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封山育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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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9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封山育林
分类号: S755
页数: 1
摘要: 民国时期,各乡村都习惯采用全封山或半封山育林,把要封的山立起禁山牌,写上民约,鸣锣告众,并雇请专人看守山林。
关键词: 封山育林 植树造林

内容

民国时期,各乡村都习惯采用全封山或半封山育林,把要封的山立起禁山牌,写上民约,鸣锣告众,并雇请专人看守山林。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封山育林工作制订森林管理办法,发布封山育林布告。各乡村根据山林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全封、半封、轮流封的办法。对人工幼林、飞播幼林、天然更新幼林和水土流失山地,规定全封5年以上,严禁砍柴、割草或放牧;残次林和成林地实行半封,只准割草,不准砍树、挖蔸、打树枝;实行轮封的山林做到封而不死,开而不乱,有计划地安排砍伐。1984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封山育林的布告”规定:破坏森林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乱砍滥伐1株树罚款5—20元,损坏幼树1株罚款1—5元(小孩损坏家长负责),砍树枝1枝罚款0.3—0.5元。破坏公路树木者,加倍罚款。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烧炭者给予没收。无放行证运输木材、柴炭的,除没收产品外,对承运司机罚款30元以上。凡是上市交易木材、松杂片柴的,一律没收,并征收育林费3—5元。对侵占林权,抢砍滥伐林木,殴打护林人员以及纵火烧山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严惩。对工作失职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为加强对封山育林的领导,县成立“能源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自然村选派护林员,组织护林队伍。1983年,有公社林场专职护林员141人,兼职护林员320人。十八塘乡马头村店孜前村民小组,共有37户,山林总面积980亩,从1968年开始实行全封山和造林,同时实行改灶改锅,节约烧柴,一直坚持十几年如一日,从70年代中期开始,农户全部烧柴自给有余,农民建新房和结婚制家具,组里可批供70%的杉木。1952—1985年,全县累计轮流封山育林669.35万亩。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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