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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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27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地方税务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8
页码: 634-6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市在1994年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统一效能为原则,相互配合,平稳过渡。两个税务机构都进行了机构精简和人员分流。至2007年底,市地方税务局内设8个科室、21个分局(所),干部职工185人。
关键词: 晋江市 税务 地方税务

内容

一、税费税率
  (一)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税目共设置9个。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实施三档税率。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4年征收营业税1987万元,1994—2007年共征收261956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构征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晋江市税务部门对所得税(主要是税改前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每年都采取企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检查的汇算清缴办法。为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1995年,地税部门逐步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使企业走上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建立健全账证的轨道,1996年始,晋江地税部门实行企业查账征收资格认定制度,并按年度进行年检。对账证不全的企业,实行由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收入额和企业所得税代征率的方式进行计征。晋江地税部门在核定纳税人收入额和代征率时,一般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同时进行核定。
  对企业所得税,国家实行统一的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采用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8年征收企业所得税3326万元,至2007年,共征收211143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其纳税对象共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计11类。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方法计算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对其他项目实行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偏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地税部门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源头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算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其他各项所得均采取按次计算征收的办法。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4年,征收企业所得税1777万元。
  1998年,市地税局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个人所得税加强征管,尤其是对垄断行业、个人医疗、中介服务等11个行业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分利等个人所得税的潜在税源加强专项检查,建立“富人档案”,对演艺人员、体育工作者的报酬所得实行全面监控。2003年,晋江市率先对企业董事会成员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2007年,全市共征收个人所得税350093万元。
  (四)资源税
  资源税对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义务人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纳税义务人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1994年分税制后,该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8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416元,至2007年,共征收44621万元。
  (六)印花税
  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1994年分税制后,印花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对“营业账簿”税目中的资金账簿部分和除“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以外的其他11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共分四档,为1‰、0.5‰、0.3‰、0.05‰;对“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部分和“权利许可证照”这一税目采取定额税率,税额均为每件5元。晋江市地税部门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缴纳)办法主要采取“四自”纳税(即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行为时,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的“四自”缴纳办法)、汇贴汇缴、委托代征(市地税部门采取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房管、金融、保险等国家发放、签证、公证或者仲裁应税凭证的部门代征)、核定征收等4种方法。
  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8年征收印花税292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19715万元。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起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范围和个人,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幅度税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纳税期限为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
  (八)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30%、40%、50%、60%。1994年分税制后,土地增值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1999年,晋江市征收土地增值税4万元,1999—2007年,共征收17646万元。
  (九)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在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产余值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税率为12%。晋江市房地产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税务机关自收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对企业单位的房产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自收;对个体户经营用房的房产税,按照不同的路段标准核定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并由税务机关自收;对私有房屋出租的房产税,采取委托当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组织按核定方式代征。1998年,征收1394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55311万元。
