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县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轮承包若干问题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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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5335
颗粒名称: 南安县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轮承包若干问题意见
分类号: D225.7
页数: 4
页码: 896-8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南安县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轮承包若干问题意见。
关键词: 南安县 政府 文件

内容

南安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承包条例的规定和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南安县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轮承包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第二轮承包的指导思想是:稳定政策、兴利除弊,分类指导,促进发展、多做贡献。
  二、承包形式
  第二轮承包形式的选择,要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分类指导、灵活多样的办法。
  1.继续实行“三保一挂”的承包方式,即保实现利润、保上缴利润、保生产性固定资产增值,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上缴利润主要采取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财政分成比例不低于35%。
  2.对微利、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包干、减亏分成的办法。
  3.对部分小型企业,经主管部门、深化企业改革办确定,也可采取招标竞争的承包方式。
  4.继续推行和完善小型企业的租赁经营,第二轮租赁实行全员租赁或合伙租赁,租赁经营要按《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三、承包合同基本内容
  承包合同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承包指标。重点是实现利润、上缴利润、生产性固定资产增值以及还贷、补亏等,其中实现利润、上缴利润、还贷、补亏作为年度考核指标,生产性固定资产增值列入承包期满的考核指标。承包指标均为否决指标,其中有一项指标未完成即应视为没有完成承包合同。
  (二)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补充、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产成品资金占用、质量、安全生产等。国营商业承包企业还应同时考核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一般不列入承包合同,但应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
  四、承包基数和承包期限
  (一)承包基数。承包基数的确定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做贡献以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原则,按照产业政策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要求,一般以上一轮承包上缴利润平均数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资金利税率和企业技改任务及预期效益等因素,重新核定。在实行“三保一挂”的企业中,上期承包基数比较合理的原则上给予稳定;上轮承包基数或超收分成比例明显偏低的或技改项目已发挥效益的,应适当调高承包基数;按照产业政策要重点扶持的以及技改投入多、还贷任务重的企业,在核定上缴利润基数时,应予适当调整;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外部条件变化大,原承包基数过高的,也可实事求是地加以调整。凡实行招标承包的企业,起标底部分仍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二)承包期限。为与治理整顿期间相一致,第二轮承包期限一般定为三年;但对五年发展计划已确定,产品结构已经调整,或技改任务重、周期长的企业,承包期限也可定为五年。
  五、承包经营者的选择
  第二轮承包经营者的确定,应本着“多数稳定、少数调整”的原则进行。
  1.凡在上一轮承包中能完成承包合同,经审计未发现明显的违纪违法行为,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承包经营者,可继续进行第二轮承包。
  2.对未完成承包合同或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意见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领导班子,但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免;对部分党、政关系长期不协调的小型企业,经主管部门、上级党委批准,也可实行厂长兼书记。
  3.采取招标竞争方式的企业,一般在本企业范围内招标聘任,对投标者要进行严格的政治、业务素质审查,并严格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标承包暂行办法》有关程序进行。
  六、对经营者的奖惩办法
  经营者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但企业党组织的正职书记应与经营者共担风险,同一奖惩标准;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政副职工会主席)也要按其责任大小分档次与厂长(经理)同奖同罚。对经营者奖惩具体实施中要掌握以下原则:
  1.在奖惩中既要考核承包经营者完成承包合同实绩,又要考核其政治素质,每年奖惩前进行一次群众考评。
  2.对成绩突出的经营者可授予荣誉称号;对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3.对经营者的具体计奖应视企业承包基数的大小,完成承包合同情况,实行分档次奖励。经营者的收入一般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以内,职工年平均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全部收入。
  企业党政副职领导和工会主席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厂长(经理)和正书记奖金的70%,正职厂长(经理)和书记的奖金可进入成本。
  经营者和其他领导成员的收入分配方案,均应经职代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核批准后方可兑现;收入达到个人调节税起征点的,要按规定纳税。
  4.建立健全承包者风险抵押制度,以保证负亏和惩罚。
  (一)实行集体承包或全员承包的企业,承包者(包括企业党政正、副职和工会主席)均应在承包时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党政正职交1500元,副职和工会主席交1000元。(二)承包者每年奖金先按70%兑现。其余30%暂储于企业作为风险抵押,风险抵押金可按银行同期利率付给利息,利息可在成本中列支;抵押金应列为专户,参与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承包期满时,进行结算,凡完成当期承包任务者,风险抵押金如数退还并付息;凡经营不善,没有完成承包任务者,在年度财务结算验证后,参照南政[1990]综45号文的精神,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完成数与任务数的差额大小分别从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工资收入中扣罚,扣罚比例由主管部门、财政与企业确定。
  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1.继续贯彻《企业法》。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法》赋予厂长在生产经营领域的指挥权不能削弱。
  2.要确保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领导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和保证作用。企业重要的问题决策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并通过党政工联席会议民主讨论决策。
  3.要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广大职工主人翁作用,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厂长(经理)与职工签订多种形式的承包“共保合同”,推进企业民主制度建设。
