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状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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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53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婚姻状况
分类号: C922.2
页数: 3
页码: 82-8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商河县婚姻状况方面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商河县 人口 婚姻状况

内容

建国以前,商河县有早婚的风俗习惯,并且男小女大。男子十四五岁、女子十八九岁即完婚,甚至有十一二岁完婚者。豪富之家的子弟,结婚年龄最小的只有八九岁,贫穷家庭的男子结婚多在20岁左右,有的终身不能娶妻。
  建国后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早婚基本杜绝。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颁布,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者少见。1988年提倡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渐多。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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