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资源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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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唯一号: 130334020220000861
专题名称: 石狮市资源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20000005/001
起始页: 0528.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石狮应征资源税的有非金属原矿的型砂、石和盐。唐代,晋江为产盐县,开元十年(722年),对食盐正式征税,至清宣统年间,盐产品都以行引榷卖为主,兼征盐税。民国时期,或征税或专卖。1958年7月,盐税由税务机关征管。1994年1月,推行新税制,废除盐税独立税种,列为资源税增值税税目之一。固定海盐从量定额,每吨按12元征收。由于永宁盐场所产海盐由晋江市安海盐务管理处统一购销,调拨销售时在晋江交纳盐的资源税,石狮从1989~1993年,仅征11万元,主要是走私盐补罚税款。1994年起,既征资源税,又征增值税。至1997年征收增值税16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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