入,直属河南省银行领导。1951年该 办事处改称荷泽县中心支行。1952年 7月中国交通银行平原省支行在菏泽 设立办事处。1955年2月中国人民农 业银行荷泽支行建立,在农村办理农、 林、牧、副、渔、工、商业务,并监 督支付财政部门的农业拨款、商业部 门的预购定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办理 农村企事业单位各项存款、贷款、农 村储蓄、专业户、农民存款与单位之 间的转账结算,领导农村信用社,代 理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业务。1976年2 月成立中国人民建筑银行菏泽办事 处,1978年12月改称中国人民建筑 银行荷泽县支行,主要办理荷泽驻城 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1950年成立荷 泽县保险公司,1959年撤销,1980年
重新恢复保险业务。1984年6月,菏 泽市保险公司与荷泽地区中心支公司 合并,改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菏泽地 区中心支公司营业部。1985年又与菏 泽地区中心支公司分署办公,主要办 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保险、货 物运输保险、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农 村保险和个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 业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1952年荷泽 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1953年在全县 展开。当年全县有信用社16处,社员 5479人。至1985年,信用社发展到24 处,信用分社13处,干部职工271人。 拥有股金31.6246万元。
第二节货币流通
清朝末年,荷泽市市面流通的货 币一是硬币,一是纸币。硬币又分2 种:一为制钱(俗称青钱),为铜所铸, 扁园形,中有方孔,上铸朝廷年号。一 枚为1文,千文为1吊。荷泽境内当 时流通的制钱多为康熙通宝、乾隆通 宝、道光通宝、宣统通宝。二为纹银。 重量不等,分为银元宝、中锭、银锞 子、福珠。清光绪末年纹银改为银元 (俗称大洋)。纸币,即钱票,荷泽有 吉泰、成亨、乾茂元、恒太长等几家 钱号印制的纸币。当时以吉泰钱号发 行的1500文和3000文的纸币流通为 最广。
民国初年,菏泽市境内流通的货 币有铜元和银元。铜元,俗称铜板,中 间无孔。有每枚当制钱10文、20文、50文、100文和200文5种。银元有盘龙、站人、帆船、大头(上铸袁世凯头像)、小头(上铸孙中山头像)等多种。银元1元可换制钱或铜元1000文。
1937年前后,国民党政府发行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4家银行的法币开始在菏泽境内流通。
1938年,有当时菏泽县县长刘澄宇印制的“荷泽县金融流通券”(皆为1元版)广泛流通菏泽。
1939年,1元和5元的山东省民生银行票、山东平市官钱局票(分5枚、10枚、20枚3种)、山东省鲁西行署票、河北省银行票和河北省银钱局票流通菏泽城乡。
1940年日本“中国联合储蓄银行”发行的“联合票”和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储备票”流通菏泽市场。开始只有1元、5元面额的票币,后又出现了1角、2角、5角等辅币及50元、100元的大票;最后2000元券票也充满于市。
1942年后,在荷泽的国民党统治区相继有关金票、金园券、银元券流通。在菏泽的解放区有鲁西银行币、冀南银行币、北海币流通。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下称新币)占领了金融市场。新币发行之后,鲁西币、冀南币、北海币(下统称旧币)逐渐回收。旧币未回收前与新币按固定比价照旧流通。
1955年2月21日发行新人民币,规定新旧人民币以1:10000的比值进行兑换。1955年3月1日,新人民币开始在菏泽流通,并兑换回收旧人民币。1957年菏泽开始流通铝镁合金硬分币(伍分、贰分、壹分)。1980年4月15日起,铜镍合金人民币硬币(壹元、伍角、贰角、壹角)与同值纸币同时流通至今。
建国后,国家禁止金、银在市场计价流通,但允许个人保留和到银行兑换。由于物价稳定,人民币在群众中的威信日增,金、银已丧失了原有的贵重地位。1952年后金、银黑市基本绝迹。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国家对金、银的需要量日益增加。因之于1953年、1957年、1980年3次调整金、银收购价格。菏泽市银行1985年收兑黄金54克、白银3838克、银元120枚。
第三节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菏泽开始认购由国家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单位为“份”,面额有1份、10份、100份、500份等。每份折大米6市两、面粉1市斤、白布4市尺、煤16市斤。认购和兑付均以当时国家牌价计算。期限8年,年息5厘, 从1951年起抽签还本付息,1957年还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全市共发行6万元(折新人民币)。分8年偿还,年息4厘。1955年9月30日开始抽签,偿还本息,每年1次。债券本票附带8张息票,未中签者,每年可取息1次,剪掉息票1张。1955年至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继续发行,期限改为10年。1955年全市发行6万元,1956年发行6万元,1957年发行6万元,1958年发行6・3万元。付本息办法同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年菏泽市开始认购国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面额有1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10万元。期限10年,息利4厘。发行后开始偿还本息。至1981年底全市共发行37万元。1982年继续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发行对象扩大到干部、职工、农民个人。个人认购券面额有1元、5元、10元、100元4种。个人购买年息8厘。单位购买年息4厘。至1985年,全市共发行国库券638.1万元,其中单位认购149.1万元,个人认购489万元。
