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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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52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
分类号: D034.3
页数: 37
页码: 876-913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晋江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从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到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文中列出了各个时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数以及变动情况。此外,还提到了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存在。文章通过表格形式展示了1987-2007年晋江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名单,为读者提供了清晰的历史沿革和人事变迁。
关键词: 权力机关 政权组织 代表大会

内容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机构
  一、常委会人员组成
  根据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1980年12月后,晋江县(市)召开的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都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本级地方国家权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为1987年10月至1991年1月。1987年10月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2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9人。
  (二)县(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县(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为1991年1月至1994年1月(1992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晋江县撤县建市,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随之改称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91年1月,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8人。1993年3月,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施永康辞去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补选许龙烈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陈都炎为副主任。
  (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为1994年1月至1999年1月。1994年1月,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20人。1995年8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王瑞强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1996年3月,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补选洪学谋为常委会委员。1996年6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邱奕谈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1997年1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许良志、张孙厚、蔡温恩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1997年2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施学长为常委会副主任,许良晓、许清爽、许雄武、李元宗为常委会委员。1997年4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张子路辞去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同意陈健倩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四)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为1999年1月至2004年1月。1999年1月13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8人。2000年1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补选王人冬、庄永添、许清爽为常委会委员。2000年12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接受林德育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2001年3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施学长辞去常委会副主任职务。2001年3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补选洪飞跃为常委会副主任。2001年11月,市第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洪飞跃辞去常委会副主任职务。2002年1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王金战为常委会副主任。2003年2月14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接受陈章进辞去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同意王志勇、陈元典、许清爽辞去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2003年2月14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补选施并章为晋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罗云、苏银楼为副主任,蔡仲谋、陈扶西、吴绶明为委员。
  (五)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为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2004年1月,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0人。2005年1月12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同意蔡仲谋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2005年1月28日,市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庄明栽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006年11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同意黄锦民、吴绶明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六)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从2006年12月起,任期5年。2006年12月,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2人。2008年1月,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补选连泉富为常委会副主任,补选王金聪、陈多多为常委会委员。2008年4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颜志平辞去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其常委会委员职务自然免除。
  表22-1
  1987—2007年晋江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名表
  续表22-1
  二、常委会办事机构
  1988年至1990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侨务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1991年2月26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增设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1993年11月9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增设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至此,市人大常委会下设办事机构共有1个办公室和7个工作委员会。1997年,制定市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机关内设机构(仍为1个办公室7个工作委员会)及其职责。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就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2006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福建省地、市、县、乡(镇)人大机构改革的意
  见〉和〈关于福建省地、市、县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晋江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市级党政机构“三定”规定的通知》精神、《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设正科级办事机构1个:办公室,正科级工作委员会7个:人事代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环境与城镇建设委员会。
  三、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2004年8月6日,为加强街道人大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晋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设立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新塘6个街道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
