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法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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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536
颗粒名称: 五、执法监督
分类号: D034.3
页数: 4
页码: 904-9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市(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视察和执法检查,紧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针对不同时期的焦点问题,常委会进行了专项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如对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关注农业、经济、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在视察和检查过程中,常委会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政权组织 代表大会

内容

(一)视察和执法检查
  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中,市(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把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摆在重要位置。
  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加大专项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仅1988年就开展22次视察活动,先后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摆在视察检查工作的重要位置,任期内组织有关农业方面的视察11次。如,1989年,组织视察罗山、陈埭水利设施,永和农资供应,龙湖制止土地抛荒,安海开展“三清一扩”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加强水利设施管理,清除水面杂草,加固晋东海堤和海岸,及时增加和调整农资供应,增加农业投入等建议和意见。常委会还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视察意见。视察金井镇虾场灾情后,呼吁社会各界出钱出力,帮助支持修复堤岸,恢复生产;视察围头码头后,形成《建设围头,迫在眉睫》的视察报告;视察晋东水利污染情况后,形成《救金鸡,保黄金》的情况反映;视察磁灶、内坑等乡镇果林生产后,提出《建立龙眼基地问题的调查与建议》等。
  2006年6月8日,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晋江市汇报会
  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注意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检查。农村工作方面,着重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业收入、完善承包合同、制止土地抛荒、农业综合开发、治理重点水利工程,以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的检查。工业生产方面,主要对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乡镇企业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治理环境污染等进行检查。外经工作方面,重点抓贯彻涉外经济法规、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任期内共组织农业和经济方面视察18次,重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1991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要求大力治理磁灶烟尘污染,促成一年中改造旧窑、新建50多条辊道窑。县环保局在有关镇建立4个环境监督检查所,成立全省第一支乡镇环保管理队伍。1992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深入工厂,督促制止雇用童工。1992年撤县建市后,常委会密切关注全市能源、交通、通信、供水、市政等五大网络的规划建设,先后3次对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多次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视察。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大视察和执法检查力度,仅1994年就组织或参与组织对20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在具体工作中,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筑市场管理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等作为主要内容。任期内,组织视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3次。1994年,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法一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执法检查,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肯定。1994年是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全面铺开的一年,常委会先后2次组织到实地视察,提出视察意见,抓好跟踪落实,为市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做出应有的努力。1995年,组织视察全市正在铺设水泥路面的15条主干道路和晋江大剧院、体育中心、青少年宫、妇幼活动中心等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敦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工程质量,加强质量检查监督。1996年,再次组织视察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关于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议,促进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涉及农业、渔业、教育、计生、侨务、消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11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先后组织和配合省、泉州市人大开展4次建陶行业烟尘污染治理的视察检查活动,两次对全市15个镇的教育“两基”达标工作进展情况和迎接省级验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对安海可慕制革行业水污染和陈埭、池店制鞋业“三苯”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封一些拒不治理的厂家,或限期搬往集控区。1997年2月,检查“十五小”企业关停整顿情况,责成有关镇政府采取措施继续整顿;同年10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东石凉下村小电镀厂屡禁不止、继续生产的情况进行曝光,常委会即于11月初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再次检查,杜绝回潮;组织对全市各中小学校进行检查,查出危房17幢。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至12月,全市共拆除中小学校危房7幢,关闭停用21幢,局部关闭5幢。
  2006年,举行晋江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视察和执法检查时,注意抓重点、抓跟踪、促实效。围绕市委、市政府实现“三强”(经济强市、科技强市、教育强市),争创“三先”(文化先进市、体育先进市、计生先进市),建设“三城”(双拥模范城、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系列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视察检查基本形成“三有三结合”的活动模式,即每次活动有部门的书面汇报材料、有多个实地视察检查点、有专门的座谈会,做到“听、看、议”三结合。2000年,提出组织视察检查“次数要削减、时间要充足、人员要优化、调查要深入、意见要跟踪”的整改方向,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视察检查,在人员组成上,打破原来人大代表固定分组活动的方式,每次视察检查,都安排专业对口、业务熟悉或行业相近的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视察检查前,先由常委会相关工委事前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增强针对性;视察检查中,尽量采取点面结合、上下联动、随机检查等方式,力求掌握真实现状;视察检查后,由相关工委负责提出视察检查报告,并跟踪监督意见、建议的落实,使视察检查的实效性明显增强。该整改方案于当年3月份首次付诸实施,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带队到全市16个镇(场)检查春耕备耕工作,通过检查,有针对性地指出6个方面的问题,提出5条意见和建议,确保全市春耕备耕工作的顺利开展。2001年12月,制定《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将相关工作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2002年,在组织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情况检查中,改变以往基本采取在1—2天内听汇报、实地查、代表议的形式,用1个多月的时间,分动员部署、市局自查、检查卷宗、座谈讨论、走访查询等阶段,全面了解市公安局2001年下半年以来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执法情况。由于掌握的情况全面透彻,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具有针对性,增强执法检查效果,也使相关部门的整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重视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先后组织对春耕生产、九十九溪治理工程、建立完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安全生产、纺织服装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沿海大通道建设等20多个专题视察。通过视察活动,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推动有关问题的落实解决,使人大工作更好地融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2004年,常委会组织对市法院2003年度发回重审及重大改判案件和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进行检查,督促“两院”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省人大《人民政坛》杂志社专门到晋江市进行“司法监督在晋江”专题采访报道。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更加注重抓好视察检查意见的跟踪落实,2007年,安排对市政府关于《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看守所工作情况的视察意见》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推动人大视察检查意见的办理落实。