第四节储蓄
民国初期,荷泽各银号、钱庄办理储蓄业务。1931年菏泽从事金融业者达128家,各银号间争相开展储蓄业务,集聚资金,贷给工、商资本家,从中获取厚利。建国后,菏泽从1950年开始兴办人民储蓄事业。为了稳定市场,保障储户存款价值不受物价涨落影响,开办了“折实储蓄”,即以1市斤粮食(以小米为主)、1市尺布、1市斤煤、1市斤食油、1市斤肉为参照物,取款时以存款原来的价值对照参照物,按存款到期后应有的价值兑付,利息按存款上浮的比例兑付;如果物价下跌,仍保留原数额。1958年到1961年期间,因受“左”的错误影响,储蓄受到了巨大影响。“文化大革命”时期,冻结了所谓“走资派”的存款80余万元,并开展“无息储蓄”,极大地挫伤了群众的存款积极性,储蓄存额徘徊不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储蓄事业迅猛发展,1985年,存款余额达6154万元。
储蓄种类1950年开办“折实储蓄”。1952年后,人民币威信日增,改“折实储蓄”为“货币储蓄”。1951年8月储蓄种类扩展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额储蓄、有奖定期储蓄4种。1955年又增加了华侨储蓄,分为整存整取和存本取息2种。1965年取消了存本取息和整存零取2种储蓄种类。
1957年至1959年银行内自办了零存整取照花有奖储蓄,为家庭住在农村的干部、职工年终交缺粮款提供了方便。
1959年,菏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互助储蓄金会”,将平时节约的部分资金储蓄起来,遇到困难需用时,由“互助储蓄金会”供款,发扬了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
储蓄网点及储蓄队伍1950年首先建中山大街储蓄所,办理储蓄人员4名。1957年增设北关储蓄所、西当典后街储蓄所,办理储蓄人员增加到9人。在发展储蓄所的同时,并建立了储蓄代办所。最早建立储蓄代办所的单位有菏泽军分区、菏泽一中、汽运公司、县农业局等。到1985年全市建有储蓄所9个,办理储蓄人员78名,存款余额6154万元;储蓄代办所86个,代办人员176人,代办余额837万元。
195。〜1985年菏泽市历年储蓄金额统计表
第五节信贷
一、工商信贷
建国前,荷泽的存放钱款业务除由各钱庄办理外,多为民间借贷、地主、资本家及商人利用抵押、兑换、放债等形式,对劳动人民进行高利贷剥削。1941年为发展解放区的经济,曾开展过信贷业务,实行过折实贷款和贷放实物。
建国初期,贷款方针是“先公后私,先工后商荷泽采取了对“私营企业紧缩贷款,对公私合营企业积极支持的办法”,推动了对私营工商业的
社会主义改造。至1957年,共发放工业贷款92万元、商业贷款1195万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598万元。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提倡全民办信贷。由单位自编自审信贷计划。自由使用,放松了对信贷的管理,敞开了资金口子,出现了资金占用结构不合理、浪费资金等现象。贷款余额急剧上升。到1959年各项贷款余额为4133万元,比1953年增加3594万元。
1961年增强了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守关把口,压缩信贷资金,工商企业贷款金额开始下降。至1965年,工商企业贷款大幅度下降,资金周转加快,国营工业预算内企业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由1964年的40.18元下降为25.71元;集体工业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由1964年的15.26元下降为11.46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监督、管理被说成管、压、卡、罚,银行职能被削弱,信贷管理放松,工商企业贷款金额又逐年上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银行工作的自主权,信贷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上来。1979年执行了“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并在资金管理、贷款制度、利率政策、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实行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管理方法,对超期未弥补亏损、财政占用和关、停工商企业进行了排队,实行以销定贷。1984年对工商企业贷款下达了资金周转计划和定额贷款指标。将定额内贷款一次贷出,由企业单位自主使用。对超定额占用的贷款实行逐笔审核。逐笔批贷,存贷分户管理。至1985年底,各项贷款余额为16719万元,其中工业贷款9621万元,工业企业实现产值30207万元,销售收入47214万元,利润1843万元(销售、利润包括借销企业);商业贷款金额7086万元。信贷资金经济效率逐步提高。1985年,129户工业企业、79户商业企业与菏泽工商银行建有信贷关系,对全市的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农村信贷
银行贷款:1946年初,冀鲁豫区行荷泽支行成立后,为帮助解放区农民解决生产资金和生活上的困难,开办了农业信贷。
