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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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40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530.68
页数: 10
页码: 390-399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济南铁路财务管理情况机构设置、会计制度、运输收入、收入解缴、检查与监督、堵漏保收奖励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清算收入成本利润、资金管理等。
关键词: 济南铁路 财务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胶济铁路,1899~1914年,德国山东铁路公司设会计课管理公司财务。1914~1922年,日本侵略军在胶济铁路设铁道部,部内设计理课,管理财务。1923年,北京政府建立胶济铁路管理局,在管理局内设会计处。1927~1937年,胶济铁路管理局会计处下设出纳、检查、综核三课。
  津浦铁路,1913年,管理局设帐务处管理财务。1916年起,改设会计处。1938~1945年,日军侵占期间,在济南铁路局经理处内设会计课。1945~1948年,津浦区铁路管理局设会计处,管理财务工作。
  1948年11月,华东区铁路管理总局设会计处。1949年8月,改设为济南铁路管理局财务处,处内设财务、出纳清算、会计、检查等科及印票所,各分局、各机厂设财务科,基层站段为报销单位。1951年,推行经济核算,在基层站段陆续成立会计室。1953年,在车务、商务、机务、车辆、电务、工务等业务处设财务科(股),负责本系统所属站段的财务管理及决算汇总工作。1962年,撤销各业务处财务科。各级财务机构几经变化,到1985年,路局财务处内设有计划财务、运营财务、直属财务、基建财务、会计、收入稽查(辖管票据库)等六科。各分局和物资工业公司、线桥大修工程处、工程总公司等大口单位设有财务科(或计财科),基层站段设有财务(会计)室。
  第二节 会计制度
  建路初期,无统一的会计制度。1913年,京汉铁路会办王景春建议统一铁路会计制度,交通部采纳此建议后,颁布了统一的铁路会计委员会简章,以后照此简章执行。
  1950年,开始执行铁道部新的会计制度。1953年,学习苏联经验,采取分级核算制,执行“铁路基本业务日常计算会计科目表”。科目表有19类,报表有21种。1958年“大跃进”中,报表简化成1张“会计报表”,把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层层下放,基层单位的会计核算从简化到取消,有少数单位出现“无帐会计”。1959年以后,路局进行财务整顿,公布基层会计工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3个核算通则,加强了财务工作。1963年实行12种科目分类,取消苏联模式。1966年又新规定了6种报表:流动资金表、运输成本表、盈亏表、专用基金表、大修工程完成情况表、固定资产及固定资金表。1967年,废除借贷记帐法,试行增减记帐法。随后,又根据增减和借贷记帐法设置了三大类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及固定资金、流动资产及流动资金、运输结算及财务结果。1978年,改为借贷记帐法。1979年,实行不分类的铁路运输会计科目。1981年,为适应“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要求,增减了会计报表项目。1983年,实行利改税办法,增补和修订运输会计科目。1984年,路局拟定财务工作整顿办法、措施和规定,下发各单位进行整顿。
  第三节 运输收入
  一、收人解缴
  1946年5月,津浦区铁路管理局规定,运输进款由车站填具解款单,连同现金,密封装入款袋解缴管理局,银行派员到局代收后转入管理局银行往来帐户。
  1948年10月后,各站运输进款由管理局到沿线各站收缴。1950年起,铁道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铁路总金库,各车站运输收入交当地银行用汇款方式汇出,全部收入存入总金库(北京)帐户,只能存入,不得支用。1953年,取消总金库合同,各车站在当地银行设“运输收入专户”,办理存缴、清算事宜,车站每日汇总上缴一次。1957年,将“专户”改为“运输收入存款户”。1958年起,每月运输收入,除保留计划支出和超计划利润外,其余款额按旬上缴铁道部财务会计局。
  1962年起,运输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除规定的动支范围可办理转拨外,其余只能上缴,不准动用。每月按规定日期将收入全部上缴铁道部。1964年开始,先后与各煤炭矿务局、胜利油田等单位签订集中交纳运杂费协议,各站采取信汇自带或电报汇款方式,上缴运输收入。年末在途资金天数为0.91天,比1963年末缩短30.22天。1966年后,放松对车站上缴收入的管理,在途资金天数逐年增加,到1969年末达到9.3天,比1964年末增加8天多,在途资金1亿多元。
  1971年和1973年,路局两次规定运输收入上缴办法,解决运输收入汇缴不及时的问题。1978年,成立分局收入检查室,车站运输收入改汇分局。到1984年末,在途资金天数下降到2.82天,比1969年末压缩了6天多。1985年起,试行铁道部以运输收入抵拨运营支出的办法,路局根据规定拨款额和日期,通知银行将款从运输收入户拨入运营结算户,余额上缴铁道部。
  1963~1985年全局运输收入情况见表111。
  二、检查与监督
