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唯一号: 130334020220000859
专题名称: 石狮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20000005/001
起始页: 0527.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始征于民国25年(1936年),称盈利事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统一税制,成为工商业税中按所得额计征的部分,称工商所得税。1980~1989年,企业所得税即按经济性质如国营、集体、私营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分别设置税种课征。1994年1月始,统一以国营、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为依据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余额计征,税率33%。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或3万元以下的单位分别按27%和18%计征。石狮市对部分帐证不健全的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按月核定最低申报收入额,核定定率为7个档次0.5~3.5%相应分别计征。1988年征收586万元、1989年征收680万元、1990年征收698万元、1997年征收4680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