  198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晋江市(县)第十届至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认真依法履行人大常委会职权。在各届常委会任期内,共召开常委会会议147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423个,做出决定、决议198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20人次。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活动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晋江县(市)人大常委会逐步建立完善人大常委会制度,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紧盯事关全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工作报告,并视情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986年起,开始尝试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结束时就拟定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把常委会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提前一个月通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求报告单位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报送报告材料,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事先进行调查,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进行中心发言。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改变以往只有听取报告的做法,对每个专项议题,常委会办事机构事前组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1988年10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还采取先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教育、农业工作,然后向县人民政府反馈意见,要求教育、农业部门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逐项进行汇报的做法,增强审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995年8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审议市人民政府上半年工作报告时,首次提出临时动议,做出《关于授权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决定》。
  1999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议工作,区别不同议题分别由主任会议(扩大至常委会专职委员参加,为主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审议后均形成会议纪要送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审议一般先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正式向“一府两院”发出书面审议意见,要求有关单位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的落实情况予以反馈。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审议,试行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组织视察,以便全面了解情况,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1999年5月21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否决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后于1999年8月13日和1999年11月25日,两次否决市政府对综合体育馆的选址方案,要求市政府重新研究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2002年,常委会在年中审议政府、财政、审计工作报告时,首次采用分组审议的方式,使综合性的审议逐步转为专题性的发言和交互式的讨论,审议质量明显提高。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注重从规范入手,提高审议质量。如在财经监督方面,本着“提前介入、规范监督、热点审计、双向反馈、追踪问效”的基本思路,加强对
  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和监督,采取相互印证的办法,实行财政、审计、计划工作情况结合审议,有效提高审议质量。
  2005年12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的若干意见》,围绕确定议题、调查研究、提高民主化程度、加强跟踪监督、严格会议制度等五个方面做出22条具体规定,建立审议前结合调研、中心发言、报告满意度无记名投票表决、填写审议意见表、审议意见对口跟踪督办和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通报等制度并予以落实,进一步规范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要求,重点把握“五句话”要求,即“前提在于选准议题、基础在于事前准备、原则在于依法规范、关键在于会中审议、实效在于跟踪监督”,确保审议工作依法有序有效进行。
  二、人事任免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常委会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工作。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晋江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暂行办法》。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晋江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并坚持在任免前先开好党组会和主任会,听取提请任免人员情况介绍。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要求提请任命人员要先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做任职表态,任命后,专门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订《晋江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就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任职期限、接受辞职、撤职等做出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任前考察和任后监督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任前考察方面,采用“询问”这种监督形式,在1999年4月9日召开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常委会委员对拟任政府部门人员当场提出问题,要求即席作答,并通过有线电视向全市播放。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拟任人员,实行旁听一场庭审、调阅一份调研材料或卷宗资料、召开一场了解其德才表现座谈会的“三个一”任前考察制度。制定《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评议。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对有关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进一步强化人大常委会的人事监督职能。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对“两院”拟任人员任前“三个一”考察工作中,开始实行任前法律知识测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旁听拟任人员的庭审并就拟任人员的庭审表现按等次做出评价,力求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拟任人员的法律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考察工作实效。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精神,决定废止《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并对拟任人员实行电子投票表决。
  三、重要决议和决定
  1988年3月15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做出《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县人大常委会联络员的决定》。
  1989年6月28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县实施义务教育规划〉的决议》。
  1991年4月30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做出《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报〈关于要求晋江设市撤县的请示〉的决议》。
  1991年4月30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做出《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晋江县“八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1年7月13日,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1年7月13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做出《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报(龙湖、英林、池店、罗山四个乡改为镇建制问题的报告)的决定》。
  1991年10月30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做出《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英林、龙湖、池店、罗山等乡改为镇建制后有关问题的决定》。
  1991年10月30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做出《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报〈永和、内坑、紫帽三个乡及西滨农场改为镇建制问题的报告〉的决定》。
  1992年3月12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做出《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晋江县建立晋江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1993年4月23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依法治市方案〉的决议》。
  1993年4月22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八五”科技规划〉的决议》。