  1946年,津浦区铁路管理局会计处设检查科,审查各站报来的客货票据、报表,并汇编全局的运输收入总表,同时不定期地派查帐员到各站实地检查有关帐表,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1951年。
  1952年,将检查科分设为客运收入核算科、货运收入核算科、收入会计科和收入稽查科。1961年,路局制定收入工作管理细则。运输收入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收款,并保证运输收入完整、正确、及时上缴,同时揭发贪污、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1962年,有关收入的各科合并为运输收入和收入监察两个科。运输收入科负责审核票据、报表,核对车站上交进款,处理债权、债务等工作;收入监察科负责车站、列车收入稽查,发动站、车开展群众管理,不断加强基础工作,防止少收、漏收、多收和其他违纪行为。1963年,进行内部专业审查,查出少收运杂费15.2万元,多收运杂费7.4万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专业检查被迫停止。1971年,恢复客货票据、报表的审核工作,逐步加强运输收入的管理。1973~1977年,查出漏、少收款23万余元,多收13万余元。1977年底,各分局设立收入检查室,加强对现场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1980~1985年,共查出少收款95万元,漏收款44万元,多收款51万元。
  三、堵漏保收奖励基金
  1978年,执行铁道部规定,将客货运服务基金中的补票手续费全部划出,单独列帐,作为堵漏保收奖励基金,奖励在堵漏保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站车客货职工及收入稽查专职人员和公安人员等。其中50%归站段掌握,40%由分局安排,10%由路局掌握使用。1979年,扩大堵漏保收奖励基金范围,凡列车上的补票款(包括卧铺票)、到站补收的旅客票款、携带品超重运费和货物、行李、包裹检斤验货补收的运费及货场门卫验收货物时发现漏收的暂存费与查堵发现的其他漏收的运杂费,都作为堵漏收入,并提取总额的5%和补票手续费的全部作为堵漏保收奖励基金。站段、分局和路局掌握使用的比例分别为70%、20%和10%。以后,提取比例曾多次调整。1984年,改为70%落到班组,路局、分局、站段各使用10%。同年,根据铁道部规定,从当年运输进款超过上年实际部分提取7%作为奖励,凡超收1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10%提成,具体分配按4%下拨分局(对超过在1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7%下拨),其中分局留1.5%,2.5%下拨车务、列车段和特一、二等站。分局留用的部分,一是用于超收在10%以上的站、段,二是作为与运输有关部门的综合奖,三是用于分局和其他部门对增产增收作出切实贡献人员的奖励。路局留用的3%,其中1%用于路局与运输进款直接有关的处以及其他处室及直属单位对增产增收作出贡献者的奖励;2%和留利捆在一起作为调整工资等款源及分局间调剂。
  实行堵漏保收奖励后,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1978年,查堵漏收款180万元。1980年增加到891万元。1985年,堵漏收款达2329.6万元。
  四、客货运服务基金
  1955年,将运输收入项下的站台票款、携带品暂存费、站界内房屋、土地租金、货签费等11项列为车站地方收入,作为旅客和收发货单位服务有关的技术组织措施、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客货运输部门职工的生活福利等开支。1961年,车站地方收入中增加行李、包裹、货物保管、暂存费、运单费,取消站界内房屋、土地租金和货车清扫费。1962年,车站地方收入改为客货运服务基金,使用范围:增设围墙、棚栏、旅客厕所;车站、列车为改进旅客和收发货单位服务必须的零星购置和临时设备;其他单位向车站提供劳务的付款;车务段、列车段、车站职工一次性奖励和生活福利。1964年,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的40%归路局掌握使用,60%由分局和站、段掌握使用。1965年起,停止使用客货运服务基金票据,改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核收,票据和收入都报局财务处审核后通知分局列帐。1966年起,由路局掌握的40%,划归分局自行分配使用。1968年底,停拨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全部上交铁道部。1972年,重新恢复客货运服务基金。基金的70%由路局使用,其余上交。1980年,客货运服务基金改为自收自用,其中20%归路局使用,80%归分局和基层使用。1981年,分配比例改为路局留50%,拨分局50%,其中分局拨站段使用部分不得少于10%。客货运部门使用比例按四六分成。1985年,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达到624.4万元,比1981年增长93%,分配比例未变。
  第四节 清算收入成本利润
  一、清算收人
  1951年,实行经济核算制,由铁道部统一给路局清算收入,局管内收入自行列帐;直通收入按客货票据所记运价及实际经由里程,算出换算吨公里,按运价率算出应得清算收入。1953年后,按铁道部规定,运输收入全部统交部运输收入帐户,管理局营业资金来源于管内运输收入、清算直通收入与运输业务无关的收入三部分。
