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025
专题名称: 房地产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597.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惠安县开征铺捐,规定凡城镇经商铺,每年按租金抽取1/10作捐;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征收铺金4080元。民国21年,重新确定税率为1/12(即12个月捐1个月)。民国24年征收712元;民国25年征收787元;民国36年征收413.32元。 1950年,政务院颁布《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惠安县不属列举开征区域。1959年上半年,税收体制权限下放后,城关地区首先开征房地产税;8月,因不具备规定条件而停止征收。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惠安县确定在螺城、崇武、洛阳等3个集镇开征此税。1989年,全县征收房产税30.4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4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