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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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90
专题名称: 屠宰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89.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清末征课的有屠捐、肉捐诸类,随后演变“屠宰牲畜税”。 民国4年(1915)开征屠宰税。民国17年至21年,全部包征,一定四年不变,年税额银圆8400元。民国21年至23年,年税额降为7200元。民国24年,年税额调整为14400元,这段时间,按猪的头数征收,每头猪征屠宰税2.9元至3.3元。民国25年起,主要集镇由县经征处所属分处自征。民国32年改为定量征税(每头猪60公斤,每头牛125公斤,每头羊12.5公斤),从价依10%税率计征。民国35年福建省核定安溪任务数猪2917头,正税每头猪12000元(法币,以下同),屠宰费200元;正税每头牛18000元,屠宰费400元;保护耕牛基金7200元;正税每头羊270元,屠宰费100元。正税三分之一缴省,余额县、乡各半缴库。民国37年4月牲畜定量改为猪每头75公斤,牛每头150公斤,羊每头15公斤,仍按牲肉市价依10%税率征收。民国38年3月1日起,屠宰税改征银圆,每头定额猪3元,牛4元,羊9角,以粮食抵缴,谷52公斤折银圆6元。 1949年5月上旬,中共安溪中心县委领导的游击队首次解放安溪县城,成立安溪县人民民主政府,在安溪解放区及游击区征收屠宰税,每头猪征税2元,每头牛征税4元,每头羊征税5角。同年8月31日安溪正式解放,屠宰税暂沿用民国旧税制,按头定额征收(每头猪3元,每头牛4元,每头羊9角),取缔承包陋规。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9月改按牲畜宰后实际重量从价依10%的税率计征。对部队、机关团体、学校自养自食的牲肉,免税;农民自养自食的猪肉,限量10公斤免税。1956年宰售牲肉由县食品公司一条鞭经营,按实售金额依10%的税率计征。农村由各食品站代销经营部分,每头猪定量60公斤,每头牛125公斤,羊10公斤,按食品公司统一价格依率计征。1957年2月1日屠宰税改按8%征收。对伤、病、死的牲畜按实售价六折征收。1957年11月,取消农民自食猪肉的免税照顾。1958年8月国营企业向省外调拨的牲畜,在起运时按收购价依5%税率征收一道屠宰税,销地于宰后再按4%的税率交纳一道屠宰税。1959年税率,猪、羊为10%,废牛、马、驴为21%,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屠宰的牲畜,按实际重量和国营牌价,猪、羊税率按8%,废牛、马、驴的税率按18%交纳屠宰税,部队自养自食的牲肉,仍给予免税。1960年8月20日起,屠宰税不分对象,统一在宰后按牲肉销售价,猪、羊8%,废牛13%的税率征收。1962年7月废牛改按8%的税率征收。1965年10月由按实际重量依率计征,改为不分重量,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猪2.5元,牛4元,羊5角)。 1973年税制改革,把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国营商业收购的猪、牛、羊等牲畜(包括白肉)按总金额依3%税率计征。对集体伙食单位和城乡居民屠宰的牲畜,照旧征收屠宰税。对屠宰病、伤的猪、牛、羊,予以免税。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的牲肉,免税。1984年1月国营、供销按实售金额依3%税率征收产品税,对农民及集体伙食单位和私营商贩继续征收屠宰税(每头猪4元,每头牛6元,每头羊5角),除对部队免税和老革命根据地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限期免税外,其他都应按规定征收屠宰税。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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