  1962年,每月的运输收入改为不分管内、直通全部上报铁道部,清算收入按全局实际完成的货物计费吨公里、旅客人公里分配。发送1车11元,到达1车9元,作为货物到发作业费,在货运收入内扣出,直接作为路局应得收入;其他收入以实际核收数作为路局应得收入;杂费及配属路局特殊车辆的使用费由收款局清算给路局。1966年取消此种清算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收统支制度。按年下达运输收入和支出计划,分别按计划考核分配,运输收入按期上交铁道部。
  1980年,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输收入清算分配办法又作调整。路局根据实际完成的换算吨公里和铁道部规定的每万换算吨公里的清算单价(115.8元)取得客货运输清算收入。按每车装14元、卸11元、排空8元,及完成装、卸、排工作量计算装、卸、排加给收入;运输进款中“其他收入”不参加全路收入再分配,按各局实收数列帐;凡是超额完成进款任务,或遇新线接管、自然灾害等临时需要的补偿收入,铁道部再从保留的总收入的3%中,按超计划进款的10%增拨,年终再有结余,铁道部按各局全年实际进款比例分配,路局作为运输清算收入列帐。同时路局对各分局也规定相应清算分配办法,每万换算吨公里清算单价为:济南分局118.20元;青岛分局125.50元;徐州分局105.51元,其余各项均比照铁道部规定办理。1983年,铁道部对路局每万换算吨公里清算单价调整为123.8元,路局对济南、徐州、青岛分局分别调整为125.09元、111.45元、131.89元。此后至1985年未作调整。1953~1985年路局清算分配运输收入情况见表112。
  二、成本支出
  1952年,运输成本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直接费包括车务费、商务费、机务费、车辆费、工务费、电务费、航渡费、公安费、卫生费、文教费;间接费按性质分为主要间接费、行政管理费及一般支出,并按成本项目分成工资、材料、燃料、电力、其他五项要素。1953年,实行铁路支出科目汇总表,包括运输支出和其他来源支出两部分。运输支出为运送客、货所支付的工资、材料、燃料、电力等支出;其他的支出为办理与运输业务不可分割的附业所支付的工资、材料、燃料、电力等支出。
  1962年按铁道部的《铁路运输成本核算规则》,将全部运输成本分成:生产费(车站、列车、机车、车辆、线路、信号、通信设备及其他)、服务管理费和运营设备大修支出。1974年又将生产费分为车务、机务、车辆、线路、航渡、通信信号、房建、其他,其余为管理费,并将大修费及更新改造费纳入运输支出成本范围。
  1979年,改革财务管理体制。重新规定运输成本支出范围,将办理客货运输的费用、运输准备、列车运行费用、运营单位的设备工具、备品仪器等的购置、维修、保养费用,都列入生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集中费、间接生产费、管理费,列入运输成本的非生产性费用。1985年,运输成本支出范围修订为生产费(基本生产费及一般生产费)和管理费。
  三、经济核算
  1953年,依照铁道部《铁路管理局经济核算制实施办法》实行经济核算制。运输分局为经济核算的业务单位,具有完备的生产财务报表,独立资产负债表,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具备业务上必须的房屋设施、备品、工具及辅助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按运输分局的计划工作量、管理局核拨给定额流动资金及清算流动资金,再按完成的工作量与规定清算单价向管理局取得运输清算收入;运输分局按计划完成基建、大修工程任务和其他专项任务等,都由管理局拨给资金,由运输分局按月、分季及年度向路局报送财务决算与生产分析情况的报表,并相继在车辆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工程段、工程队实施经济核算制办法。1956年,制定班组经济核算实施办法,以一个小组或工班为最小经济核算单位,先后实行了车辆“车间经济核算实施办法”;机车乘务组及检修组的“机车检修保养的经济核算实施办法”;车务的“编组站、货运站及区段站经济核算实施办法”等。
  1958年,受“大跃进”影响,上述经济核算实施办法停止实行。同时废止了以前的经济核算文件。1959年,又重新制定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编组站及车务段等单位清算指标成本计算与清算办法。1963年,又制定实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核算办法。1966年,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体制。路局根据清算收入和成本支出,计算节约和超支。1967年,路局运输支出的所需资金,由铁道部按实际、计划和完成的工作量3种有权支出计算方法进行结算,路局成了“大报销”单位。1972年,试行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结算办法,运输收入和支出,实行统收、统支办法。1979年,改革铁路运输财务管理体制,把企业经营成果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结合起来。路局根据完成客货运工作量,计算所得运输收入,扣除15%的工商税和运输支出后即为运输利润。1982年后,实行总会计师负责的三级经济核算体系,建立了核算制度和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四、利润留成