  (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晋江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管采取“双重控管”征收的办法,即将公路稽征部门征收养路费环节代征车船使用税与交警部门年检、报牌环节检核车辆完税情况相结合,通过与交警、公路稽征部门签订联合控管协议。1998年,晋江市征收车船税207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6858万元。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福建省于1985年在全国率先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政府确定由财政部门征收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1988年改由劳动部门征收。2000年,福建省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晋江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征缴范围是: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失业单位及其职工。计费依据和费率是:缴费单位以全部应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01年费率为19%,从2005年起调整为18%;缴费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2001年个人缴费费率为6%,2002—2003年费率7%,从2004年起,个人缴费费率8%;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等;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在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2001年,晋江市征收4022万元,2001—2007年,共征收62649万元。
  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由待业保险演变而成。晋江从1987年开始,由劳动部门负责征收。2001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改为由地税税务部门征收,形成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致的“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征缴范围是: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兵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为:缴费单位以全部应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费率2%;缴费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费率为1%。失业保险费计费依据中的工资总额的构成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致。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在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2001年,征收495万元,2001—2007年,共征收7632万元。
  (十二)其他地方费金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1日起征收,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为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其征收标准为: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1990年8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调整为2%。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改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3%。教育费附加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1998年,征收259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14653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同年2月,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江市地税机关执行上述规定,对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但中央独资企事业除外)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2002年,晋江市征收地方教育费531万元,2002—2007年,共征收11166万元。
  二、税费收入
  1994年9月至2007年,市地税局累计组织各项收入130.18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2.8%。其中:税收收入102.63亿元,收入规模从1994年的14111万元稳步增长到2007年的215022万元,年均递增23.5%,收入总量、人均征税和人均管户三个指标居全省地税系统县级局第一;组织县级地方税收收入72.58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53.83%,成为地方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这表明地方政府每支出100元,约54元来源于地税收入,地税收入在地方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资金支持职能。
  三、地税管理
  (一)税收征管改革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快税收征管改革步伐,并制定征管改革方案,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根据征管改革方案,晋江地税稳妥地推行税收征管改革,逐步将工作重心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在人、财、物上向基层、向征管倾斜,加强征管资料规范化建设,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充实稽查人员,加强稽查力量,开展以行业整顿为主的重点检查;以时限电脑开票为突破口,把推行微机在征管中的开发运用作为改革的重点。至2007年,晋江地税新旧税收征管模式转换到位,纳税申报制度日趋完善,实行纳税人网上申报、邮寄申报、银行储蓄网点代收代缴等多种申报方式;对申报不及时、不如实申报的实行最低处罚标准,严格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加强办税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共建成工作规范、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13个,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制度,纳税服务明显。税收征管实现从手工操作向运用计算机控管的转变,以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为目标,加快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推进科技兴税,实现县(市、区)局机关、基层税务分局(所)的电脑网络互联,计算机运用实行从单机运用向网络化的发展。稽查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建立A、B、C分类稽查法,实行有重点的税务稽查,并形成选案、查案、深暗、执行相分离的稽查机制,开展以行业整顿为主的重点稽查,查处一批重大偷税案件,稽查查补税款、结案率、处罚率、入库率均逐步得到提高。建立比较完善的协税护税体系,确立地税、公安在合力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及运作模式。
  (二)民主评税
  1999年,市地税局在全国率先推行“税务公开、民主评税”的管理办法,创新税收定额管理的新思路。民主评税工作依照“业户申报、典型调查、拟定税额、公开评议、张榜公布、听取意见、公布执行”7个步骤依次进行。地税机关邀请政府、纪委、公安、工商、商会、个协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纳税人代表组成民主评税督导组,对拟定的税收定额进行公开评议,纳税人有异议的提供证据进行调整,综合评议意见和最后调整后,税务机关公布每一纳税人定额并依此执行。这种办法将税收定额核定的依据、标准和结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在全省地税系统范围内被迅速推广。至2007年,全市开展民主评税活动。
  (三)票证管理
  税务机构分设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种类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2003年起,晋江地税在服务业和娱乐业推行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有奖发票实行“即取即开”(刮奖)形式,奖金共设置5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1000元、2000元、10000元共8个奖项。中奖者持中奖发票和身份证件可在中奖发票消费场所或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兑奖。晋江地税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办法,打击发票违章和拒开发票的行为。
