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救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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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886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救济救助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298-3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南安市救济救助的详细情况,其中包括了自然灾害救济、临时生活困难救济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济救助、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五保户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收养收容。
关键词: 南安市 民政 救济救助

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济
  1989—1996年,南安多次遭受冰雹、龙卷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农田受灾104多万亩,作物减产56238.15吨,倒塌房屋1.209万多间,因灾死亡31人,耕牛死亡54头。市(县)、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和发动社会各界捐资捐助,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对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生活的,政府按实际情况实施救济救助,其间,市(县)财政共拨出救灾款398.647万元。
  1999年10月9日,石井镇遭14号强台风正面袭击,直接经济损失5800万元。是年,全市发放救灾救济款202万元。2000年8月26日下午,诗山镇联山村贞坑自然村发生泥石流灾害,泥石流总量25万立方米,冲塌民房3幢,6人被埋死亡,1人失踪,毁坏农田88亩。2001年,市政府在诗山镇实施全省最大的整村搬迁安置工程,将贞坑自然村整体搬迁至原诗山镇青年农场,搬迁工程分2期进行,新居总体规划占地30亩。当年建成38幢楼房,安置群众76户316名。是年,全市下拨救灾救济款137.2万元。2002年,部分乡(镇)遭受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袭击,市财政下拨救灾款210万元,其中72.4万元用于购买救济粮329.1125万公斤下拨给灾民,接受捐赠物50128件,折款25.064万元。
  2003—2008年,南安市先后遭受旱灾、热带风暴、飑线风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36969.88公顷,因灾死亡14人(其中台风死亡3人),倒塌房屋2035间。市财政共下拨救灾救济款1640.525万元。
  二、临时生活困难救济救助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每年春夏、冬令时节,对于缺少衣食、被褥,生活困难的群众,市(县)政府拨出款物给予救济救助。1989—1992年,共发放春夏救济大米43.23万公斤、冬令救济款5万元、被单100条、棉絮400条、毛毯201条、压条运动服3200套。2002年,下拨特困户补助款1.33万元,补助精神病人特困户8户共1.17931万元。2003—2008年,全市共下拨春夏和冬令救济款152万元,用于救济临时困难户。
  1989—1997年,全市共发放临时优抚救济款124.7万元;1998—2008年,全市发放临时优抚救济款277.8万元。
  三、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1989年,全县共有20世纪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的老职工408名,其中因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享受其标准工资40%生活困难救济费(以下简称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263名,年发放救济款共8.4万元;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而家庭生活困难实行定期救济补助的145名,年发放救济款共2.56万元。1993年起,对享受40%救济老职工,改为领取定期补助:城镇户籍每人每月65元,农村户籍每人每月55元。
  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享受40%救济的救济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提高到11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提高到100元。
  2006年1月1日起,城镇和农村原享受40%救济的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2007年,全市有享受40%救济老职工174名,享受定期救济补助的精简退职老职工
  94名。
  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40%救济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享受40%救济老职工155名,定期救济补助精简退职老职工92名。
  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2006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市政府制定《南安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家庭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助管理。是年,医疗救助53人次,发放救助金8.03万元。
  2007年,市政府修订有关文件,扩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全年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3251人次共26.5020万元。直接救助109人次,市财政支出40.41182万元。
  2008年,市政府拨款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4853人次共29.706万元。直接救助96人次,支出46.458万元。
  五、五保户供养
  1989—1997年,实施以村提留和乡统筹为经费来源进行“五保户”供养。1989年,全县“五保户”687名,发放救济款20740元,人均约30元。1991年起,救济标准逐年提高。1997年,全市“五保户”834名,救济款人均约210元。
  1998年,“五保户”供养纳入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畴,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007年10月起,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全市农村“五保户”对象2091户2148名,全市当年五保供养金额合计347.976万元。
  2008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2082户2171名,全市当年五保供养金额合计673.29万元。
  2008年,农村“五保户”安居房建设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全年建设“五保户”安居房59户,每户补助3万元,合计下发补助资金177万元,安居房“五保户”均在年底前搬入新居。
  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2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100元。低保金由市、乡(镇)、村按4∶3∶3比例负担。全市首批2185户、3609人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共发放低保金338.6996万元。
  1999年,城镇低保金标准调高到每人每月156元。2000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市、乡(镇、街道)两级负担,负担比例调整为6∶4。2002年,城镇低保金标准调高到每人每月180元,针对贫困村村级负担的30%低保金无法兑现的实际,市财政从调剂金拨出9.8万元给予补助解决。2004年,市政府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恢复市、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负担低保金,比例调整为5∶4∶1。2006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负担比例调整为6∶3∶1。2007年,城镇低保金标准调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农村居民低保金市、乡(镇、街道)两级负担,负担
  比例调整为7∶3。
  1999—2008年,农村低保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2008年,城镇低保金标准调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农村居民低保金市、乡(镇、街道)负担比例调整,其中翔云镇、蓬华镇、九都镇、眉山乡、向阳乡比例为9∶1,其他乡(镇、街道)比例为8∶2。是年,全市9949户20936人享受城乡低保(含农村五保),共发放低保金2162万元。
  七、收养收容
  (一)收养登记
  1992年4月,南安县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至2008年,全市共办理收养登记88对,其中1995年办理2对、1996年1对、1997年7对、1998年3对、1999年1对、2000年5对、2001年5对、2002年5对、2003年9对、2004年9对、2005年8对、2006年12对、2007年11对、2008年10对。
  (二)收容遣送
  1989年至2003年5月,南安市收容工作以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为依据,对盲目流入城市而成为流浪乞讨的人员,通过强制性手段收容,进行“救济、教育和安置”与组织遣送。
  2003年6月,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除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代之以公民自愿寻求救济的社会救助制度。
  2008年9月,南安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成立,挂靠于南安市社会福利中心,主要承担社会上孤残儿童、弃婴的收留养护及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等工作。是年,共接收社会弃婴4名,接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118人次。

知识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上册

《南安市志.1989—2008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建置沿革与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人口、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社会团体、民政·民族·宗教、劳动与社会保障、南安与台湾的关系、城乡建设、供水供电以及交通设施、城镇名片·品牌·商标、对外贸易与合作、农村与农村经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9-2008年南安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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