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图书馆
泉州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泉州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特种消费行为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028
专题名称:
特种消费行为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598.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当时按照戏班所得按台抽取,由管班方具结认额交纳。民国20年,福建省把特种消费税改为特种营业税;民国30年,全国统一改名为筵席娱乐税。民国36年至民国37年2月,惠安县筵席税收入445.7万元(法币),占地方税的3.1%;娱乐税收入200.45万元(法币),占地方税的1.4%。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设置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饮食、旅馆等5个税目,税率为10%~50%。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对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8项征收文化娱乐税,税率分5级。螺城镇适用丁级,电影10%,其他项目4%;其他乡镇适用戊级,电影5%,其他项目2%。1966年,省财政厅报请税务总局同意,暂停征收文化娱乐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文化娱乐税改为营业税的一个项目。 1950~1954年,筵席税是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一个税目,1954年9月并入营业税征收。1982年,福建省颁发《筵席税征收规定》:凡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筵席税。但惠安县未能执行,于1984年7月奉令停征。1989年,全县征收特别消费税2.2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