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消费行为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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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028
专题名称: 特种消费行为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598.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当时按照戏班所得按台抽取,由管班方具结认额交纳。民国20年,福建省把特种消费税改为特种营业税;民国30年,全国统一改名为筵席娱乐税。民国36年至民国37年2月,惠安县筵席税收入445.7万元(法币),占地方税的3.1%;娱乐税收入200.45万元(法币),占地方税的1.4%。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设置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饮食、旅馆等5个税目,税率为10%~50%。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对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8项征收文化娱乐税,税率分5级。螺城镇适用丁级,电影10%,其他项目4%;其他乡镇适用戊级,电影5%,其他项目2%。1966年,省财政厅报请税务总局同意,暂停征收文化娱乐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文化娱乐税改为营业税的一个项目。 1950~1954年,筵席税是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一个税目,1954年9月并入营业税征收。1982年,福建省颁发《筵席税征收规定》:凡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筵席税。但惠安县未能执行,于1984年7月奉令停征。1989年,全县征收特别消费税2.2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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