  1955年,执行铁道部规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5%的企业奖励基金。1958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提取3.083%作为利润留成基金,用于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费、新产品试制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不足。1964年以后,利润留成基金改为提取企业基金。1969年,又取消企业基金制度,改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医药卫生费、福利补助与困难救济等。1978年,重新建立企业基金制度,完成铁道部下达的8项经济指标后,可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1981年,实行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路局测算出利润留成率为14.1%(其中职工福利基金占8.6%,奖励基金占5.5%)。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办法,实现利润按铁道部核定数额上交税前集资款后,按计税利润的55%上交所得税,余下的税后利润:一部分按照铁道部核定的留利基数留给路局;一部分按递增办法上交铁道部。超过递增幅度的增长利润再实行四六分成。60%留给路局,40%上交铁道部。利改税办法一定三年不变,1985年期满后改为经济承包责任制。1951~1985年全局利润构成和完成情况见表114。
  第五节 资金管理
  一、资金供应
  1951年,对定额流动资金进行了核定。1958年,路局核定年度流动资金平均定额后,按全年平均需要额来测算。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30%的定额放款,作为路局流动资金的正常来源,其余由财政拨款。1959年,路局的流动资金采取由人民银行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信贷方式,将在此之前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作为人民银行的贷款,办理转移手续。定额以外和季节性储备所需资金,再向当地银行贷款。1961年,专用基金不再参加流动资金周转,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贷款。各单位将专用资金进行清理,除按中央规定该冻结的资金外,其余转入新户继续使用。1962年,取消国营工业交通企业银行定额贷款的规定,按1961年底“定额借款”的帐面数额,转作企业自有基金。1962年,划分资金的内容:自有流动资金是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进行,在进行生产前所需材料、燃料、配件、低值易耗品等最低储备量的资金;清算流动资金是路局在收到铁道部拨给的营业资金之前,运输生产进行中对自有流动资金储备物资消耗的补充和其他开支所需的资金;大修基金路局自提自用,除缴线路大修折旧,及货车大修折旧等费由铁道部平衡统筹使用外,其余部分,由路局自行安排大修计划使用。1971年,路局根据交通部“运营、大修拨款清算办法”,制定了对各分局、工程指挥部拨款清算办法。运营拨款清算是每月1日,拨付工资除外的60%经费;每月15日,拨付工资全部及其余40%经费。路局对分局、工程指挥部的大修拨款清算,是在批准的年度计划或在年度、季度大修范围内按工程进度并考虑预付款与大修往来余款,再进行拨款。1980年,全路进行清产核资。对各单位流动资金定额作了核定,核定后的多余数上缴路局,逾期不缴,属于多占用的国家流动资金,按月加收2.1‰的占用费,并由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从1983年7月1日起,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原来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由银行进行管理,所增加的流动资金向银行贷款经路局批准,物资处向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04万元。
  1953~1985年全局运营流动资金状况见表115。
  1985年,铁道部对路局运营资金、大修、更新改造基金拨款全面实行“以收抵拨”的办法,由路局按部批准限额直接从运输收入存款专户转拨运营结算户。是年底为支持各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规定在路局资金支付能力许可范围内,分局级单位,可提出书面借款报告,向路局借款。按月征收资金使用费,年限暂定为1至4年,各年征收标准按3.6%、4.8%、6%、8.4%。
  二、专用基金
  1962年,建立客货运服务基金,用于改善客货运服务设施;1978年,建立堵漏保收基金,用于对堵漏保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1979年,开始提取折旧基金,综合折旧率为4%,其中,基本折旧率为2%。之后,综合折旧率和基本折旧率分别提高到6.5%和3.5%。1981年,试行全额利润留成,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从成本中提取的福利费和按工资总额5%从利润中提成的企业基金的8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按部规定标准计算的成本中开支的生产资金和企业基金中的20%为职工奖励基金。1983年,利改税后,又增加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专用基金,专款专用。
