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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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018
专题名称: 交易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596.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包括牲畜、集市等交易税)民国17年,设立牲畜营业税,涉及猪、羊、牛、鸡、鸭、鹅等6种。后因禁止宰牛,鸡、鸭、鹅征税近于苛细而均予取消,仅以猪、羊为限,一头猪征税0.75元,一头羊征税0.12元。民国24年,该税随屠宰税项下附征。 1951年5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开征牧畜交易税,税率5%,起征点1头,对牛、马、骡、驴、骆驼、猪、羊等7种牲畜向买方征收牲畜交易税。惠安县仅对牛征收交易税。1954年1月起,全省一律停征猪、羊交易税。1962年4月16日,财政部制定《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对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品、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种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10%。同年7月31日,财政部在《关于改进农村集市征税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缩小集市交易征收范围,家禽蛋品停止征税,对出售自行车、旧钟表征税,对已征牲畜交易税的5种上市家畜不再征收集市交易税。县内征收集市交易税,以水产品为主要项目。1966年后停征,保留税种。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83年复征,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全国统一税制。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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