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07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2
页码: 104-105
摘要: 本节探讨了洛江区婚姻状况和婚姻观念的变化。封建时期存在不良婚姻习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得到改善。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人们的婚姻观念也随之改变。晚婚和离婚现象增加,女性社会地位提高。这些数据为政策制定和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人口 婚姻 洛江区

内容

在封建社会,洛江今域普遍实行包办婚姻,高官和富裕人家常有一夫多妻,社会上有童养媳、养女等婚姻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一夫多妻、童养媳、养女等不良婚姻习俗,倡导男女平等,从根本上改变婚姻状况不合理的现象。洛江境域的居民一般在当地乡镇范围内互相嫁娶,多数不远娶远嫁。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加剧,嫁娶区位扩大,不少男子尤其边远山区乡村的男子,远娶四川、云南、贵州、安徽等外地女子为妻。
  20世纪80—9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状况随之发生一定变化,未婚率下降,已婚率上升,未婚男性多于女性,市区多于农村;已婚人口有配偶者比重上升,有配偶人口的性别年龄差异大,女性有配偶率随年龄增大逐步减少;早婚现象有所回潮,1982年早婚率为2.66%,1990提高到9.43%;总人口丧偶比重下降,女性丧偶率高于男性;离婚率略有增加,1990年离婚率为0.37%,比1982年上升0.07个百分点。婚姻制度杜绝童养媳,明令禁止童婚,规定初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20世纪50年代,一般初婚年龄女子在18—22岁,男子在20—24岁;20世纪60年代,女子20—24岁,男子22—26岁;20世纪70年代女子22—26岁,男子24—28岁。1980年9月,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高初婚年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婚龄,同时鼓励晚婚。20世纪80年代以后,女子初婚年龄在23—27岁,男子在25—29岁。由于旧的习惯势力影响,早婚现象时有发生,1990年,鲤城区(含洛江区今域)15—19岁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有5253人,占已婚人数1.96%,其中15—17岁结婚的有660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随之发生变化。当代青年交友方式大多为自由恋爱、亲友介绍,择偶自己做主,但大多数青年将父母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择偶标准依然把人品、容貌、经济条件、能力、性格放在重要位置。其中,男性大多把容貌排在择偶的第一位,且希望女方经济条件好;女性则更看重人品、性格和能力。在当代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男性在择偶方面更加希望女方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操持家务。少数青年将“是否孝顺对方父母”“是否有不良习性”也作为考虑择偶的重要因素。1997年末,洛江区初婚人数1383人。2000年,在全区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中,未婚的占30.3%、初婚有配偶的占62.8%、再婚有配偶的占1.3%、离婚的占0.4%、丧偶的占5.2%(其中女性为男性的3.42倍)。男性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21.85岁,女性为19.40岁,男性初婚年龄在25岁及以上的比重为20.9%,不满20岁的为13.7%;女性初婚年龄在23岁及以上的比重为12.8%,不满18岁的为13.9%。居民的结婚年龄总体呈逐年提高的态势。实行的婚姻制度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但妇女社会地位较低,经济不能自立,家庭生活中要从属依附男子,习惯女到男家,重男轻女思想较为普遍。2007年末,洛江区初婚人数1427人。女性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多数女性参与劳动与工作,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人们提倡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质量比10年前有较大改善。
  1997—2007年,洛江区符合晚婚人数分别从383人增加到701人;晚婚率由27.69%上升到49.12%。25—34岁结婚者占35.52%,35岁结婚者占13.38%,许多大龄青年因找不到合适对象或经济压力及其他原因而未婚;也有部分青年因“买不起房子、车子”或“先等自己事业有成后”再考虑婚姻的。11年间,洛江区协议离婚从67对增加到140对,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最大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能判(调)和好的概率较小,离婚的占过半以上比例。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泉州市
相关地名
洛江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