  晋江地税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主要有: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小额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包括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税收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逐级领发”的原则,并根据实际使用量合理确定票据蓄存量。一般蓄存一个月使用量,基层税务分局(所)按月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超出规定的蓄存量。晋江地税部门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税收票证的保管实行“三专”“六防”制度。“三专”指税收票证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六防”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各级地税机关执行“票清离岗”制度。各票管员和用票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票证主管部门同时派人监交,编制“税收票证移交清册”,并由领导审查核准。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税收票证的填用遵循“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用”的原则,各种税收票证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或代替使用。使用税收票证执行十个不准:不准使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凭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各级地税机关实行定期盘点票证,保证本单位结存的票证账实相符。对保管期满后的税收票证,由各县(市、区)地税局提出销毁意见,并指定人员负责清点、复核,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上报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销毁。销毁时,由县级局票证、监察部门派员共同监督,销毁采取化浆、焚烧或粉碎等方式。
  (四)减免税管理
  市地税局成立减免税审核审批委员会,负责各年度、各税种的审核、审批工作。为规范减免税管理,该局每年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将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减免税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一些不符合税法的减免税文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税务部门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存在适用政策不准确、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基层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工作中的偏差、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减免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五)税收稽查
  晋江地税部门实行分类稽查管理办法,即对所辖的企业根据其财务管理水平、以往的纳税申报与稽查结果记录等综合情况分为A、B、C三类,并在稽查管理上采取相应的区别管理方式。对生产经营稳定、财务制度健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三年内无偷逃税和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经税务机关考核可认定为A类或B类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不固定、会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年内有偷逃税或税务处罚记录的企业认定为C类企业;对A、B类企业分别实行两年一查制和一年一查制并享受相应的纳税服务,对C类企业实行不定期稽查。
  2002年起,市地税局全面开展稽查单位规范化建设,着力解缴办案程序和办案质量存在的问题。针对稽查实际存在的问题,稽查管理建设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规范:
  在办案职责上,改变集选案、检查、审理于一身的办案方式,解决职责不分、岗位不明的现象,明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既分工又协作的岗位职责。
  在执法程序上,严格依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做到执法程序规范。实施过程中,主要抓好制度的落实:落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执行,做到选案因时、因地、有针对性、有科学性、突出征管难点、弱点,确定稽查对象;执行《税务稽查底稿制度》,要求收集充分的证据,确保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凿,提高办案质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三级集体会审制度,即:审理机构会审、稽查局长会议会审和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每一个稽查案件都要经过相应级别的集体会审后定案,确保案件质量,实行稽查案件复议的100%维持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
  在内部管理上,不断完善32项制度,统一表证单书、规范举报管理,严格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税务违法案件,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规范稽查报告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和《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按规定报告稽查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加强上级对下级稽查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税务行政执法
  晋江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主要采取全面执法检查、转向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
  1994年9月,晋江市国税、地税机构分设。晋江市地税局检查重点行业和重点对象鞋、布料、服装、陶瓷、食品。石板材经营者及国有集体商业,共查262户查补地方各税343.45万元。1995年,税收大检查3150户次,补税罚款3078万元,清理欠税1717.5万元。
  1997年,市地税局实行分类稽查,全市纳税人分A、B、C三种类别,实行“A类免检,B类抽检,C类重点检查”制度,1996—1998年,共计罚税5975.71万元。
  1999年,市地税局深化征管改革,全面取得“一人进厂,百事包办”的税务专管员模式,做到征收、管查两分离。加强与公检法联系,增强稽查刚性。全年查处各种违章案件2008起,补罚税费2724.5万元。
  2000年,市地税局开展对金融,保险等行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安营业税等税种的专项检查,清理遗留案件,加强重点行业抽查。全年查处各种违章案件265起,补罚税费1483.32万元。
  200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晋江地税按“以事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人、权责相当”的原则,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并落实到个人,对地税人员执法的岗位设置、规程、质量考核、过错追究等作明确规定。
  2003年,市地税局依托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对执法过程进行定时监控,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年查处各类案件82起,查补罚款158.3万元。2004—2006年,共查处各类案件246起,补罚税费2112.94万元。
  2007年,市地税局突破重点难点,执法刚性进一步增强。依法开展印刷、金融、房地产、营利性医疗机构、供水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查处案件76起,查补罚425.76万元,以查促管补税120.15万元,总计545.91万元。审理基层分局稽查案件51户,查补罚款62.5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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