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木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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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30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木竹经营
分类号: S75
页数: 2
摘要: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林木采伐量653291千立方米,其中军工用材43291千立方米,交通用材170000千立方米,薪炭用材290000千立方米,其他用材150000千立方米。
关键词: 林业经营 森林管理

内容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林木采伐量653291千立方米,其中军工用材43291千立方米,交通用材170000千立方米,薪炭用材290000千立方米,其他用材150000千立方米。
  解放后,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严禁滥伐森林,做好防火护林暂行办法》中规定:不论集体与个人的林木,采伐量均不得超过林木的当年生长量;采伐林木,不得破坏水土保持,应选留健壮母树,保护幼树,严禁砍伐胸径3市寸以下的用材林(杉、松、按);采伐毛竹,每亩一般应选留健壮母竹50—60株,并严禁立春至芒种期间进行采伐;必须做到采伐和更新并举,做到随采伐随更新,伐的少,种的多,活的多,坚决反对只砍伐不更新的做法。并规定交通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森林;防风林、护堤林、护田林、疗养林、名胜古迹林、水土保持林、居民点绿化带的林木;各种母树林和留作天然下种更新的母树;油茶、油桐、乌桕、茶叶、果树、山苍子等特种经济林和樟树等不准砍伐。县内采伐林木,一直遵循这些原则。1978年开始,各林场对用材林进行间伐,至1985年,全县共间伐杉条木8761立方米,毛竹230515根。
  [=此处为表格(1978—1985年国营林场木竹采伐数量表14-2)=] 第二节购销县内生产的木竹素来不能满足人们用材的需要,木竹来源主要靠崇义、上犹、大余3县。崇义、上犹木竹由上犹江放运到唐江销售,大余的木竹由章江放运到县城、镜坝销售。清代和民国时期,木竹均由私人设行经营。清雍正年间(1723—1735年),由上犹江输入的木材胜于章江由大余县输入的木材,原在镜坝经营木业商的温某即迁来唐江对面河滩边开设昌和木行,继之李某也在唐江洋燕岭下开设均和木行(后称新木行)。至民国元年(1912年),在唐江开设木行的有温姓的宝兴行,卢姓的恒泰行,何姓的和兴行,朱姓的和顺行,以及钟姓的鼎丰行、明盛行、同聚行7家。唐江因而成为大宗木竹集散地,除部分木竹供应县内应用外,大部分转销赣州、清江、南昌、湖口以及安徽、江苏、南京、常州等省、市、县。为保障经商秩序,木行河滩互订有行规滩约,无论个人或行栈营业者,一经与上江客(即崇义、上犹木商)议定价格,付少许定金,他人则不得插手。这种靠少许定金而垄断木材,转手倒卖的方法,称之谓“提笼”,可谓无本攒大钱。至于设行代客买卖者,则以成交额的九八、九七或九五收取行佣费。据宝兴行经纪人温某泄露,每年成交的木材约3万余两码子(测木方法采用龙泉码),以每两码子20元(银元)计算,成交额达60余万元,以九八扣取行佣,则可获万余元之利。
  解放后,木材和毛竹由各基层供销社自行采购,自行销售,也仍有少数私人经营木行,1954年,国家对木材、毛竹实行统购统销后,由县供销总社生产资料组统一经营,每年由赣南行政公署分配木材指标4000~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左右,由县按计划经销,但实际每年都要超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数。1959年,木竹归县农林垦殖局经营,在唐江、蓉江设木竹供应组。1962年,由森工局专管木竹经营,改唐江、蓉江木竹供应组为木竹供应站,为方便群众购买木竹,另在镜坝鹅岭设立木竹供应组。1963年又设潭口木竹供应组。1968年,木竹划由县生产资料经理部经销。1971年至1985年,归县林业局经营。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木竹购销逐步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实行多渠道经营。1982年,木材主要销售点的蓉江、唐江、潭口、朱坊,每墟平均上市量均在20立方米以上。行情价格,杉木一般上浮40%左右,每立方米平均约250元。
  1978年以后,县国营林场间伐的杉条木和毛竹,由各国营林场就地销售供应。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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