  1972年以前,大修与更新改造费,均在成本范围支出,不单独核算。1972年,交通部颁发大修理与更新改造基金费用划分办法,由交通部统一计提,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别掌握。大修基金,用于线路换轨大修、线路中修、成段更换钢筋混凝土轨枕、铺设无缝线路、机车、客车、货车厂修和加装改造。更新改造基金用于设备更新、原有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增设劳动保护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原材料,治理“三废”、防止环境污染等,除交通部计划掌握的项目外,其余由路局留用。
  三、财产清查登记
  1951~1952年,对铁路财产进行清产核资,各单位对掌握的财产进行清查登记,建立了固定资产卡片。1953年,又对卡片进行整理,补齐了缺漏的卡片,使卡片、帐目和实物三者相符。1971年,贯彻山东省“深入开展清仓查库工作的决定”,布置各单位进行清查,对在“文化大革命”中损失的财产,先列待处理盈亏,另列单逐级上报铁道部处理。1973年,实行《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试行办法》,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了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工作。1979年,根据铁道部要求,全局开展清产核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的财产清查工作。1980年,开展“双核”(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工作,路局成立“核资”和“核需”两个办公室,在青岛分局开始试点。1981年,路局又开展了对再用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定工作。到1982年底,整个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结束。1983年,按铁道部公布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不同的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为:多则90年,少则10年。
  四、固定资产
  1953~1985年全局固定资产状况,见表116。
  第六节 财务监察
  1952年12月,财务处设立稽核科,定员13人,负责稽核管理局所辖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包括:检查所办业务是否合法及遵守财经纪律;揭发盗窃、非法动用资财、违法乱纪等问题;检查财务会计及仓库材料各项业务手续单据及会计帐册的记载、报告的编制是否正确及时;执行生产财务计划、资金运用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等。从1953年起推广中专经验,按年按季建立了决算审查制度,以此形式作为财务监督的主要手段。1954年,财务处稽核科的机构人员职掌范围一并划归管理局人民监察室。1958年8月,人民监察室撤销。1961年11月,在财务会计处内设立财务监察科,定员5人。1965年撤销监察科,财务监察工作由此中断。
  1977年,根据中央、国务院和铁道部的部署,在全局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自此,财经纪律大检查每年进行一次。1978年,重在财务处成立会计监察科,定员7人。同年6月,对局内工务系统财务工作和财经纪律进行检查。检查重点:现金及应付款;工资帐项及包工费;大修和更改工程项目及灾害支出;承办外委专用线工程和维修任务的材料管理及保管;养路机械化的经济效果;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情况。1980年1月,财务处改设财务监察科,定员5人;各分局同时专设财务监察人员。同年4月,贯彻实行铁道部《铁路财务监察暂行办法》、《违反财经纪律项目》、《铁路财务监察的基本方法和铁路局检查的内容与重点》、《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等规定。1980、1981、1983、1984年,分别查出违纪案件2499、906、157、176件,违纪金额分别为1007、680、215、279万元。同期,发现一批财会制度较健全、遵章守纪的单位。济南工务段“加强经营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的经验,被铁道部在全路推广。
  1985年,路局成立审计处,财务处财务监察科撤销,其职能并入审计处。

知识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济南铁路局志》

出版者:山东友谊书社

本志记述的是1899年到1985年底济南铁路局机构沿革、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基建工程、工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铁路管理、科技教育、生活卫生文体、中国共产党济南铁路局组织、群众社团其他党派、政法人武、人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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