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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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0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7
页数: 2
页码: 327-32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1986年至2007年间,县级财政体制改革、乡镇财政体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历城区 财政体制

内容

一、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6年始,县级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1988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财政包干体制,采取“定额上解”办法:即按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收大于支的部分,确定固定的上解数额。1994年1月1日起,财政体制由“财政包干”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以1993年净上划中央的收入为基数,核定县(区)级税收返还基数,后据每年上缴中央两税(增值税75%和消费税)数额,按1∶0.3的比例增加税收返还,继续保留定额上解和专项上解。2002年起,地方各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全部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并把营业税纳入省、市、县分享范围。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税收属地管理,主体税种两级分享”的新财政管理体制。按照新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重新划分了市、区两级的收入范围。2007年起,为加快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发展,对临港开发区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增收全留,超支不补,自求平衡,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乡镇财政体改革
  1986年,建立乡镇财政所,负责乡镇一级财政的收支管理,并制定“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或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随着经济发展及收入形势的变化,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1994年,根据分税制的要求,对全区乡镇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收入基数按1993年乡镇实际收入即税制改革和各级收入划分情况测算固定收入为基数,支出基数按1993年实际支出适当考虑政策性增支因素为基数。1998年,对乡镇实行“超收全留,短收不补,自求平衡,一定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2000年,区政府对大正示范小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行“超收全留,短收不补,自求平衡,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2001年,区政府制定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试行办法,对办事处实行“税收比2000年增长20%以上的增收部分,按重新确定后的隶属关系全部留给办事处,对当年3月10日以后新建企业形成的地方收入按区30%、办事处70%分成”的财政体制。2002年,街办体制调整为“确定收支基数,以收定支,超收全留”。2003年,对体制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将体制定为“核定收支基数,收支挂钩,超计划按比例返还,一定三年不变”。2005年起,对镇实行“核定收支基数,上解递增,补助递减,超收全留,自求平衡,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2006年,进一步理顺区与街办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和分配关系,对4个街道办事处实行“收入按属地协助征管,收支按增幅比例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农村税费改革
  2001年年初,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起步,2002年4月全面铺开。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即调整农业税政策:核定农业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为每公斤标准粮1.14元;新的农业税适用税率为6%,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代金。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大田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等产品改征农业税。“一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纯收入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40%,农林特产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两项附加属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至2002年年底,全区有55.5万名农民参加农村税费改革,共核实计税土地面积50.3万亩,平均计税常年产量596公斤/亩。改革后比改革前人均减负64.29元,减负率达70%。2003年,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全区一次性取消农业特产税。2005年,全区一次性取消农业税。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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