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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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472
专题名称: 农业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581.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清代前的田赋解放后改为农业税。废除民国的田赋征实、征借,以及其他苛捐附征。农业税包括农业税、特产税、耕地占用税三部分。 1949年秋,沿用民国的田赋制,征收公粮、公草,以户计征,赋元在六角以下者免征,六角一厘以上分十一级累进税征收,征收公粮3609.55吨,1950年9月执行政务院《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以户计征,税额分为40级,税率由3%递加至42%止,采用全额累进税制。1951年全面查田定产,仍采用全额累进税制,以户计征,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为标准,按全家人口全年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税计征,全年征收农业税(稻谷)7790.4吨。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农业税率在1951年基础上作了调整,增设免征点,降低最高累进级,全年征收稻谷4505.2吨。1952年至1955年,农业税仍以户计征,按土地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依每户每人全年农业收入分24级累进税率计征。 1956年后,不再按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增减计征,改按常年应产量,实行比例税率,按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及个体农户为计税单位,依率计征,对个体户实行加成征收。当年征收稻谷5593.9吨。 1958年起,为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和合理负担的政策,简化税制,实行比例税制,全县平均税率为11%。1987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0.91%,税率最高的乡镇为12.9%,最低的为9%。 农业税以征收稻谷为主,一部分社队因交通不便等情况,交纳粮食有困难的,按规定折征代金。1985年6月1日实行将现行农业税以征稻谷为主,也可以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确定收购价。1990年征收稻谷1913.55吨,折合人民币入库149.9万元,完成预算148.1万元的101.1%。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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