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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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82
专题名称: 营业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85.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安溪营业税从建县时开征。历代对商品买卖都有征税。南唐称为市税,按卖价每千钱抽20文(税率2%)。宋代对行者携带货物,征收过.2%,居者买卖货物,征收“住税”3%。元代至元七年(1270)定商税制,规定三十取一,商人必须按月交税,才能进城贸易。明代的商税沿用元代税率,新开征“市肆门摊课”。清代征收贾捐,月交易银满一两者收三分,钱满一千者收30文,至咸丰三年(1853)创立“厘捐”,同治四年(1865)推行全国,同一种产品、产地纳户厘,运输纳行厘,销售纳市厘,见物就征,一物数征。光绪年间(1875—1908),安溪县的厘金税率分2.5%、3.3%、7.5%等档次。 民国初期,沿用清末厘金税制。至民国19年(1930)全国裁厘后改征营业税。民国20年划为地方税。奢侈业税率3%至4%;特种营业税率2%至20%。民国24年1月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税率3%至8%;营业资本额计征,税率5%、6%、15%、16%。民国31年起,营业税由地方税转为国家税。同年7月2日按营业收入额课税,税率3%,按资本额课税,税率4%。民国35年6月将营业税分为普通营业税和特种营业税两种,普通营业税划归地方,特种营业税归中央统一征收。民国36年按营业收入额课征税率2%,按收益额课征税率6%。 营业牌照税:民国31年开征。税率2%。开征的税目有,戏馆、舞场、书场、球场、酒馆、饭店、茶馆、迷信品商店、旅馆、浴室、屠宰户、牙行、当铺等,根据各业户的资本额分六级发照。至民国35年由13个行业扩大到25个行业,民国37年征收范围再扩大到45个行业,分两类定额征税,其超过定额按1%和20税率计征。 1949年8月31日安溪县解放,营业税暂沿用民国营业税制。1949年开征工商业税,至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9月恢复独立税种。营业税安溪县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商品零售、邮政、电讯、公共汽车、电影院、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建筑安装、缝纫、刻印、修理修配、设计、制图、录相、其他饮食等按3%税率计征;对加工业加工、租赁、旅社宾馆、招待所、客店、饮食店、保险、银行及信用社的业务收入按5%税率计征;对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对临时经营、代营业务收入的,按收入额依10%税率计征;对铁路、管道运输收入按15%税率计征。1990年9月1日起,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税目,税率为5%。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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