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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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95
专题名称: 城市房地产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91.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安溪县始于明代,年征7锭3贯390文。清代征铺捐,店屋住宅按租金十抽一,年征288000文。民国初期沿用清制,规定收一个月租金额。民国18年(1929)至23年,年包征337元解省。民国24年财政改制,划为地方收入,改称房铺宅地税,包征数不变。民国25年起由县经征处自征。民国30年5月,凡城镇居民在400户以上者,应照章征收。出租者按租金额征5%,自有房屋按价值征0.5%,民国37年规定城镇居民300户以上者,营业用的房屋,按租金额征20%,自用者按房屋现值征收2%。 解放后,初期沿用民国旧税制。1949年冬季征收3500元(折新人民币),1950年征收8936元。1951年起停征。1952年6月14日福建省府公布《福建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安溪县属于不开征地区。房产税1987年开征。依房屋原值,没有原值的按评估现值计算,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征。出租的,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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