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运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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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79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运政管理
分类号: F551
页数: 7
页码: 345-35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运输市场管理中水运和陆运管理的情况,以及相关的运价管理和规费管理。
关键词: 交通 运输管理 运政管理

内容

一、运输市场管理
  (一)水运管理
  宋元时期,主要是抽解(征收关税)、禁榷(专卖)、博买(重要物资由政府收购),严禁走私,严格缉私。明代,实行朝贡贸易,贡商由市舶司派员随贡使赴京交割;来华贸易番货由官牙管理,万历以后由商业团体取代。清代及民国时期,泉州港设海关征税,货物由船务行代理。
  解放后,泉州专门成立港航机构。1957年,停止对外轮开放,国内运输航线核定南至汕头、北至上海,实行计划运输,先计划内、后计划外,限制盲目发展。不准私揽货源、自定运价;农渔副业船参加运输,须经批准,统一安排。1979年8月,后渚港定为港澳航线起运点。1983年1月,后渚对外轮开放。1984年2月后,运输市场改变过去由交通企业独家经营状况,允许个体联户购置船舶,新办水上运输企业逐年增多。1992年,第一、第二航运公司进行整顿,建造4艘钢质货轮投入营运。
  (二)陆运管理
  宋至清代,泉州驿道设有驿站管理,负责传递文书,解运贡品;民间运输未设机构管理,码头货物装卸运输受封建把头把持,控制地域和货类,世代沿袭。民国时期,有了汽车运输,开始均由各民营汽车公司自建路线,自己管理营运。民国17年(1928年),泉州成立闽南汽车公司联合会,肩舆、人力车、挑挽也相继成立工会自行管理。民国23年,成立福建省汽车管理处,掌管全省公路公、私客货车运输事宜。民国24年,设立福兴泉车务所,收回福厦线路权。民国25年,泉州设立福泉厦车务所,经营福厦线客运。抗日战争爆发,汽车转入内地,泉州设驿运处(站)管理驿运,对运输工具进行编组,实行连环保运输,规定凡一人不到,全不给派运。后放宽管理,除龙溪至晋江、泉州至永安2线外,允许商人缴交20%管理费,自办运输。战后复路不快,运输仍由各私营汽车公司管理,或由运输行承揽。
  1950年,成立泉州汽车联营处和支前运输大队,实行统一调度。1953年,汽车联营处多数车辆并入省运输公司,泉州成立非机动车管理处,取缔人力车客运,开放自行车、三轮车运输,实行统一货源计划、统一运力调度、统一运价票证的“三统”管理。1956年,汽车全部并入省运输公司,主要客货运输由省公司经营。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只能自货自运,未经批准不准对外营业。
  1983年起,允许个体或联户购置车辆参加运输,交通运输市场出现多层次、多渠道、多成份、多方式的新局面,国营、集体、个体、联合体一齐上。鲤城区运输市场以公有制为主体,保护国营,扶植个体,允许竞争,对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体、联户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根据市场需要,客车实行定线运输,强制定期维修保养,照章交纳各种规费和税款;规定行车时必须随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线牌(货车免)、维修卡及养路费、购置费、建设基金、运管费等缴讫证,方予通行。1992年,全区有营业运输车辆4640部,其中汽车2361部。
  二、运价管理
  民国时期,管理机构不健全,民间运输价格不一。解放后,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运输部门不得擅自提价。
  汽车运价 民国24~38年,汽车运价调整30多次。抗战胜利后,国币贬值,涨幅更高。民国34年10月,客运每人公里85元;民国36年10月,涨至1600元;民国37年,又涨到20万元。民国38年7月,不得不改用银元计算运价,客运人公里银元0.04元,货运三等品吨公里0.4元。1949年10月后,对汽车客货运价作多次调整。