1953年,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总方针,发放农业贷款64万元,促进了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1954年发放农业贷款54万元,用75・48%解决了个体农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用24.52%帮助农业社和互助组增加了生产设备,发展了生产。1955年农业合作化出现了高潮,为解决贫、雇农入社缺少资金的困难,银行专门举办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当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7万元。至1958年,各项贷款合计达353万元,其中集体贷款216万元,社员贷款137万元。1956年,发放了基本建设贷款和生产费用贷款275万元,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购买了新式农具、耕畜、胶轮大车、肥料、种籽等。1957年荷泽遭受百年未有的特大水灾。为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困难,发放种子款1.0881万元,肥料款2.6751万元,牲畜、农具款4359元,农田水利款1.3178万元,副业款4.7219万元。1960年贯彻执行“眼睛向下,依靠群众,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发放生产资金884万元。其中农贷319万元,对公社农业生产投资130万元,救济款181万元,解决了农民在肥料、种子、农具、农药、化肥等方面所急需之资金。至1985年共发放各项农贷资金达5153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建国初期,为充分利用农村游散资金,实行经济互助,支持翻身农民发展生产,1952年菏泽开始办信用社试点,1953年,在全县范围内展开。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当年发展信用社16处,信用小组4个,社员5479人,股金5054元。后来信用社几经撤并和整顿,至1985年,计有信用社24处,信用分社13处,干部职工271人,拥有股金31.6246万元,公积金63.5695万元,公益金5402元。
信用社的信贷计划由银行批准并纳入银行信贷计划。资金多余时存入银行,资金不足时由银行给予贷款,存款、贷款利率由银行制定。信用社干部由银行管理、培训。1980年以前信用社经营亏损由银行补贴,1980年后改为利率差额补贴。1985年底,信用社转存银行款达413万元,银行对信用社累计放款248万元。
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于生产队、生产大队和社队企业存款。自1953年建社以来,资金不断扩大,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生产。1966年贯彻了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农村信用合社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草案)》,社员储蓄由1953年的1万元,增加到1966年的86万元。至1985年猛增到6545万元,人均存款为77・70元。
第六节现金管理
核定库存限额对国营企业、事业、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的现金核定库存现额,可使现金及时聚集到银行。1952年据20个单位统计,每日平均保留现金1000余元。经洽商核定后,库存降至500元左右,约减少了50%,使市银行存款增加,到年底各项存款金额达1113万元。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菏泽市行对国营企业支付给私营企业的各项资金进行控制,促进了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控制货币投放1955年3月1日国家统一发行新人民币,以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的比价在全市推行。市银行设收兑点数处,并规定各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一律停用旧币,凡旧币一律交银行兑换。1958年“左”的思潮泛滥,造成市场货币多,物资少,供不应求,物价上涨。市银行运用货币、信贷、结算等经济手段,严格控制货币发行,收缩银根,发挥了货币调节作用,抑制了物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了市场货币调节,货币流通走向了正常化。
实行工资基金监督1960年6月菏泽市银行开始推行凭劳动部门审核的工资计划监督支付的办法。这一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废除,1977年才得到恢复。至1985年,接受工资监督的单位共580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奖金等。同时银行还建立了工资基金管理簿,并设有专人管理。如果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发生变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调整工资标准,银行才予以支付。回笼货帀1981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菏泽市人民银行根据这一决定,一方面紧缩信贷,控制货币投放,并规定对大额(即500元以上)支出现金需经审査,严格把关;另一方面支持商业购进适销对路的商品,搞好商品货币回笼,并积极开展储蓄以加速货币回笼。到年底共回笼现金610万元,完成了分配回笼任务。
菏泽市部分年份货币流通量表
单位:流通量,万元;每人平均,元
第七节基建拨款与监督
1976年2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菏泽县办事处成立,1978年12月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菏泽县支行,1984年又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菏泽市支行。其主要任务是经办菏泽驻城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和监督,并帮助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搞好工程施工,落实投资,平衡资金余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果。