  1993年11月9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行1993年财政收支预算情况和意见〉的决议》。
  1994年12月28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晋江市市标设计方案的决定》。
  1994年12月28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表彰市人大系统“双先双优”的决定》。
  1995年8月25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主任会议审议批准〈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的决定》。
  1995年10月30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环境规划〉〈晋江市区环境规划〉的决议》。
  1996年8月13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1996年10月10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0)〉的决议》。
  1997年8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1997年10月30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1997年10月30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决议》。
  1998年6月30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的规定的决议》。
  1999年4月9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
  1999年12月24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晋江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决议》。
  2000年3月9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2000年8月14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磁灶岭畔万山建筑陶瓷厂油污染专项整治情况实施个案监督的决定》。
  2000年8月14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会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实施个案监督的决定》。
  2001年9月2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四五”普法教育的决议》。
  2002年4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2002年10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市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选举工作中有关事宜的决定》。
  2003年5月2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决议》。
  2003年11月5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12月18日定为晋江市“慈善日”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司法机关提请批准对市人大代表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和采取法律措施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04年10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聘请蔡谋溪等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决定》。
  2005年8月11日,市第十四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政府驻地迁移的决定》。
  2006年2月24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决议》。
  2006年11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2007年10月3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7年11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做出《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李永波等同志“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四、普法宣传
  1985年7月,根据中宣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制教育的决定,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开始在全县开展普法教育。1989年,配合组织全县机关干部职工普法测试工作。1991年7月、1996年8月、2001年9月,常委会先后审议批准“二五”“三五”“四五”普法教育规划,并做出相应决议。199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颁布十周年,常委会组织大规模的纪念活动,专门做出《关于在全市开展纪念〈宪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的决议》,开展宣传周、宣传月活动,会同司法局等单位组织各级干部群众进行《宪法》知识考试,组织《宪法》知识竞赛,开展大型文艺踩街宣传,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对普法试点单位进行检查验收。1993年4月,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市依法治市五年规划。199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40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15周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并组织市镇机关干部500多人参加由《法制日报》社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人大制度知识竞赛,组织代表队参加泉州市“闽泉杯”人大制度知识竞赛,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大造宣传舆论声势。
  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为贯彻这一基本方略,1999年4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成立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办公室工作职责。提出并实施1999年度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市工作计划,组织专门调研小组,深入农村、机关、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走访,多方征求意见后,提出在一个行业、一个单位、一个村如何开展推进依法治理的意见,努力促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同时,举办大型的宪法修正案专题讲座。1999年9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宣传工作会议,深入探讨新时期人大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任务与方式,建立一支人大宣传通讯员队伍。《晋江人大》季刊也于当年4月创刊,开创全省首家县级人大自办综合性期刊的先河。200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颁布实施10周年纪念日,常委会精心组织召开纪念《代表法》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开展纪念《代表法》“宣传周”活动、组织慰
  问历届晋江籍的全国人大代表并将其列为常委会每年春节慰问对象、市、镇两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一次贯彻实施《代表法》情况的全面自查,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代表法》的热潮。同年12月4日,为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常委会在通过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方面做出积极尝试,结合学习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大型文艺踩街、宪法知识竞赛、座谈会、广场文化艺术节等活动。2004年,以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25周年为契机,组织“宪法学习宣传月”、《宪法》和人大制度知识竞赛、纪念征文活动、文艺踩街、召开全市性的纪念大会、举办《宪法》讲座、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编印纪念邮册、开通晋江人大网站等一系列活动,并组队参加泉州市宪法和人大制度知识竞赛,荣获一等奖。2006年4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市委宣传部、广电局、《晋江经济报》社,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和《晋江人大》特邀编委及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并就如何进一步搞好人大宣传工作进行座谈。2007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制定《晋江市人大系统新闻宣传作品奖励暂行办法》,进一步激发全市人大干部做好人大宣传工作的积极性。
  五、执法监督
  (一)视察和执法检查
  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中,市(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把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摆在重要位置。
  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加大专项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仅1988年就开展22次视察活动,先后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摆在视察检查工作的重要位置,任期内组织有关农业方面的视察11次。如,1989年,组织视察罗山、陈埭水利设施,永和农资供应,龙湖制止土地抛荒,安海开展“三清一扩”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加强水利设施管理,清除水面杂草,加固晋东海堤和海岸,及时增加和调整农资供应,增加农业投入等建议和意见。常委会还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视察意见。视察金井镇虾场灾情后,呼吁社会各界出钱出力,帮助支持修复堤岸,恢复生产;视察围头码头后,形成《建设围头,迫在眉睫》的视察报告;视察晋东水利污染情况后,形成《救金鸡,保黄金》的情况反映;视察磁灶、内坑等乡镇果林生产后,提出《建立龙眼基地问题的调查与建议》等。
