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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石狮市资源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唯一号:
130334020220000861
专题名称:
石狮市资源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20000005/001
起始页:
0528.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石狮应征资源税的有非金属原矿的型砂、石和盐。唐代,晋江为产盐县,开元十年(722年),对食盐正式征税,至清宣统年间,盐产品都以行引榷卖为主,兼征盐税。民国时期,或征税或专卖。1958年7月,盐税由税务机关征管。1994年1月,推行新税制,废除盐税独立税种,列为资源税增值税税目之一。固定海盐从量定额,每吨按12元征收。由于永宁盐场所产海盐由晋江市安海盐务管理处统一购销,调拨销售时在晋江交纳盐的资源税,石狮从1989~1993年,仅征11万元,主要是走私盐补罚税款。1994年起,既征资源税,又征增值税。至1997年征收增值税16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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