1978年,把压缩在建工程、促进工程尽快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作为重点,对19个有在建工程的单位压缩了219.12万元,完成压缩任务的85.4%;督促14个项目竣工投产,完成建设项目的73.7%。1980年,建设银行加强了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査,堵住了不合理开支。是年,对34个计划内基建项目进行落实,从中发现5个建设项目投资有198.9万元的缺口。于是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将问题报告主管部门,调整了投资计划。从1976年至1985年共审査预(决)算816份,价值8229.3万元,净核减投资547.1万元,制止了不合理开支1246.4万元。
1977年开展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简称小贷);1980年开展出口工业品贷款和地方建材贷款;1981年开展国内配套设备贷款等,均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如1981年菏泽印刷厂彩印车间项目,给予“小贷”505.5万元,国内配套设备贷款110万元。竣工投产后,年增产值1365万元、利润184万元、税金69万元。1982年菏泽市变压器厂变压器生产线项目,给予“小贷”74万元。竣工投产后,年增产值175.9万元、利润12・8万元、税金3.8万元。1982年荷泽市啤酒厂啤酒生产线项目,给予“小贷”487.1万元。竣工投产后,年增产值211万元、利润8.8万元、税金63万元。
菏泽市建行,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及市地方级基本建设的主要建设项目作了大量投资。1976年至1985年对黄河大堤加固、刘庄引黄大闸改造、菏泽冷藏厂冷库工程续建、荷泽电业局扩建、菏泽大电厂可行性研究等20多个中央级基本建设主要项目,投资2185・9万元;对引黄配套、地区中医院、济菏铁路、菏泽汽车站扩建、荷泽印刷厂引进西德等国家先进印刷设备、菏泽师专实验楼、菏泽地委行署搬迁工程等60多个市地方级基本建设主要项目投资17015.4万元。
第八节保险
1950年,菏泽县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菏泽县支公司,担负起“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基本任务。1959年,因受“共产风”的冲击,认为吃饭、穿衣、生老病残、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均由国家和集体承担,故于是年2月将菏泽保险公司撤销,停止保险业务。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菏泽市的保险事业也由此迅速发展起来,由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时单一的“企业财产保险”, 至1985年发展为4类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至1985年底,工业企业财产保险和商业企业财产保险共承保297户,保额46220万元,收保费80万元。一般家庭财产保险,保期1年,费率为3%;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期5年。城市居民1000元财产,交纳储金26元,农村居民2000元财产,交储金20元。在保期内,无论出险与否,到期则都退回储金。这是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的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自行车失窃险。1982年承保161辆,1985年承保数增加到1406辆。其他财产保险,有货物运输保险及麦场火灾保险等。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年满16~60岁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做为被保险人, 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参加保险。团体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额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等5种,由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选定一种。
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按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对他人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的一种保险。菏泽市1982年开
办,1985年即有保户1406户。
农业保险菏泽市1982年开办养殖业保险。1984年又开办种植业保险。1985年农业保险户数5.7623万户保险业务的发展,对防灾补损,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聚集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至1985年,6年来,共收入保费480万元,获得经济保障的财产5亿元;处理各种赔款案件1800件,支付赔款590万元。为菏泽市的经济建设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菏泽市保险公司1982年至1985年企财险(2万元以上)赔案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