  2006年6月8日,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晋江市汇报会
  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注意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检查。农村工作方面,着重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业收入、完善承包合同、制止土地抛荒、农业综合开发、治理重点水利工程,以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的检查。工业生产方面,主要对国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乡镇企业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治理环境污染等进行检查。外经工作方面,重点抓贯彻涉外经济法规、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任期内共组织农业和经济方面视察18次,重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1991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要求大力治理磁灶烟尘污染,促成一年中改造旧窑、新建50多条辊道窑。县环保局在有关镇建立4个环境监督检查所,成立全省第一支乡镇环保管理队伍。1992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深入工厂,督促制止雇用童工。1992年撤县建市后,常委会密切关注全市能源、交通、通信、供水、市政等五大网络的规划建设,先后3次对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多次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视察。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大视察和执法检查力度,仅1994年就组织或参与组织对20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在具体工作中,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筑市场管理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等作为主要内容。任期内,组织视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3次。1994年,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法一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执法检查,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肯定。1994年是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全面铺开的一年,常委会先后2次组织到实地视察,提出视察意见,抓好跟踪落实,为市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做出应有的努力。1995年,组织视察全市正在铺设水泥路面的15条主干道路和晋江大剧院、体育中心、青少年宫、妇幼活动中心等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敦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工程质量,加强质量检查监督。1996年,再次组织视察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关于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议,促进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涉及农业、渔业、教育、计生、侨务、消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11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先后组织和配合省、泉州市人大开展4次建陶行业烟尘污染治理的视察检查活动,两次对全市15个镇的教育“两基”达标工作进展情况和迎接省级验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对安海可慕制革行业水污染和陈埭、池店制鞋业“三苯”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封一些拒不治理的厂家,或限期搬往集控区。1997年2月,检查“十五小”企业关停整顿情况,责成有关镇政府采取措施继续整顿;同年10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东石凉下村小电镀厂屡禁不止、继续生产的情况进行曝光,常委会即于11月初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再次检查,杜绝回潮;组织对全市各中小学校进行检查,查出危房17幢。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至12月,全市共拆除中小学校危房7幢,关闭停用21幢,局部关闭5幢。
  2006年,举行晋江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视察和执法检查时,注意抓重点、抓跟踪、促实效。围绕市委、市政府实现“三强”(经济强市、科技强市、教育强市),争创“三先”(文化先进市、体育先进市、计生先进市),建设“三城”(双拥模范城、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系列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视察检查基本形成“三有三结合”的活动模式,即每次活动有部门的书面汇报材料、有多个实地视察检查点、有专门的座谈会,做到“听、看、议”三结合。2000年,提出组织视察检查“次数要削减、时间要充足、人员要优化、调查要深入、意见要跟踪”的整改方向,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视察检查,在人员组成上,打破原来人大代表固定分组活动的方式,每次视察检查,都安排专业对口、业务熟悉或行业相近的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视察检查前,先由常委会相关工委事前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增强针对性;视察检查中,尽量采取点面结合、上下联动、随机检查等方式,力求掌握真实现状;视察检查后,由相关工委负责提出视察检查报告,并跟踪监督意见、建议的落实,使视察检查的实效性明显增强。该整改方案于当年3月份首次付诸实施,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带队到全市16个镇(场)检查春耕备耕工作,通过检查,有针对性地指出6个方面的问题,提出5条意见和建议,确保全市春耕备
  耕工作的顺利开展。2001年12月,制定《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将相关工作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2002年,在组织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情况检查中,改变以往基本采取在1—2天内听汇报、实地查、代表议的形式,用1个多月的时间,分动员部署、市局自查、检查卷宗、座谈讨论、走访查询等阶段,全面了解市公安局2001年下半年以来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执法情况。由于掌握的情况全面透彻,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具有针对性,增强执法检查效果,也使相关部门的整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重视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先后组织对春耕生产、九十九溪治理工程、建立完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安全生产、纺织服装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沿海大通道建设等20多个专题视察。通过视察活动,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推动有关问题的落实解决,使人大工作更好地融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2004年,常委会组织对市法院2003年度发回重审及重大改判案件和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进行检查,督促“两院”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省人大《人民政坛》杂志社专门到晋江市进行“司法监督在晋江”专题采访报道。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更加注重抓好视察检查意见的跟踪落实,2007年,安排对市政府关于《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江市看守所工作情况的视察意见》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推动人大视察检查意见的办理落实。
  (二)工作评议
  1992年4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出《转发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人民代表开展评议基层所站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镇人大主席团以及有关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确定评议重点,搞好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当年,以陈埭镇开展评议公安派出所为试点,邀请各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市人大代表组组长和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观摩,随后全面推开评议基层所站工作。1996年4月16日,常委会出台《关于组织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就评议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基本原则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4月18日,在内坑镇召开民主评议基层所站工作研讨会,进一步推进评议基层所站工作。
  1997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开展对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的工作评议,重点评议1996年以来两个单位的班子建设、履行职责和工作作风。在评议中,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察访、法律业务测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抽查办案卷宗等调查方式,召开各类座谈会64场,951人参加。各镇人大主席团同时开展对两个单位下属基层所站的工作评议,使评议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态势。
