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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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丰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63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598-5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丰泽区安置的情况。其中包括复退军人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
关键词: 泉州市 丰泽区 安置

内容

一、复退军人安置
  20世纪50年代前期,境内复员军人由县级泉州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安置。其中家在市区的主要安置在私营企业就业,家在郊区的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55年实施义务兵役制后,实行“行业归口,分口包干”政策,各单位招工首先照顾复退军人,复退军人大部分安置在机关、企业工作。
  1957年,国家机关和企业实行精减人员,复退军人安置困难,重点安置在工商部门。1958年,采取“先安家,后就业”原则给予安置。
  1962年,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情况下,安置工作执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家在哪里,安置哪里”原则,做到回来一批,安置一批。
  1964年,国民经济好转,贯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方针,全面落实安置工作。1965年,抽调部分农村复退军人支援山区建设。“文化大革命”期间,尽管安置工作困难重重,但从未中断。
  改革开放初期,安置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各公社、大队注意调查现役军人家属思想和生活情况,特别是单身、孤儿、残废、带病回乡4种对象,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复员回乡之前。政府拨出款项帮助家居农村的4种对象解决生活、治病和住房问题,其中大部分安置在市属大集体单位和社队企事业单位工作。1984年,安置工作实行重大改革,城镇复退军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优先照顾立过功、党员、骨干、军龄长、表现好的退伍军人。农村复退军人在安置中重视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从资金、用地、技术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政策,引导他们走勤劳致富道路。
  1997年,丰泽区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和直接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丰泽籍复退军人。城镇退伍义务兵每人一次性发给安置费2万元,转业志愿兵每人一次性发给安置费3万元。
  2003年,出台《丰泽区退伍士兵安置、义务兵优抚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不统一分配工作”,转业志愿兵一次性发给安置费3万元、退伍义务兵2万元。
  2005年1月,贯彻落实《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和《泉州市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丰泽区对现役义务兵家属全部按城镇兵员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金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
  2007年,完成接收退役士兵工作(全部为城镇退役士兵),全部给予安置。对2003年、2004年入伍城镇退役士兵在按每年每户7200元标准发放优待金安置的基础上增拨一次性补助金,比上年增加70万元。对2007年度义务兵优待金按上年度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25%落实。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20世纪80年代,境内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由鲤城区军队离退休办公室负责。1989年,按规定每人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600元,理顺退休干部工资标准。1992年,为离休军队干部补发粮食补贴,解决其直系亲属(无工作单位)公费医疗问题。
  1997年12月,丰泽区军队干休所成立,为区民政局下属股级事业编制单位,负责接收、服务部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军休干部落户、参保及工资发放,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等)。1999年,丰泽区军休所核定事业编制2人。区军休所落实军休干部政策,及时调整、足额发放军休干部退休金和各项补贴,报销医疗费;坚持走访探亲制度,解决军休干部实际困难。全年接收安置军休干部13人。
  2000年3月,接收安置军休干部15人。2005年,接收安置军休干部2人,全年有军休干部31人。区军休所获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表彰“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接收安置军休干部2人,当年有军休干部43人。

知识出处

泉州市丰泽区志

《泉州市丰泽区志》

本书收录了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综合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与海洋渔业,工业,商贸服务业,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地方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军事法治,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民政,华侨华人,港澳台乡亲,教育,科技,文体旅游,艺文,医疗卫生,风俗宗教民间信仰,街道概况,方言和人物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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