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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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1014
专题名称: 产品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594.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产品税是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合称。货物税的前身是统税、烟酒税、矿税。后来几经变更和扩大征课对象发展而成该税种。民国3年(1914年),开征烟酒捐。民国17年,开征统税。抗日战争时期,统税征收转向内地产品。民国28年,开征战时货物税。主要税目涉及普通烟丝、焚化品、神香、鱼翅、鱼鳔、鱼唇、红糖、海产品、陶瓷、砖瓦、肥皂、花生油、红茶等。税率最高的是焚化品、神香,为50%,最低的是粮食,为2%。计征办法从以量计征,以价计征、征收实物,直至调整税率、扩大征收区域,税收逐步在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民国34年11月,《货物税条例》颁布,民国37年,调整税率,各税目一律从价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1953年,执行《商品流通试行办法》,惠安县把酒类、麦粉等项改征商品流通税。是年,征收酒类流通税15.41万元。1954年,征收酒类流通税22.45万元;麦粉流通税1.86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税的工农业产品部分。同时简化计税价格,根据销售金额计税。在纳税过程中,工业产品在工厂纳一道税,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农产品的批发环节不再纳税。 1966年,全国粮食部门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970年,惠安农业机械厂等8个行业作为税制改革试点,使用综合税率。1972年,扩大试点,省人民政府确定惠安县为全省9个试点县、市之一。1973年,全面实行工商税,把工商统一税并入,简化税目税率。征收的主要税目有酒类、花生油、建筑材料、盐、糖及其他工业品,农林牧水产品中采购的生猪、水产品等。 1984年10月起,执行《产品税条例(草案)》,计税价格,工业品按出厂价或销售价,农林牧水产品按收购价,上市自销的按实售价。是年全县征收产品税67.8万元。1985年以后,境内的糖、纺织服装、陶瓷建材等重点产品税陆续改征增值税。1988年,全县产品税征收额为499.5万元;1989年,征收695.4万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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