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待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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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79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优待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6
页码: 1258-126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晋江市在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中,始终坚持把解决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提高优待标准、扩大优待范围等措施,切实保障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 晋江市 优抚安置 优待抚恤

内容

1988年,全县征兵工作期间,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和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优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工作责任制,改进实施办法,提高优待标准,规定义务兵的优抚款每年不得少于600元,按照“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办法,经济基础好、条件允许的单位,应达到当地中等劳动力收入的水平,优抚金由镇统筹,实行全民负担,由镇统一平衡兑现,按照各村、街以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住人口,每人每年征收兵役义务费人民币1元整,并逐步走向制度化,发挥优抚工作稳定社会的作用。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由镇统一制作“现役军人义务兵优抚证”,在发放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发到被批准入伍的青年家中,凡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被师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由镇“优抚基金会”负责,按其获奖等级,发给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金,三等功或师嘉奖100元,二等功或军嘉奖200元,一等功或大军区嘉奖300元,特等功或中央军委授予称号奖励1000元,并组织有关人员上门报喜。
  1990年,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军人家属优待工作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对全年新入伍的442户军人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金由乡镇自筹,优待金平均863元,优待金比过去大有增长,实现优待金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慰问特一等伤残军人11人,拨出优抚补助款5万元,帮助优抚对象过好春节。元旦、春节期间,配合泉州市走访慰问驻军指战员,加强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国防建设。5月,认真核对登记,做好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换证工作。下拨105670元、被单330条、棉被330床,及时为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解决生活、医疗问题。
  1991年春节期间,开展慰问军烈属活动,县民政局慰问特、一等伤残军人,烈属、二等以下伤残军人,下拨每户50元经费,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慰问;清明节期间,组织各界群众、学生和部队官兵,到安海、内坑、金井革命烈士纪念碑(陵园),开展瞻仰悼念革命烈士活动;“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人员对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优待定补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妥善解决。作为加强国防建设的配套措施,在全县建立义务兵养老金优待保险制度,鼓励义务兵安心服役,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1992年,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七一”讲话为动力,加强反和平演变教育,加强军政、军民之间的团结,出台《晋江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从1月1日起,提高全县(市)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金标准,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或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
  1993年,加强优抚法规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省、泉州市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晋江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经市人大通过施行。对全市2077名老复员军人的75.3%实行定补,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其中因战因公牺牲者家属达到105元,病故军人家属达到95元,“三属”中的孤老对象达到125元。翌年,拨出12万元,解决308个定补指标,定补面达到85%。
  1995年,对全市2077名老复员军人全面实行定补工作,农村义务兵优待面率达100%。分别拨出优抚补助款57.79万元,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住房、医疗困难等问题。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全市95%的优抚对象实现“五个一”(户种一亩果、林、茶,养殖一亩水产,掌握一项技艺,饲养一群禽畜,一人在乡村企业务工)中的1项,70%实现“五个一”中的2项。
  1996年,制定颁发《晋江市拥军优属基金社会统筹暂行规定》,对义务兵优待工作进行改革,实现优待金由镇为单位统筹向市为单位统筹的转变,由农民单一负担向全民均衡负担的转变。设立拥军优属基金,奖励立功军人,支持部队建设,解决部分优抚对象困难。追拨6.426万元,全市1071名老复员军人在全面定补的基础上,提高定补标准,从51元提高到56元,每人月增5元,全市145名“三属”抚恤标准月增10元。全年拨出“三属”抚恤金17.5万元,残疾金13万元,优抚零星补助款5万元。集资捐建泉州烈士纪念碑50万元。是年,农村义务兵最低优待标准2400元,最高达到1.6万多元(含优待厝地折价),城镇最低优待标准1500元,最高3000元。
  1997年,加强优抚规章建设,下发《关于下达1997年拥军优属基金征收任务及优待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落实义务兵优待金的通知》,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分别达上年人均收入的20%、70%,并全面提高“三属”(即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五老”(即老游击队员、老苏区赤卫队员、老地下党员、老交通户、老接头户)和农村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定补标准。经市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三属”定补标准从每人每月138元提高到2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56元提高到86元;退伍军人从21元调高为51元。为30名革命烈士家属、26名因公牺牲家属、26名病故军人家属,787名老复员军人及127名退伍军人等定补对象,建立抚恤档案,并更换新领取证。发动全市团员、青年捐赠65万元整修安海革命烈士纪念碑。拨出优抚补助款11.76万元。同年,支援部队建设,为驻军办实事。市财政拨补部队粮油、燃料、饲料差价166万元;投资12万元支援部队建设水电工程;投资68万元帮助32833部队修建一条长1.05千米道路;市直机关帮助37个基层连队以建设好1块菜地、1座猪圈、1个食堂为标志的“菜篮子”工程;投资120万元帮助部队完善文化娱乐设施;晋江市首次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金井镇被评为省级“双拥”模范镇,许解放被民政部、总政治部授予“全国拥军模范”称号。
