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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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93
专题名称: 筵席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90.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安溪县民国31年4月开征筵席税,按消费额计算,1元至10元征收10%,20元以上的征收20%,由菜馆代扣代交。 解放后,暂沿用民国旧税制。1951年1月开征筵席税,起征点,筵席3元(旧人民币),冷饮1元,旅馆2元,1952年12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1953年1月饮食行业改征营业税。 1982年1月起继续征收筵席税,在菜馆、宾馆、招待所等办酒席,每户每次在5桌以内的,扣除免税3桌,税率20%。10桌以内按40%税率征收。15桌以上按66%税率征收。30桌以内按80%税率征收。31桌以上按100%税率征收。群众在家庭或借用食堂等场所举办的酒席,三桌免税。5桌以内每桌征收10元。10桌以内每桌征收20元。15桌以内每桌征收30元。30桌以内每桌征收50元。30桌以上每桌征收80元。1984年暂停征。1988年10月筵席税起征点为一次筵席交付金额满200元至500元(包括糕点、饮料、香烟、水果)者,从价按15%税率计征。福建省政府颁发筵席税实施细则,将起征点改为500元,按15%税率计征。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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