  1974年,运价再次调整,客票人公里0.025元,整车货运吨公里0.18元,零担货吨公里0.20元,计时包车吨小时2.70元。1981年起,新车型号增加,调整改革运价结构,普通客车公里0.025元,新车型宽座客车0.035元,宽座空调车0.045元,豪华空调车0.05元,公交车0.020元,代客车0.0225元。中小型客车、旅行车另行规定。特定山区支线客运运价,由县市政府核定。货运分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一等品吨公里0.17元,二等0.18元,三等0.20元。计时包车吨小时3.6元,特种货物按车型定价。1987年,物价上涨,运输成本增加,客运价调高40%,跨省长途可上下浮动10%。1990年12月,货运汽车运价又作调整:普通货物一等品吨公里0.26元,二等品0.29元,三等品0.31元,零担0.38元,特种零担0.50元,快件零担0.65元。
  搬运装卸价格 民国时期,未作统一规定,双方面议。50年代初,双方面议或签订合同。搬运工会成立后,货物装卸分五等价格:0.96元、1.44元、1.92元、2.20元、2.60元。1951年8月至1954年,作4次调整,仍分类等。1954年调整为0.8元、1.1元、1.5元、1.9元、2.40元。1963年11月,执行《泉州市区搬运公司力资暂行办法》。
  1966年,调为0.70元、0.84元、0.98元三等,距离分为50米、100米、150米、200米4种,搬运分单独和连带2种,其他还有附属作业收费标准,另有计时工日0.80~1.20元。1967~1983年,作17次调整。1984年,仍分为三类,再分普通和笨重两种装卸费率(超过251公斤为笨重货物),全地区统一价格。
  沿海木帆船运价 1964年以前,按里程、重量计费。1964年12月起,运价按货物分类,分为25级,第25级为最低级,25~15级差5%,1510级差10%,105级差15%,5~1级差20%,航行基价乘以区段中间里程加固定停泊基价,即区段运价。计费里程以10海里为起点,11~400海里分为31个区段,10~50海里,航行基价0.06元,停泊基价2.10元;51~100海里,航行基价0.058元,停泊基价2.30元;101~200海里,航行基价0.056元,停泊基价2.70元;200~400海里,航行基价0.054元,停泊基价3.10元;400海里以上,每增加20海里另定固定价。由省内运出省外货物按以上运价执行,由省外运进省内货物运价根据当地运价规定。泉州至厦门航线经围头角、过厦门海堤,每吨加价0.8元;每件货物重超过200公斤,长超6米(木材、毛竹10米)收附加费。此规定执行至1986年才取消级差计费。1992年,商品市场开放,允许自揽货源,运价面议。
  沿海小轮运价 1964年4月,省交通厅航管局调整全省沿海、内河机动船货运运价,按沿海木帆船运输货物的规定计算,但航行基价与停泊基价费率不同,航行50~200海里,航行基价吨海里0.015元,停泊基价5.20元;201~400海里,航行基价吨海里0.014元,停泊基价5.40元;401~1000海里,航行基价吨海里0.014元,停泊基价5.80元;1000海里以上,每增加100海里,加固定价1.30元。1967年5月起,货物分类简化为8级。1978年6月,试行《福建省200吨以下机动船货运运价》,1980年1月起正式执行。仍照木帆船25级级差计算,起码计费30海里,100海里以内按木帆船运价算;100~700海里调低5%~25%。1988年,取消小轮运价级差,小轮船吨位由原定200吨扩大到500吨以下,统按《福建省沿海小轮运价率》计费。
  东西溪溪船运价 1953年,主航道才有统一运价。1963年,东西溪航运运价作调整。1965年4月,分为5个货类。70年代后,船舶锐减,内河运价逐渐失去管理作用。
  民间短途运输运价 1974年,对三轮车、自行车载客运价作调整,降低3.33%,比1957年提高25%,费率为:每人公里平原区0.04元,丘陵地0.045元,山区0.07元。规定三轮车、自行车载客一律按划分线路后的定价执行,不得巧立名目单客双收或收附加费用,风雨天不得加价,夜晚行车可酌情加价,但不超过运价的30%,行李以5公斤为限,超重按票价加收5%。同时调整板车、三轮车、自行车货运价,降低3.75%,比1957年提高约20%,农副产品每100公斤公里0.45元,丁业产品为0.5元。