  1998年,颁发《晋江市1998年拥军优属基金征收任务及优待标准的通知》,继续实行优待金社会统筹、拓宽优待金筹集渠道。按城乡人均收入比例,农村和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分别提高到4100元和1000元。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现役士兵给予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1998年,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从每年612元提高到1836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按不同入伍时间,从1997年的每人每年1032元分别调高为1836元、2100元、2364元。完成全市各种优抚对象造册建档工作,落实“三属”抚恤补助规定,年均每人2500元。全市各类优抚对象重新登记造册共463人,按时发放“三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定补金,定补面100%;落实“三属”抚恤补助规定,“三属”全年人均抚恤支出2500元,比上年提高57%。
  1999年,全市优待金实行统筹,并由市、镇二级管理改由市一级管理。农村籍义务兵每户按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75%,发给4200元,全市城镇籍义务兵的优待金实行统筹制,每户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5%,发给2000元,农村户发4200元、城镇户发2000元。新批因公牺牲享受抚恤4人,老复员军人定补30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2人。大幅度提高“三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烈士、因公牺牲家属由每人每月217元提高到276元;病故军人家属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7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每人每月15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重点优抚对象为共和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立下汗马功劳的功臣。为让他们共享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成果,安度晚年,自1999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以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为主要内容的“爱心献功臣行动”,募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131.19万元,切实协助解决“三属”人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问题。下拨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共76万元,用于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问题。对无住房、住危房的重点优抚对象采取市负责60%、镇负责20%、村负责10%、个人负担10%的办法,解决其住房难问题。全市131户、199个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得到既享受原有国家规定的抚恤定补标准,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双重保障。优抚对象凭《医疗优待证》看病,可享受减免或补助。落实兑现抚恤补助款,全年发放264.26万元。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发放慰问金8.76万元,优抚对象困难补助款8.41万元。
  2000年1月起,晋江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定补金标准,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特等每人每年增加660元、一等每人每年增加600元、二等每人每年增加360元、三等每人每年增加150元。在职革命军人伤残保健金,特等、一等每人每年增加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增加6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在1999年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的基础上,2000年重点解决53户革命功臣住房难问题,共修建房屋23座、面积1035平方米。同年5月,有23户革命功臣住房竣工并验收,工程质量良好。改革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凭《革命军人伤残证》、处方和发票,由市公费医疗办审核后,到市民政局办理报销手续,彻底解决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在镇办理报销难的问题。发放优抚补助款264.26万元。
  2007年,时任市委书记杨益民(右前)、市长李建辉(右后)慰问消防大队官兵
  2000年,各镇征集拥军优属基金共700多万元,兑现当年义务兵优待金。支付优待金500万元,从全市每人征收5元拥军优属基金中列支,不足的92.84万元由市财政补贴。优待金实行市统管、标准统定:全年农村籍义务兵优待金按每人4200元发放,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按每人2000元发放,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按每人16000元发放。为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市政府对立功受奖的士兵给予奖励:三等功500元,优秀士兵200元。
  2001年3—5月,开展全市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事业单位普查,经普查核实,全市共有优抚对象1280人。建立全市重点优抚对象、退伍义务兵、现役义务兵档案及电脑储存系统。普查工作做到“三结合”:与巩固和发展“爱心献功臣行动”成果相结合;与解决优抚对象存在的生活困难问题相结合;与全面落实优抚政策相结合。下发《关于提高优抚对象“五老”人员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65—296元提高至171—340元,全市发放定期补助金260多万元;走访慰问优抚对象350户,共发放慰问金9.72万元。为重点优抚对象修建房屋18座52间,解决182人的医疗困难,发放补助金38.48万元。
