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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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8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631.2
页数: 2
页码: 770-771
摘要: 本文介绍了泉州市检察机关对监所监督的历史发展、工作内容和成效。
关键词: 鲤城区 检察司法 监所检察

内容

1954年8月,市检察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参与监所监督。1955年底,市检察院开始对市看守所实行检察监督,监督犯人认罪服法情况,检察羁押是否合法,纠正管教超体力劳动及虐待犯人的违法违纪现象。1958年4月,市检察院制定《劳改检察工作的任务和办法》。1959年,配合市看守所对在押犯全面检查12次,对所有拘留犯全面检查一次。1961年,配备1名专职检察人员对劳改队、看守所进行检察巡视。根据“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对晋江专区所属2个劳改队进行全面检查9次,一般巡视14次,并及时逮捕起诉加刑重新犯罪的“三类”分子16人,通过减刑、假释、警告、记过、大小会批评教育等处理一些人犯;并抓好劳改人员的生活卫生和疾病治疗工作。1964~1965年,对犯人进行站队评审,并做好清理积案工作,先后清理160多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检工作中断。1979年市检察院恢复后,监检归刑事检察科管辖,担负对市看守所、劳动教养所检察任务,同时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1987年,增设驻看守所检察室。1980~1992年,监检部门共纠正市看守所不该羁押和收押不当、应释放而未释放和侦查、起诉、审判超羁押期限等823人次;纠正监管场所干警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刑讯逼供的违法乱纪行为102次;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对少数未依法按时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25人次;进行安全检察454次,发出检察建议152份,避免各种事故16起。同时,监检部门共办理在押人犯重新犯罪案件76件92人。至1992年,泉州市看守所成为连续5年无自杀、无逃跑、无行凶、无闹监、无非正常死亡、无重大事故的“六无”单位。
  1981年,市监检部门承担对晋江地区劳动教养所的检察任务。1981~1984年,劳教检察工作主要是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打击劳改、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劳改、劳教人员思想转化;对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纠正监管场所干警的违法行为。在此期间,监检部门深入劳教所检察15次,开展法制教育12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50人次,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案件3件2人,纠正管教不当5人次。
  1985年3月,省劳改局在泉州市组建第四监狱,监检工作增加对省四监的检察任务。1988年,区检察院成立驻省四监检察组。1989年底,省四监被司法部评为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先进单位。1985~1992年,监检科深入省四监、劳教所开展法制宣传各3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767人次,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回访考察311人次,纠正监管人员违法行为93次,向监管单位提合理化建议25次。
  1981~1992年,监所检察部门先后对265名监外执行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受理劳改、劳教人员的申诉案件32件。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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