  1999—2000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对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着重强调“党委领导、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自查自纠、边评边改、讲求实效”七个原则,注意把握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工作,力求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公仆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在评议中,结合受评单位的工作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针对法院工作与群众关联较多,群众比较关注的情况,延长评议工作时间,历时4个多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有线电视向社会公布信息,设立举报电话。针对检察院工作专业性较强的特点,缩短调查时间,专门设立案件调查组,组织对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检察抗诉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调查,对有关个案进行重点监督,走访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使评议工作的实效进一步增强。
  2000年3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组织对市计生委主任进行述职评议的方案,开始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同年5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10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安排意见》,规定在本届任期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审判人员、检察院检察人员都要进行述职、接受评议。至2006年底,分别采取人代会述职评议、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主任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4种形式,先后组织对12名副市长、36名市
  政府成员单位领导、176名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2007年,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精神,认真疏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决定废止《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
  2004年,组织对市公安局开展工作评议。在评议工作中,常委会始终把握“促进工作,促进队伍建设”的目标,坚持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力求增强评议的民主性、公开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评议大会进行现场评议,形成评议意见,要求公安局围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改,对重点案件实施个案监督,并组织检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基础上,制定《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促进工作评议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2007年,结合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开展对市环保局的工作评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评议大会进行现场评议,形成评议意见,要求环保局围绕宣传教育、执法监管、工作机制、队伍建设等4方面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检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据统计,1997—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一府两院”7个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评议。实践证明,开展评议工作,对于被评议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个案监督
  晋江县人大常委会试行司法个案监督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举报,查处数起干部和政法干警违法乱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1987年12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晋江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试行办法》,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听取对重大案件的侦破情况和对民事纠纷案件调处情况的汇报,抓住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督促司法机关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列入重点督办个案60余件。其中,有久拖不决的重大刑事案件、有群众举报的重大刑事案件、有执法人员故意伤害的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等。为使司法个案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准确化,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研究,明确个案监督与一般监督的关系,程序性效力与法律效力的关系等问题。多方搜集案源,在群众告申案件和常委会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研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案件中,经过认真筛选确定。1999年开展对法院工作评议时,从1998年以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33起案件,以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群众申诉的、评议调查发现的22起案件中,选择6起进行个案监督,并专门发出责成法院对6件涉嫌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督办函,限期反馈查处结果。2000年,在组织对重点污染企业治理情况跟踪检查中,发现曾于1998年发生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某陶瓷厂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即由主任会议研究,形成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个案监督,限期督促该企业整改到位,并做出授权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实施个案监督的决定。2000年5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案件的暂行规定》,实行司法机关七类案件(撤销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判决无罪案件、检察抗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制度,加强和规范对重大司法案件的监督。此后,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断规范个案监督的内容和程序。2000—2007年以来,常委会共对93起个案实施监督,有2名违纪司法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并取消晋升提名的处理,3个部门因工作不力被责成限期整改。
  五、代表工作
  1987年12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次修订联系县人民代表的制度,明确联系代表的形式为:举行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邀请代表参加专题调研,不定期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认真办理代表来信来访,向代表寄送《常委会会刊》和有关学习材料。制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活动的办法。规定代表视察活动每年至少进行2次,明确视察的形式、内容等。1988年1月,组织本届任期内第一次联系代表活动,1988年5月,组织本届任期内第一次代表视察活动;同年做出《关于设立县人大常委会联络员的决定》,任命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为县人大常委会联络员,促进基层人大代表工作的开展。在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主要采取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的形式,仅1989年就召开21次代表座谈会,参加座谈的代表
  700多人次,走访代表300多人次。于1989年春夏之交在北京发生政治风波期间,常委会华侨工作委员会先后3次召开6个乡镇的华侨界人民代表座谈会,学习中央会议、文件精神,发动人民代表向海外和港澳台亲人亲属写信,介绍事实真相,宣传党中央的政策。除专题视察外,常委会还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和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征求意见建议。
  2006年12月15日,举行省人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办法(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
  2007年2月8日,举行2006年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议