  2002年春节期间,市民政局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优抚对象的“送温暖”活动,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全市共慰问350人,发放慰问金9.72万元。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元月起,提高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定期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因战的年增加930元,标准为每年12713元;因公的年增加883元,标准为每年12250元;三等至一等伤残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年增加140—791元,达到每年1792—10506元。护理费标准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比例:因战、因公特等的按50%计发,发放标准为每年4974元,年增加918元;因战、因公一等的按40%计发,发放标准为每年3978元,年增加738元;因病一等的按30%计发,发放标准为每年2984元,年增加560元;革命伤残人员年抚恤标准1908—1952元;老复员军人月补助标准313—245元。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优抚政策的落实。建立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制度,从第3季度起,由原来各镇发放改为晋江市农业银行统一代发;建立优抚对象困难补助制度,实行按季度拨款补助,全年共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困难补助175户(解决修建房屋18户,解决医疗补助157户),投入资金60.69万元;建立自然减员核销制度,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时,其亲属可领取追加发放的6个月定期抚恤补助款;投放12.6万元资金,为126名革命功臣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参加保险对象每人每年缴纳养老医疗保费1000元,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每人每月可补贴住院费100元,年度累计最高医疗保险金为5000元;在保单有效期内无发生疾病的被保险人,可领取退保金500元。
  2002年,晋江市落实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保障军属优待待遇,农村户口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金按4300元发放;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金按2000元发放;进藏义务兵按每户16000元发放。获军以上单位授与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给予奖励4300元;荣立二等功的,给予奖励2600元;荣立三等功的,给予奖励13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奖励430元。全年发放奖励金600多万元,奖励义务兵1200多人次。
  2003年,晋江市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1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由原来的每年14113—1952元提高至每年15673—2186元;“三属”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432—392元提高至每月478—4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13—245元提高到每月328—25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81元/月提高至191元/月。加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管理工作,5月30日,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民政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规定》,采用进村入户、逐个进行普查的办法,普查优抚对象1403人,核实确定符合要求的938名优抚对象,保留定期补助,对465名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取消补助。
  2003年,市民政局落实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保障军属待遇。农村户口的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金按4400元发放;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金按2000元发放;进藏义务兵每户按16000元发放。奖励标准:以优待金4400元为参照,凡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奖励金43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金26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金1300元;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金430元。2003年,晋江市蝉联全国双拥模范城“三连冠”。
  2004年,全市认真落实双重保障,把达不到全市最低生活水平的87户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季度下拨临时困难补助款23.81万元,救济受灾户、缺房户、重病户。为全市202名残疾退伍军人、公务员、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换发新残疾证,重点普查在职残疾退伍军人;对持部队残疾证的,要求提供原部队评残材料,经确认,报送泉州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审批。12月18—22日,作为“晋江慈善日”活动项目之一,给20名存在生活、住房、医疗困难的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各发放3000元慈善爱心救济金。
  2005年,市民政局与财政局组成联合普查组,开展民政定期定量抚恤补助人员普查核实工作,对全市优抚对象的生存状况、生活水平、家庭情况进行全面走访普查。采取由镇(街道)自查、普查组集中普查和个别入户普查相结合办法,从4月下旬开始,分三阶段,用1个半月时间,逐户逐人,对全市916名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经普查,全市优抚对象为861人。对38名死亡和17名没参加本次普查的优抚对象,予以停发或暂停定补。执行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政策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全年下拨各类抚恤补助款450万元,发放临时困难补助款25万元,切实为重点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2005年,全市对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年优待金标准提高至5700元。参照此标准,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士兵,分奖别给予奖励,全年核发优待奖励金928人次、529万元。
  2006年,严格实施晋江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1月起,提高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由原来的每年26543—1802元提高至每年28808—1878元;“三属”的补助标准由原来每月648—554元提高至每月679—579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由原来每月416—309元提高至每月521—362元;落实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保障军属待遇,核发1104名现役士兵的优待、奖励金653.55万元,其中优待金628.3万元,奖励金25.22万元;加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管理工作,发放各类抚恤补助金483.04万元,对个别住房、生活(因病)困难的优抚对象,采取临时性困难补助,共下发162户困难补助款28.47万元;为全市671名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小额医疗补助,共下发12.078万元。完成对59名患精神病退伍军人的评残鉴定工作。
  2007年,全市健全完善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各类抚恤补助金579.33万元,对个别住房、生活(因病)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采取临时性困难补助办法,共发放小额医疗补助11.3万元、困难补助款25.9万元。为59名患精神病退伍军人办理残疾定补;联合市财政局,开展由民政局发放定补金和退休金的人员普查核实工作;组织对全市参战退役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575人身份得到认定。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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