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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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丰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665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医疗制度
分类号: R197.1
页数: 2
页码: 829-830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职工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变化。其中,职工医疗制度从公费医疗到基本医疗保险再到商业医疗保险的转变,农村医疗制度从合作医疗到解体再到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转变。
关键词: 医疗卫生 医疗制度 丰泽区

内容

一、职工医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始有职工公费医疗制度。20世纪50年代初仅在供给制人员中实行。
  1953年,泉州市(县级)市直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试行公费门诊医疗。
  1984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卫生主管部门按全年定额拨给各系统自行管理,危重病人住院或转院,须持单位证明、医院诊断书及发票向公费医疗办报销。
  1997年,继续对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定额实行公费医疗,区卫生局加强对公费医疗管理和审批,实行定点就医制度。临床用药执行《福建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共1140种)。1999年4月,执行《福建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第二版)》。2000年12月31日,公费医疗制度终止。
  2001年,丰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成立丰泽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全区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配置、支付和结算,监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售药)服务,受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业务咨询及相关服务工作。同年,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商业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丰泽区医疗保险中心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2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人员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职)人员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31.6元,其中参保职工个人支付24元,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个人账户中扣缴,统筹基金支付7.6元。
  2007年7月,区卫生局与财政局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确认区直第三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确认区直4家医疗机构、区直9家零售药店为第三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初步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补充保险等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农村医疗制度
  1969年6月,泉州市(县级)在北峰公社创办合作医疗站,由180医院派员协助,各大队选派1~2名青年参加赤脚医生培训班;9月,境内各生产大队均建立合作医疗站,合作医疗经费实行个人、生产队、大队三级分担,社员每次看病交挂号费5分,出诊费1角,注射费5分,其他医药费免交,转院、转诊须经合作医疗站医生证明方可报销。
  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合作医疗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医形式或集体经营,或赤脚医生个人经营,或由公社卫生院收回,“赤脚医生”与合作医疗难以生存。1985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式解体。
  2000年,开展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区25个村实行合作医疗,覆盖率49%。
  2003年,丰泽区剩余3个镇撤镇设街道、剩余村全部改社区,全域城市化。农村居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然消失。

知识出处

泉州市丰泽区志

《泉州市丰泽区志》

本书收录了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综合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与海洋渔业,工业,商贸服务业,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地方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军事法治,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民政,华侨华人,港澳台乡亲,教育,科技,文体旅游,艺文,医疗卫生,风俗宗教民间信仰,街道概况,方言和人物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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