  市(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除以往的一些季度联系代表、视察检查、学习座谈等活动外,还组织开展评议基层所站工作,逢年过节慰问代表,组织代表“走出晋江看晋江”等。1991年,常委会领导应邀在省、泉州市人大代表联系工作会议上作专题发言,得到肯定。常委会努力加强对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指导,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逐步制度化。1992年1月,首次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经验交流会,基层人大工作出现崭新局面。同年,陈埭镇人大主席团被评为全省人大系统先进单位,英林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洪我永被评为全省人大系统先进个人。常委会还努力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曾对两起人大代表人身受侵犯的案件进行调查,责成有关方面依法处理,维护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1992年,以《代表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实施〈代表法〉办法》颁布为契机,组织宣传学习,增强代表的履行意识,营造代表履职的良好氛围。在办理代表建议方面,与政府联合召开交办会议,坚持每年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并授权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经常性的督办工作,协助承办单位解决涉及多部门的问题。1993年,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首次确定议案1件,即关于部队借用良种场土地的归还问题。1993年4月2日,常委会办公室专门发出《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把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加强镇人大主席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作为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1994年6月13日,常委会做出《在全市人大系统开展评选镇先进人大主席团、先进人大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优秀人大工作者的决定》。1994—2001年,先后评选出先进镇人大主席团8个次,先进人大代表小组70组次,优秀人大代表284人次,优秀人大工作者64人次(含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评出的1999—2001年度“双先双优”)。常委会建立定期召开各镇人大主席团工作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各镇代表工作情况,确保代表小组月月有联系,季季有活动,使基层人大代表工作逐步规范。1995年,先后召开三次乡镇人大工作会议:年初在东石召开代表小组活动现场会,推广东石镇代表小组活动经验,全面部署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年中在英林镇召开人大主席团半年工作小结会,推动各镇人大代表工作进一步开展;年
  终在陈埭镇召开年度工作总结及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基层人大工作先进经验。加强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重点抓好办理、监督、检查、反馈等环节,努力提高办理质量。1994年,开始实行由代表联络工委向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出“意见征询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合理性意见,责成有关部门重新认真办理。1997年,召开代表不满意件重办会,明确要求,落实责任,限期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重视抓好代表工作的规范化建设。2000年5月,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从6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抓学习,组织学习经济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知识,不定期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和业务人员授课辅导。每次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前;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1999年镇级人大换届选举期间,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代表执行职务能力。抓制度,先后制定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评议工作制度、争先创优制度、主席团工作季度检查制度、定期汇报制度等;建立市、镇、小组、代表四级联系网络,2000年开始实行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重点在全市各镇推行代表接访群众制度、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和对镇政府领导人员述职评议工作。抓重点,围绕经济建设、法治建设、社会稳定和落实全市重大决策等四方面重点,组织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抓典型,继续开展争先创优工作,改变以往每年一评为每届一评,制定《晋江市先进镇人大主席团量化标准》,采用百分制对各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进行量化评价,通过经验交流会、代表工作座谈会等形式,总结推广经验,引导和推动全市人大代表工作。1999年7月,组织市、镇人大干部到安海观摩人大主席团评议安海工商分局、技监所工作大会,发挥其示范作用。抓服务,努力做到“五保障一落实”,即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法律保障、组织保障、舆论保障、资讯保障、后勤保障,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和意见,对代表建议实行由常委会领导和相关工委对口督办制度,实行代表来信必复、来访必见必谈制度。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2001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对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文件和《中共晋江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代表工作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实施,推动代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如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2次培训;提高代表活动经费标准,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条件;为代表订阅《晋江经济报》,编印《人大代表参阅》,为代表履职提供知情知政服务;分别组织部分代表到安溪县、南安市开展异地视察,拓宽代表视野;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通过召开交办会、听取汇报、现场视察、征求代表意见、组织检查重点建议办理情况、不满意件重新交办等措施,督促“一府两院”加大办理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和解决代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坚持每年召开2次全市镇(街道)人大工作座谈会,组织到各镇、街道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代表意见;推行代表接访群众和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常委会会议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形成制度;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开展的各种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定期组织代表旁听法庭庭审,拓展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2004—2006年,共组织和推荐各级人大代表1100多人次参与党务、人大、政务等活动。2004年,经市委同意,在市区6个街道成立后,及时成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人大代表的联系、服务,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和人大工作。加强对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和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定期形成关于镇(街道)人大和代表小组季度工作及活动的分析材料。开展“双先双优”评选活动,本届共评选出先进镇人大主席团5个、先进街道人大工委1个、先进人大代表小组13个、优秀人大代表33人、优秀人大工作者19人。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自2007年任期以来,注重组织引导,努力拓展代表履职的空间和渠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旁听法庭庭审等制度,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各项活动的参与,首次组织晋江市的全国、省、泉州市三级人大代表开展集体视察活动;组
  织晋江的泉州市人大代表到安溪县就“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专题调研;继续探索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在罗山许坑市级选区和磁灶镇级教育选区分别组织新一届的市、镇人大代表的首场述职活动。继续强化代表执行职务的服务保障,非公职人员的代表参加活动,均发放误工补贴,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满意率不断提高,经征求代表意见,代表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提出的163件建议(其中闭会期间6件)的办理情况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7%。
  六、信访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初期,信访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秘书科兼管。1985年6月,配备专人负责。1991年,设立联络信访室,专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97年6月,设置办公室信访接待科。1995年起,常委会开始较规范地办理信访督办件,信访工作的实效性得到增强。1998年起,常委会在原有信访工作簿册的基础上,设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目录登记簿、来信登记簿、来访登记簿、督办单、转办单、回复单等,实行群众来信来访盖章编号、督办件立项编号,并将信访件分类整理,做到一月一统计,注重做好信访件办理的跟踪、催办、落实等工作。1999年起,根据工作需要,信访工作由1名常委会副主任分管,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具体负责、办公室及其他工委配合抓。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信访工作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提高信访工作效能,2000年7月,制定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主要议题有:通报重要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协调信访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对人大常委会信访督办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其他需要由信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参与联席会议的单位有: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劳动局、土地局、环保局、建委等8个单位,并邀请市委、市政府信访局领导列席。