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环境执法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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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6983
颗粒名称: 第八节 环境执法监察
分类号: X3
页数: 3
页码: 240-242
摘要: 晋江市环保局自2002年起联合多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有效遏制违法企业排污行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晋江市环保局还强化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清查,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同时,制定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规定,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罚款金额逐年增加。此外,晋江市还开展“禁白”“禁磷”检查,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背心式塑料袋和含磷洗涤用品。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污染管理 晋江市

内容

一、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从2002年起,市环保局联合监察局等7部门每年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每年抓住一个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活动。经过几年的努力,晋江市不法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取得一定的成效,严查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对违法建设的“十五小”企业坚决给予取缔,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给予处罚。
  2002年,针对九十九溪上游再生造纸厂污染问题,对全市再生纸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市24家再生纸厂全部配套生化污水处理设备,提高污水回用率,再生纸生产企业基本上可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
  2004年,晋江市结合开展“零点计划”行动,以重污染行业和“十五小”为整治重点,联合各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打击不法排污企业的力度。共立案查处309件,罚款金额359万元。其中:石材行业119家,占案件数38.5%,“四大行业”(电镀、制革、再生造纸、漂染)120家,占案件数38.8%;关闭新发现的“十五小”污染企业13家。责令有放射源的5家单位申报登记放射源设备14台(套),放射源得到有效地监控。
  2005年1月1日零时,基本完成“零点计划”整治任务后,加大对全市及九十九溪沿岸的“十五小”企业的排查力度,对小染线、小电镀等污染企业发现1家,坚决取缔捣毁1家;2005年,出动执法人员256人次,在相关镇政府,及公安、工商、消防、供电等有关部门配合下,取缔关停企业52家,全年立案查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244件,罚款401.5万元。
  2006年,强化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清查,每月开展2—3次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
  2007年,共计出动执法人员3791人次,检查企业1045家(次),立案查处47家违法排污企业。强行取缔130家(次)“十五小”企业。
  2002—2007年,组织出动人员36000多人次,关闭取缔“十五小”企业177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464件,罚款金额1838.86万元。
  二、环境行政处罚
  1994年,福建省环保局制定《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试行)》,1993—1995年,晋江市环保局立案394件,罚款35.2万元。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市环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当年立案236件,罚款93.16万元。1997年,晋江市成立法制工作委员,对重大疑难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集体研究,当年立案132件,罚款66.4万元。1998年,加大对小电镀、小制革、小漂染等“十五小”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重点加大对水洗企业、石材企业的处罚力度,当年立案191件,罚款129.5万元。1999年,加大对小电镀“十五小”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重点加大对制鞋企业的处罚力度,当年立案245件,罚款101.1万元。2000年,重点加大对罗山后林炼锡加工点、磁灶镇硅酸锆加工点及制鞋企业的处罚力度,当年立案356件,罚款183.84万元。2001年,加大对小电镀“十五小”企业、制鞋企业、建陶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安海可慕制革“十五小”加工点的关闭力度,当年立案312件,罚款127.7万元。2002年,加大对小电镀“十五小”企业、石材企业、安海可慕制革“十五小”加工点的处罚力度。为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处罚的合理性,制定《规范部分行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当年立案270件,罚款251.52万元。2003年,加大对罗山后林炼锡加工点和安海可慕制革“十五小”加工点的处罚力度,当年立案314件,罚款241.04万元。2004年,加大对石材企业和安海可慕制革“十五小”加工点的处罚力度,当年立案325件,罚款360.9万元。2005年,加大畜禽养殖场、建陶企业和安海可慕制革“十五小”加工点的处罚力度,当年立案244件,罚款401.5万元。2006年,加大民营医院和安海可慕制革“十五小”加工点的处罚力度;当年立案137件,罚款277万元。2007年,进一步完善《规范部分行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制定《市环保局关于取缔“十五小”企业的暂行规定》,当年立案174件,罚款306.9万元。
  三、“禁白”“禁磷”检查
  2002年,市政府发布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背心式塑料袋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公告,2002年9月1日起,在市区域内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背心式塑料袋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9月,市环保局协调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禁白”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在市区及各镇区同时开展为期1个月的联合检查活动。本次活动出动363人次,检查40个农贸市场、56家超市、1152家商店(包括快餐店、酒店等)以及5家背心式塑料袋销售摊点、3家生产塑料袋企业,查获违法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企业各1家,没收45袋不可降解的背心式塑料袋,收缴“禁白”用品20卡车。此后,“禁白”工作转入常规管理。通过经常性开展“禁白”活动,对经营摊点、超市、酒店及大型商场定期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2003年后,大型超市、酒店及大型商场基本采用可降解一次性塑制用品。2004—2007年,市环保局每年组织开展2—3次专项宣传和执法行动。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上册

《晋江市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七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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