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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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84
专题名称: 调节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87.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1985年开征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由财税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的余额,求出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征收调节税的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例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物资、供销、金融、保险等企业,调节税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9年开征。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0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资调节税,二级原税率30%,1987年调整为20%;三级原税率调低5%。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的20%以上部分,原税率200%,1987年调整为100%;原27%以上保持200%。1987年开征个人调节税,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项收入按月计算),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本地区计税基数105元的,就其超基数三倍以上部分(420元以上),依超倍累进税率,按月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累进税率分为20%至60%五个档次。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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