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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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91
专题名称: 车船使用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90.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明宣德四年(1429)课船不课车,名曰“船料”。以梁头广狭为计算标准,从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税,又曰“梁头税”。 民国24年(1935),改称“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征收车、船及肩舆三项税。安溪县参议会审议认为,肩舆系苦力,建议缓征,帆船及非机动车很少,暂不征收,只对龙门汽车公司的几辆汽车征收使用牌照税。 解放后,沿用民国的旧税制征收。1949年冬季征收汽车使用牌照税300元。1950年8月17日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1950年夏季汽车使用牌照暂行办法》,安溪不是开征地区,当即停征。 1957年第二季度起,对机动车辆一律开征使用牌照税。1958年1月对非机动车船不分地区一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安溪县征收的车船税额是:机动载货汽车,每吨年征40元。畜力板车每辆年征3.20元,1959年调整年征4元,1966年后年征2.40元,后又减半征收1.20元。木帆船11至15吨季征2角,义渡免税。1982年2月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3年7月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乘人汽车每辆年征10座位以下200元,10座位以上300元;载货汽车每辆年征每净吨40元,摩托车(二轮)每辆年征40元,轻骑每辆车征30元,摩托车(三轮)年征50元。拖拉机按载重每吨年征30元。1986年9月车船使用税按年定额一次征收,乘人汽车每年10座位以下200元,11座以上300元,载货汽车净吨位每吨年征40元,三轮汽车每辆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30元(包括轻骑),三轮摩托车40元。拖拉机按载重每吨30元,营业性的畜力板车每辆18元,人力板车每辆10元,自行车每辆4元,木帆船按载重吨位计征,10吨以下每吨6角,对农民专用于农业生产而兼营其他运输业务的自有车船,矿山、厂场范围内行驶的车船,学校、医院、体育馆自用车船,以及外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均予免税。1990年对重型载重汽车,大型单板车核定吨位十吨(含十吨)以内的,仍按福建省规定税额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超十吨部分减半征收,吊车按同类型载重汽车底盘核定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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