2001年1月11日,常委会办公室转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做好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同年,提出强化人大信访督办的四条原则:一是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凡上级交办,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二是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把就地解决问题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是深入基层,跟踪落实。对重要信访情况,先行调研,为个案监督、代表视察或执法检查提供依据。四是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信访联系网络和办理程序。2001年12月,制定《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就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受理范围、受理机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责任追究等做出详细规定。2004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组组织对各单位办理人大信访交办、督办件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2004年信访工作的态势、特点和办理情况;各单位办理上级人大交办、督办信访件的情况;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还应报送在创新人大信访工作机制方面的做法、经验及建议意见。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召开汇报座谈会的方式进行,有效推动信访问题的办理落实。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规定》,决定建立办理市人大信访问题督查制度。内容主要:1.市人大常委会按季度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信访问题情况进行检查,各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要认真填写《办理市人大信访问题情况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科。2.对办结的信访问题要说明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结果。未能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同时,承办人要署名,以示负责,并附上联络电话,以便沟通。3.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信访量较大的部门要指派专人办理,并建立信访档案,以便检查。由2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信访问题,由牵头单位负责存档。2006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06年起,分别对办理上级人大统转交办和本委督办、督查信访问题的情况采取三种形式进行回访:一是向承办单位寄发回访表进行调查;二是约见或向信访人了解对办理情况的意见;三是组织对重要信访问题进行调研,推动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人大信访问题。2007年,根据人大信访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全国人大督办的重信重访件;上级人大统转交办件,群众反映集中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等“三类信访件”的落实解决。
  历届人大常委会受理信访件均实行“统一登记、统一转办”,常委会领导或各工委领导收到的信访件经登记后,按领导批示或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转办,避免可能产生的多头、重复批转现象。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信访件300件;市(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427件,来访145批、314人次;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831件,来访394批、1172人次,督办件45件;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2441件,来访365批、1297人次,督办件102件;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955件,来访220批、1137人次,督办件59件;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从2007年1月至12月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680件,来访54批、201人次,督办件8件。
  七、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2007年4月中旬至6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先后赴闽南地区以及广东、江浙一带进行实地考察,参考借鉴10个省(市)近20个县(市、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暂行规定》《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规定》,正式启动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工作。2007年11月27日,根据市政府的提名,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做出授予李永波等20人“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开展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和广泛关注。
  八、自身建设
  思想建设 1987年,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坚持每星期安排两节政治学习时间,系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2本书,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再教育活动。1989年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在机关和各镇人大干部中开展“三从三看”教育,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搞好人大工作的信心,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1992年,市(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视察南方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大的报告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加深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解,提高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1997年以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实行先学法后活动的做法,每次开展活动都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1998年,组织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公仆”活动。1999—2001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公仆教育、“三讲”教育、“两思”教育、“三个代表”学习教育等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得到增强。2002年,常委会着力创建学习型组织,开展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回访复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创新发展“晋江经验”、WTO基本知识学习等专项活动。2004年,邀请省委党校教授作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与人大工作的专题讲座,组织传达、学习和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2005年,扎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针对社会各界提出的4方面33条意见,常委会党组确定47条具体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分解落实整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使党员受到深刻教育,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有较大的改观,人大各项工作有新的进展,群众满意程度测评满意度为100%,得到泉州市督导组的肯定。
  作风建设 常委会把加强调查研究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调研、走访,倾听群众呼声,为常委会的审议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进一步提高议事水平和决策能力。1986年,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就防灾抗灾工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等有关工作进行调研,撰写《关于当前农业生产中的几个问题和建议》《蚶江镇运用普法教育,解决实际问题》《港前村贫困情况的反映》等9份调查材料,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1992年,为审议市政府“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三路到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等地学习考察,做大量调研工作。同年,以国务院批准晋江撤县设市为契机,加强政策研究,支持和协助市政府向上级要政策,为省政府批准晋江市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做大量工作。1995年,组织撰写《浅谈地方人大自身建设中的几个原则》《切实发挥人大的职权作用,促进晋江市两个文明建设》等文章,组织相关工委开展3次专题调研,撰写5篇经验介绍材料,参加省和泉州市人大举行的有关工作经验交流会。2001年,根据市
  委关于认真做好省委提出的4个专题调研工作的部署,组织开展提高为人民服务质量课题调研,形成8篇具有一定价值的书面调研报告,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2005年9月,与华侨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地方人大创新网联合主办地方人大制度创新暨工作程序设计研讨会,就如何创新人大工作制度进行研讨,并就有关代表约见“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代表代理信访、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审议工作程序等制度进行论证。
