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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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2780
颗粒名称: 一、政策规定
分类号: C924.24
页数: 2
页码: 95-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定》政策规定的情况。
关键词: 历城区 政策 规定

内容

1986年2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定》,全县在农村独女户中逐步推行有计划、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凡农村独女户(母女均系农业人口),母亲年龄满30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1988年7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按照条例规定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后生育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孩子。1990年12月,区政府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实行生育证制度,并提出若干奖惩措施。
  1996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历城区对生育政策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2000年12月30日,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实施意见》,对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作出详细规定。2002年6月,区计生局印发《关于退二胎生育指标的有关意见》,明确自愿退二胎生育指标的夫妇需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等6个条件,规范了办理退二胎指标的相关手续。9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区计生局印发了学习宣传意见。2003年10月,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加大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政策导向力度,落实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2005年4月,区委印发《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平抑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意见》,要求强化基础,抓好七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2006年3月,区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目标是:2006—2010年,全区全面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新机制,继续保持低生育水平,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5‰,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5‰以内,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正常值以内,出生缺陷率逐年下降。要求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6个工作机制,提出了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的保障措施。同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成为指导全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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