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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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96
专题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91.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民国34年起开征地价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15%至50%,后因地价暴涨,又抽课土地增值税,税率分4级,在原定地价(或估定价),增值一倍以下者课征2%,每超一倍就其超过部分逐级递增20%,最高至80%。 解放后,土地税综合为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即分为房产税与地产税,安溪县1989年开征,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是:县城,一等6角,二等5角,三等4角;建制镇,一等4角,二等3角,三等2角。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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