  八、其他几个问题
  1.第二轮承包的单位应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内部可作指标分解,实行指标考核。第二轮承包应实行集体承包或全员承包,集体承包或全员承包就是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作为承包方,向作为发包方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承包,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厂长(经理)代表承包方签字,承包合同须办理公证或鉴证。
  2.有条件的企业,应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按照干部、职工责任大小,分级分档交纳承包风险抵押金。一般干部和职工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使用、计息及抵扣,按上述承包者风险抵押金有关规定实行。
  3.承包企业在每年留利中提取5%-10%,作为风险储备基金。这笔基金可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4.企业留利的“五金”安排,仍按第二步利改税后规定的比例进行。工效挂钩实行“分挂”的企业,超收分成的企业留利部分,可按如下比例安排:4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后备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30%作为福利基金。
  5.对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审计,加强监督。要强调三个环节的审计:(一)新一轮承包前必须审计;(二)由于某些原因经营者调整变动前必须审计;(三)承包届满必须审计。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虚盈实亏的,要严格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凡经营不善或短期行为造成亏损、呆账、库存积压等问题,要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应负的责任。
  6.第二轮承包前如审计力量和时间安排有困难,经深化企业改革办同意,也可先续包后审计。
  7.发挥主管部门在企业承包中的职能作用,使之切实负起在本系统企业承包的统筹、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全程责任,其主要任务:一是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本系统各企业的实现利润、入库利润等指标,并以其总数作为本部门的承包指标;二是协同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作为发包方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三是协同财政、深化企业改革办、审计等部门对承包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
  8.第二轮企业承包要求年底前完成承包合同签订工作,个别企业落实承包如果确有困难,经深化企业改革办同意,可以适当滞后。
  9.第二轮承包企业的党组织、工会、职代会任期届满的企业,也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使之同企业承包制相对应。
  10.本意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交和财贸企业的承包,其他行业的企业承包,也可参照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实施。
   南安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0年9月12日
  中共南安县委关于加速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决定
   南委〔1992〕4号
  乡镇企业是我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和“小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对振兴南安经济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991年,全县开展“乡镇企业年”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乡镇企业总产值突破十亿元大关,总产值占全县农村社会总产值的61.3%,乡镇工业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75.3%,上缴国家税收占县级工商税收的58.6%,占全县财政收入的46.5%。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乡镇企业比较其他先进发达的县、市还有很大的差距,从发展速度、增长幅度和规模效益等方面看,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手大干,连续狠抓三至五年,争取赶上先进县、市水平。为加速这一进程,开创我县乡镇企业新局面,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统一认识,更新思想观念,增强开放意识,境界要高,胆子要大,步伐要快。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时代的紧迫感,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各级党政部门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齐抓共管,真抓实干。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条例、条令和规定。当前,要集中主要领导和精力,认真宣传《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继续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并逐条贯彻落实,用足用活优惠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或违反,不应以部门的文件否定党委、政府的文件;对一些目前没有规定的,应该大胆探索,先发展后理顺,不断总结新的经验。县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对全县执行《规定》的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违反的坚定纠正,未落实的要督促落实。
  二、大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要鼓励支持联户集资创办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应享受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鼓励乡镇企业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进行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依托骨干企业和名优拳头产品,组建企业集团公司,促进乡镇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乡镇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有60%留给企业,留利中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上缴乡镇、村的部分也应留有一定比例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同时也要继续鼓励引导个体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在乡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不断提高外向度,积极鼓励支持乡镇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
  为了表彰先进,鼓励发展,县设立乡镇企业“丰收奖”,凡是同时具备年总产值比上年增长35%、税收增长30%以上条件的乡镇,发给奖金5000元;凡是同时具备总产值比上年增长45%、税收增长35%以上条件的乡镇,发给奖金一万元。