  (二)工作评议
  1992年4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出《转发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人民代表开展评议基层所站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镇人大主席团以及有关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确定评议重点,搞好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当年,以陈埭镇开展评议公安派出所为试点,邀请各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市人大代表组组长和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观摩,随后全面推开评议基层所站工作。1996年4月16日,常委会出台《关于组织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就评议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基本原则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4月18日,在内坑镇召开民主评议基层所站工作研讨会,进一步推进评议基层所站工作。
  1997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开展对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的工作评议,重点评议1996年以来两个单位的班子建设、履行职责和工作作风。在评议中,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察访、法律业务测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抽查办案卷宗等调查方式,召开各类座谈会64场,951人参加。各镇人大主席团同时开展对两个单位下属基层所站的工作评议,使评议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态势。
  1999—2000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对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着重强调“党委领导、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自查自纠、边评边改、讲求实效”七个原则,注意把握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工作,力求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公仆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在评议中,结合受评单位的工作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针对法院工作与群众关联较多,群众比较关注的情况,延长评议工作时间,历时4个多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有线电视向社会公布信息,设立举报电话。针对检察院工作专业性较强的特点,缩短调查时间,专门设立案件调查组,组织对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检察抗诉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调查,对有关个案进行重点监督,走访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使评议工作的实效进一步增强。
  2000年3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组织对市计生委主任进行述职评议的方案,开始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同年5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10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安排意见》,规定在本届任期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审判人员、检察院检察人员都要进行述职、接受评议。至2006年底,分别采取人代会述职评议、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主任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4种形式,先后组织对12名副市长、36名市政府成员单位领导、176名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2007年,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精神,认真疏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决定废止《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
  2004年,组织对市公安局开展工作评议。在评议工作中,常委会始终把握“促进工作,促进队伍建设”的目标,坚持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力求增强评议的民主性、公开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评议大会进行现场评议,形成评议意见,要求公安局围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改,对重点案件实施个案监督,并组织检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基础上,制定《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促进工作评议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2007年,结合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开展对市环保局的工作评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评议大会进行现场评议,形成评议意见,要求环保局围绕宣传教育、执法监管、工作机制、队伍建设等4方面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检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据统计,1997—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一府两院”7个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评议。实践证明,开展评议工作,对于被评议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个案监督
  晋江县人大常委会试行司法个案监督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举报,查处数起干部和政法干警违法乱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1987年12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晋江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试行办法》,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听取对重大案件的侦破情况和对民事纠纷案件调处情况的汇报,抓住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督促司法机关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列入重点督办个案60余件。其中,有久拖不决的重大刑事案件、有群众举报的重大刑事案件、有执法人员故意伤害的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等。为使司法个案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准确化,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研究,明确个案监督与一般监督的关系,程序性效力与法律效力的关系等问题。多方搜集案源,在群众告申案件和常委会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研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案件中,经过认真筛选确定。1999年开展对法院工作评议时,从1998年以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33起案件,以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群众申诉的、评议调查发现的22起案件中,选择6起进行个案监督,并专门发出责成法院对6件涉嫌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督办函,限期反馈查处结果。2000年,在组织对重点污染企业治理情况跟踪检查中,发现曾于1998年发生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某陶瓷厂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即由主任会议研究,形成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个案监督,限期督促该企业整改到位,并做出授权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实施个案监督的决定。2000年5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案件的暂行规定》,实行司法机关七类案件(撤销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判决无罪案件、检察抗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制度,加强和规范对重大司法案件的监督。此后,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断规范个案监督的内容和程序。2000—2007年以来,常委会共对93起个案实施监督,有2名违纪司法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并取消晋升提名的处理,3个部门因工作不力被责成限期整改。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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