  制度建设历届人大常委会均把建章立制作为提高工作水平的根本保证。1987年12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次修订《晋江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修订《晋江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晋江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务委员进行视察活动的制度》,制定《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办法》《晋江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县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试行办法》《晋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晋江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职责》《晋江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活动的办法》等。1989年8月20日,制定《晋江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市(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并实行定期向市委汇报工作制度。1997年,开始实行每月两次的机关集体学习日制度。1999年4月,修订通过人大机关勤政廉政制度、学习制度、文书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等。1999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原有各项基本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制订《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试行)》,对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发言表决、依法实施监督、人事任免、代表工作、领导和主持代表选举工作、召集和筹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作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包括工作、学习、办事、勤政廉政、出勤、值班、车辆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1999年3月,制定《晋江市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喜事简办的规定》。2000年5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晋江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案件暂行规定》《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7月,制定《晋江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信访联度会议制度》。2001年12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查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2004年1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2005年12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的若干意见》《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暂行办法》《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07年,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同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暂行规定》《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规定》。
  机关建设 1981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始对外办公。1990年5月7日,根据文件要求翻建旧办公大楼。后因县政府大院统一规划,确定人大常委会办公楼不在原址翻建。1991年4月8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关于拆旧翻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楼的报告》。经计委立项,着手组织图纸设计、工程投标工作,同年8月12日,进行设计图纸交底会审,9月15日,正式动工兴建。1992年,办公大楼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以后的历届人大常委会对办公大楼进行修缮,使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历届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机关建设融入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中,在加强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的基础上,着力加强机关党建等各项工作,机关工作效能不断增强,先后获得全省先进档案室、人大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泉州市文明机关、人大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晋江市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机关、财务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03年,全国人大新闻局、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9家新闻单位组成的“地方人大工作巡礼”采访团对晋江市人大工作作采访报道。2005年10月,市委召开晋江自设立人大常委会25年来的第一次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制定《中共晋江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实施意
  见》。这次会议既是市委贯彻落实省委、泉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领导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市人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把握好市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推进全市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起,开始组织参加全国12省16市(县、区)人大工作研讨会(后发展为全国14省(区)20区(市)研讨会),参与论文交流。与全国100多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建立材料交流联系。2004年,应市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台湾嘉义县议会访问团到晋江市开展参观访问和工作交流,成为台湾首个到晋江市参访的议会访问团。2000—2007年,常委会先后组织撰写《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探讨》《增强法治观念,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自身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实践“三个代表”,搞好人大代表工作》《加强人大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发展》《把握正确站位、拓展有效作为,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等43篇专题调研和理论研讨文章,参加全国14省(区)20区(市、县)人大工作研讨会,省人大理论研讨会以及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工作座谈会的交流,均得到较好评价。专题调研中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也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采纳。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
  第一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1987年10月,根据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指示,普选后,各乡镇先后召开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由7—11人组成的主席团为常设机构,并推选出1名常务主席。1988年4月25日,县人大常委会正式启用晋江县青阳、陈埭、磁灶、安海、东石、金井、深沪7个镇和池店、紫帽、内坑、永和、罗山、龙湖、英林7个乡的人大主席团印章,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开始正常运行(其时,因石狮建市尚未完成,该市所辖石狮镇、永宁镇、蚶江镇、祥芝乡的人大工作仍参加晋江县活动,5月1日启用其印章,9月30日析出)。1991年,晋江县增设西滨镇,该镇于1993年10月正式挂牌,1994年1月,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出镇人大主席团。2003年底,晋江市撤销青阳镇、罗山镇建制,并调整市区行政区划,设立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街道办事处。2004年8月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设立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新塘6个街道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进行第四次部分修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至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每年至少举行1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团正、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选举正、副乡(镇)长,选举市法院人民陪审员。
  第二节 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活动
  1987年起,晋江县(市)乡(镇)人大主席团(包括以后成立的街道人大工委)在工作中依法履职,不断探索,监督和支持政府及基层所站推行工作,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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