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待遇简明表(三)

知识类型: 图表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1020220000564
图表名称: 劳动保险待遇简明表(三)
起始页: 0467.pdf
结束页: 0470.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F244.2
关键词: 劳动保险 待遇 简明表

内容

退 体 费 条件 干部:(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 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 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 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二、 三期矽 肺病离 职休养 支付待遇标准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凡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 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 满10年的(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 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 动驻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 劳动能为的。 的工人 和干 部,如 本人自 愿也可 退休。 除领取 退休费 外,并 享受原 抗日战 争时期 参加革 命工作 的 (1937 年7月 7日至 1945年 9月2 日) 解放战争时期参 加革命工作的 (1945年9月3, 日至1949年9 月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 工作的 饮食起 饮食起 按退休 费标准 计算本 饮食起 居需人 扶助 理费标 单位矽 肺病人 在离职 休养期 间的待 支 给 标 准 工作年 限或连 续工龄 满20 年的 工作年 限或连 续工龄 不满20 年的 工作年 限或连 续工龄 满20 年的 工作年 限或连 续工龄 满15 年不满 20年的 工作年 限或连 续工龄 满10 年不满 15年的 按退休 费标准 计算本 人所得 退休费 低于25 元的 居需要 人扶助 的 居不需 要人扶 助的 人所得 退休费 低于 35元 的 准一般 不得超 过一个 普通工 人的工 资(但 是不要 超过当 地一般 机械行 遇。 本人 标准 工资 本人标准工资 级标工 二的)0 -业工准资 会员 90% 80% 75% 75% 70% 60% 25元 90% 80% 35元 90% 非会员 90% 80% 75% 75% 70% 60% 25元 90% 80% 35元 90% 优异 待遇 符合安置办法6条或退休办法4条的规定者, 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 支付期限 从退休 退职的下月起,每月发给,直至去世下月起停发。 干部离休,干部工人退休、退职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 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规定办理(安置办法11条,退休办法7条)。 [=此处为表格页((续表1))=] 项目 条件 支付待遇标准 退休费 易地安家补助费 病假工资 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完 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 具备退休条件的。 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 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 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休、退休干部及退休 工人易地安家的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 职工疾病及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 间在六个月以内者,病假工资按本企业工龄 长短计算 支 给 标 准 按退职费标 准计算,本 人所得生活 费低于20 元的 按退职费标 准计算本人 所得生活费 低于20元 的 一般由原工 作单位一次 发给 从大、中城 市到农村安 家的一次发 给 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 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 本企业 工龄不 满二年 者 满二年 不满四 年者 满四年 不满六 年者 满六年 不满八 年者 满八年 及八年 以上者 相当于本人 标准工资 本人工资 会员 40% 20元 150元 300元 60% 70% 80% 90% 100% 非会员 40% 20元 150元 300 30% 35% 40% 45% 50% 优异 待遇 100% 100% 100% 100% 100% 支付期限 一次付清 按月支付,至连续病假满6个月止 残废军人转入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 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 前六个月工资照发(条例20条)。 [=此处为表格页((续表2))=] 项目 条件 支付待遇标准 疾病救济费 因工残废补助费 医疗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 职工疾病及非 因工负伤停止 工作连续医疗 期间在六个月 以上时,疾病 救济费按本企 业工龄长短计 算。 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 残废,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恢复工作后工 资减少,按残废前工 资减少比例计算。 职工因工负 伤医疗时 职工本 人疾病 及非因 工负伤 和退休 退职职 工病伤 医疗 时。 职工、 退休、 退职职 工的供 养直系 亲属因 病伤医 疗时。 职工因工死亡 或因工残废退 休后死亡,有供 养系亲属的。 职工因病伤死 亡或退休、退职 后死亡时,有供 养直系亲属的。 支 给 标 准 本企 业工 龄不 满一 年者 满一 年不 满二 年者 满三 年及 三年 以上 者 工资 减少 百分 之十 一至 二十 者 工资 减少 百分 之二 十至 三十 者 工资 减少 百分 之三 十以 上者 工资 减少 百分 之十 以下 者 在铁路 医疗终 结机构 或由铁 路医院 介绍转 院治疗 时 治疗 终结 后, 须安 装假 腿、 假 手、 义 眼者 及经 医院 决定 需修 理换 装, 费用 由行 政负 担。 在铁路医疗机构 或由铁路医院转 院治疗时 有供 养直 系亲 属一 人者 有供 养直 系亲 属二 人者 有供 养直 系亲 属三 人及 三人 以上 者 有供 养直 系亲 属一 人者 有供 养直 系亲 属二 人者 有供 养直 系亲 属三 人及 三人 以上 者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诊疗、 检验、 住院、 药品费 (自费 药品除 外)由 行政负 担 挂号费、 住院费按 规定收 取。药品 材料费 (自费药 品除外〉 及转路外 医院的医 疗费(挂 号费自 理)住院 费由行政 负担二分 之一 本人工资 会员 40%50%60% 10% 20% 30% 不发 其治疗 费、药 费的全部、住院伙食费 25% 40% 50%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非会员 20%25%30% 10% 20% 30% 不发 25% 40% 50% 3个月 4个半月 6个月 优异待遇 60%60%60% 补足残废前与残废后 复工时本人工资的差 额 分之一 由行政 负担。 30% 45% 60%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支付期限 按月支付至恢 复工作,退休、 退职或死亡时 止。 按月支付 按月支付至失 去受供养条件 为止 一次付清 因工负伤就 医路费由行 政负担,在 职工福利费 中列支。 [=此处为表格页((续表3))=] 丧葬费 丧葬补 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 丧葬补助费 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 条件 疾病及非因工负伤待遇 非因工死亡待遇 支付待遇标准 职工 因工 死亡 或因 工残 职工 因病 伤死 亡及 退 休、 职工的供养直系亲 属死亡时 因工负伤的待遇 因工死 亡或因 工残废 退休后 停止工作医 疗期间在三 个月以内者 停工医疗期满三个月尚未痊愈者 标 准 废退 休后 死亡 时 退 职的 职工 死亡 时 供养 直系 亲属 年满 十周 岁以 上者 供养 直系 亲属 年满 一周 岁至 十周 岁者 供养 直系 亲属 年龄 不满 一周 岁者 停工医疗期间医疗费用 停工医疗期间的工资 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者 死亡, 其丧葬 费与供 养直系 亲属抚 恤费 医疗费用 医疗期间工资 丧葬补助费 支 按企业平均工资 给 会员 3 个 月 2 个 月 一个 月的 二分 之一 一个 月的 三分 之一 不发 一次付 给疾病 付给企 一次付 给供养 非会员 3 个 月 1 个 月 一个 月的 四分 之一 一个 月的 六分 ,之一 不发 与正式职工同 与正式职工同 与正式职工同 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或非因 工负伤 救济费 三个月 业职工 平均工 资二个 月 直系亲 属救济 费三个 月的本 人工资 优异待遇 3 个 月 2 个 月 一个 月的 二分 之一 一个 月的 三分 之一 不发 的本人 工资 支付期限 一次付清 付至医疔终结 按月 发给 一次付清 病伤休假超过三个月以上死亡的不能 享受本待遇

知识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济南铁路局志》

出版者:山东友谊书社

本志记述的是1899年到1985年底济南铁路局机构沿革、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基建工程、工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铁路管理、科技教育、生活卫生文体、中国共产党济南铁路局组织、群众社团其他党派、政法人武、人物等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济南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