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济南市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济南科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125
颗粒名称: 十二、济南市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分类号: G322.752
页数: 2
页码: 285-2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济南 科技志

内容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 我市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我市工厂企业、专业和厂办科研机构以及农业生产等单位,根据生产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可以临时聘请外单位的科 技人员担任科学技术顾问或承担讲课、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也可以聘请兼任技术 领导职务。
  第二条 各单位聘请兼职人员,应征得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可以采用合同形式规定聘请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兼职期限和待遇等。签订兼职合同时,双方单位和本人参加,并将合同分别上报双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兼任技术领导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兼职人员在聘请单位内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对兼职人员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做出的贡献应如实写出评定材料并转给原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第四条 聘请科技人员兼职的报酬,参照以下标准支付:受聘科技人员离开本单位到需方工作一年以上的,其年收费标准为:高级科技人员四千至四千五百元,中级科技人员三千至四千元,初级科技人员二千至三千元。间断性地到需方工作的,如科技顾问或其他专项技术工作,其报酬可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每日收费标准一般可按:高级科技人员二十至二十五元,中级科技人员十五至二十元,初级科技人员十至十五元或由受聘方和需方共同商定。经济效益显著者可加奖鼓励。
  被聘人员的差旅费和工作中开支的其他费用由聘方负责。
  第五条聘请科技人员兼职的报酬,一般由聘请单位在工作完成后或每年度向受聘单位一次付清,也可按月或分期支付。受聘单位提取80%~90%,个人提取10%~20%,作为职务(技术)津贴,各单位发放兼职人员的职务(技术)津贴,应按贡献大小,多劳多得。发放职务(技术)津贴时,聘请单位在征得受聘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直接发给本人。
  第六条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所需开支,工厂企业列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列入事业包干经费开支。
  第七条各单位在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工作中,要树立全局观点,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应当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为四化多做贡献。同时,要注意科技人员的业务自修与身体健康。
  第八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规定为准。
  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

知识出处

济南科技志

《济南科技志》

本书《济南科技志》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以实事求是、略古详今、坚持“四新”(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体例)为原则,以济南古代、近代、现代科学与技术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记述了科学技术在济南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济南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