  三、科技兴企,重才荐贤。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增加技术开发资金的投入,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全面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县财政每年从收取的乡镇企业新增税金收入中返回10%作为县技术开发基金,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掌握使用;乡镇企业办从年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乡镇集体企业技术开发基金,由企业办掌握使用。以上技术开发基金必须账户单列,专款专用。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采取有利于吸引和合理使用人才的灵活措施和优惠办法,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专业人员到乡镇企业承包、承租、领办、创办或应聘,期满后,企业如不继续聘用,可返回由人事主管部门重新分配工作。凡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应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县人事主管部门管理,不转户粮关系,继续使用原单位住房,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原标准工资记为“档案工资”,符合调资条件的,应予调整,载入档案;其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报酬可由本人与用人单位面议,不予限制。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暂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0%提取上缴县人事主管部门,退休时享受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休待遇。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应形成制度,经评审具备任职资格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相应待遇。县或乡镇各种专业性科技和人才培训的经费,由同级政府给予解决。
  四、从资金、信贷方面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县财政应逐年增加乡镇企业周转金。从1992年起,县财政要多方筹集资金,每年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由县财政局和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创税大户、骨干企业和贫困地区的企业。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发挥信贷主渠道的作用,每年以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相应按20%以上增加贷款规模。其他专业银行也应增加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
  五、对乡镇企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代征率办法征税,以促进其规模经营。对新办乡镇集体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从投产之日起,给予一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酌情继续免征一年所得税。对省定“老、少、贫”地区新办乡镇集体企业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免税的产品外,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和所得税五年。乡镇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当年出口产品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减按10%税率计征所得税。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渔具及专用零部件和化肥、农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生产的)等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免收“以工建农”基金。对乡镇集体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上年度发生亏损,经县税务局核实,可从企业下年度盈利中税前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乡镇集体工交企业借入专项技改贷款、财政税务周转金,投产后新增利润可税前还贷。
  六、计委、建委、土地、工商、环保、质检、电力、邮电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为乡镇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要把工业小区纳入村镇建设规划,鼓励新建或扩建企业进入工业小区。小区建设尽量少占耕地,对利用荒山、荒滩和围海造地开发的,一般不计用地指标。乡镇工业小区享受工业卫星城镇的优惠政策。环保部门除对电镀、造纸、漂染等企业慎重审批外,其他非严重污染的企业应手续从简,先开办后理顺;对有污染源的新办企业免征一年环境排污征收费,期满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酌情免征。
  七、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乡镇企业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纪委、检察、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要立足于支持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除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外,乡镇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名义的摊派和非法罚款;乡镇企业的经营费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规定按销售收入0.5%-1%提取;对乡镇企业供销人员的费用报酬应予保护。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乡镇企业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各乡镇、村应相应建立乡镇、村企业领导小组,由党政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分管。县乡镇企业领导小组每半个月集中办公(或现场办公)一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党政联席会及两个月召开一次分片汇报会,重点解决乡镇企业在申办及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要重视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强化职能,使之真正发挥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等综合职能作用。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编制委员会、人事局、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一级乡镇企业管理站及人员编制、待遇等有关规定(闽编〔1991〕140号文、泉编〔1991〕037号文),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管理站。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乡镇企业自身建设,确保乡镇企业健康发展。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文明生产,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讲究职业道德和社会效益,强化产品质量,坚决杜绝制造销售伪劣假冒商品和坑害消费者的恶劣行为,严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及诈骗等违法行为。要鼓励引导发达致富的乡镇企业积极支援发展农业生产,支持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事业,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共同发展,共同致富。

知识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南安市志.1989-2008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建置沿革与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人口、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社会团体、民政·民族·宗教、劳动与社会保障、南安与台湾的关系、城乡建设、供水供电以及交通设施、城镇名片·品牌·商标、对外贸易与合作、农村与农村经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9-2008年南安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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