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安县委关于加速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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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5336
颗粒名称: 中共南安县委关于加速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决定
其他题名: 南委〔1992〕4号
分类号: D225.7
页数: 3
页码: 900-9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共南安县委关于加速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决定。
关键词: 南安县 政府 文件

内容

乡镇企业是我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和“小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对振兴南安经济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991年,全县开展“乡镇企业年”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乡镇企业总产值突破十亿元大关,总产值占全县农村社会总产值的61.3%,乡镇工业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75.3%,上缴国家税收占县级工商税收的58.6%,占全县财政收入的46.5%。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乡镇企业比较其他先进发达的县、市还有很大的差距,从发展速度、增长幅度和规模效益等方面看,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手大干,连续狠抓三至五年,争取赶上先进县、市水平。为加速这一进程,开创我县乡镇企业新局面,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统一认识,更新思想观念,增强开放意识,境界要高,胆子要大,步伐要快。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时代的紧迫感,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各级党政部门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齐抓共管,真抓实干。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条例、条令和规定。当前,要集中主要领导和精力,认真宣传《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继续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并逐条贯彻落实,用足用活优惠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或违反,不应以部门的文件否定党委、政府的文件;对一些目前没有规定的,应该大胆探索,先发展后理顺,不断总结新的经验。县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对全县执行《规定》的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违反的坚定纠正,未落实的要督促落实。
  二、大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要鼓励支持联户集资创办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应享受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鼓励乡镇企业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进行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依托骨干企业和名优拳头产品,组建企业集团公司,促进乡镇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乡镇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有60%留给企业,留利中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上缴乡镇、村的部分也应留有一定比例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同时也要继续鼓励引导个体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在乡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不断提高外向度,积极鼓励支持乡镇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
  为了表彰先进,鼓励发展,县设立乡镇企业“丰收奖”,凡是同时具备年总产值比上年增长35%、税收增长30%以上条件的乡镇,发给奖金5000元;凡是同时具备总产值比上年增长45%、税收增长35%以上条件的乡镇,发给奖金一万元。
  三、科技兴企,重才荐贤。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增加技术开发资金的投入,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全面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县财政每年从收取的乡镇企业新增税金收入中返回10%作为县技术开发基金,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掌握使用;乡镇企业办从年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乡镇集体企业技术开发基金,由企业办掌握使用。以上技术开发基金必须账户单列,专款专用。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采取有利于吸引和合理使用人才的灵活措施和优惠办法,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专业人员到乡镇企业承包、承租、领办、创办或应聘,期满后,企业如不继续聘用,可返回由人事主管部门重新分配工作。凡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应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县人事主管部门管理,不转户粮关系,继续使用原单位住房,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原标准工资记为“档案工资”,符合调资条件的,应予调整,载入档案;其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报酬可由本人与用人单位面议,不予限制。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暂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0%提取上缴县人事主管部门,退休时享受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休待遇。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应形成制度,经评审具备任职资格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相应待遇。县或乡镇各种专业性科技和人才培训的经费,由同级政府给予解决。
  四、从资金、信贷方面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县财政应逐年增加乡镇企业周转金。从1992年起,县财政要多方筹集资金,每年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由县财政局和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创税大户、骨干企业和贫困地区的企业。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发挥信贷主渠道的作用,每年以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相应按20%以上增加贷款规模。其他专业银行也应增加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
  五、对乡镇企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代征率办法征税,以促进其规模经营。对新办乡镇集体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从投产之日起,给予一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酌情继续免征一年所得税。对省定“老、少、贫”地区新办乡镇集体企业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免税的产品外,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和所得税五年。乡镇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当年出口产品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减按10%税率计征所得税。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渔具及专用零部件和化肥、农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生产的)等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免收“以工建农”基金。对乡镇集体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上年度发生亏损,经县税务局核实,可从企业下年度盈利中税前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乡镇集体工交企业借入专项技改贷款、财政税务周转金,投产后新增利润可税前还贷。
  六、计委、建委、土地、工商、环保、质检、电力、邮电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为乡镇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要把工业小区纳入村镇建设规划,鼓励新建或扩建企业进入工业小区。小区建设尽量少占耕地,对利用荒山、荒滩和围海造地开发的,一般不计用地指标。乡镇工业小区享受工业卫星城镇的优惠政策。环保部门除对电镀、造纸、漂染等企业慎重审批外,其他非严重污染的企业应手续从简,先开办后理顺;对有污染源的新办企业免征一年环境排污征收费,期满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酌情免征。
  七、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乡镇企业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纪委、检察、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要立足于支持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除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外,乡镇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名义的摊派和非法罚款;乡镇企业的经营费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规定按销售收入0.5%-1%提取;对乡镇企业供销人员的费用报酬应予保护。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乡镇企业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各乡镇、村应相应建立乡镇、村企业领导小组,由党政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分管。县乡镇企业领导小组每半个月集中办公(或现场办公)一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党政联席会及两个月召开一次分片汇报会,重点解决乡镇企业在申办及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要重视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强化职能,使之真正发挥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等综合职能作用。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编制委员会、人事局、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一级乡镇企业管理站及人员编制、待遇等有关规定(闽编〔1991〕140号文、泉编〔1991〕037号文),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管理站。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乡镇企业自身建设,确保乡镇企业健康发展。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文明生产,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讲究职业道德和社会效益,强化产品质量,坚决杜绝制造销售伪劣假冒商品和坑害消费者的恶劣行为,严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及诈骗等违法行为。要鼓励引导发达致富的乡镇企业积极支援发展农业生产,支持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事业,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共同发展,共同致富。

知识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建置沿革与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人口、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社会团体、民政·民族·宗教、劳动与社会保障、南安与台湾的关系、城乡建设、供水供电以及交通设施、城镇名片·品牌·商标、对外贸易与合作、农村与农村经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9-2008年南安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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