  三、规费管理
  汽车养路费 民国16年,路权专营的以自修自养为主;路租经营的得缴纳养路费。民国18年,向官方承租的私营公路每月按营业收入上缴8%~15%的专营费,需省建设厅养护者则需交纳养路费。民国24年,路权收归公有,按车辆征收季捐,同时开放货运,征收通行费,2吨以下汽车每辆月征60元,2.5~3吨每月100元。民国26年,改称养路费,每辆月20元,另按营业总收入月征8%~15%专营费。民国29年1月起,养路费率定为货车吨公里0.12元(法币),客车座公里0.016元,小客车座公里0.08元。抗战胜利后,各私营汽车公司致力公路修复,养路费缴纳甚少。后通货膨胀,养路费不断调整。至民国38年8月,货车吨公里征收银元0.06元,客车座公里银元0.006元。1950年7月,按大米折价计征,大型车每月60~200公斤,小型车30~100公斤。1952年10月,分两种计征,按月客车每吨(10座为1吨)54元,货车每吨42元或吨公里0.03元,空车减半。1953年,按平均运价7%计征,机关团体学校减半。1962年提为9%。至1983年作6次调整。1985年4月起,按核定载重计征,每月吨115元,党政机关、团体、学校、卫生、城建车辆减半。1990年1月,调整为月客车吨160元,货车吨140元。
  拖拉机养路费 60年代初,按汽车养路费率40%计征。1974年,以农为主的手扶式月征4元,方向盘式10匹以下月征5元,10~20匹征10元,20~30匹征15元,30匹以上征20元;其他非农用拖拉机按以上标准加倍计征。1983年,提高征费率,手扶拖拉机每辆月征16元,方向盘式仍以马力计征,10匹以下20元,1020匹40元,20~30匹60元,30匹以上80元。1989年7月,取消非营业性拖拉机收费标准,同时提高费率,手扶式月征40元,方向盘式10匹以下30元,10~20匹60元,20~30匹90元,30~40匹120元,40~50匹150元。
  其他机动车养路费 1983年6月前,按汽车标准的60%计征。1983年6月,按汽车标准折半征收,半吨以上不足1吨的以1吨计。小型机动车(如农用运输机、养路机等)每辆1吨以下月征50元,1~1.5吨征75元,1.5~2吨征100元,2吨以上征125元。1990年1月起,调整费率,正三轮摩托、农用运输车、机动板车每吨位月征140元,侧三轮摩托月6元,两轮摩托月3元。
  畜力车养路费民国35年5月,省政府规定征收畜力车养路费,但无法普及,至民国37年停征。1957年1月,规定每月每辆2元开征,至1984年停征。1990年恢复每月辆6元征收。
  车辆购置附加费 1985年5月起开征。国内生产和组装的汽车、摩托车、半挂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和挂车、半挂车、特种车等,以实际销售的10%计征购置费。国外进口车辆,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加关税加增值税)为依据,征收15%购置费,只征1次。拖拉机不征,但拖运载重1吨以上的挂车,按规定计征。没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如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铲车,以及国内用户(单位)接受国外赠予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交通建设基金 1986年6月起,经营客运的汽车(包括正三轮摩托车),开征交通建设基金,人公里加收0.01元,出售客票时附收;省县(市)属汽车运输企业,按报表的实际周转量(扣除省外部分)计算包干上缴;其他营运客车按核定座位每月每座40元征收;营运不足一个月的车辆每座每天征1.6元。跨省营运按省内里程计征;市区公共汽车免征。
  泉州大桥过桥费 泉州大桥于1984年10月1日通车,12月起征收过桥费,作为省建桥周转金,专款专用,免征税收和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至1988年底,收费总额已超过大桥原建设投资总额(1750万元)。1989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继续征收过桥费。
  船舶港务费 1973年5月起,机动船每净吨(拖轮每马力)每季度征收3.6元;航行内河与海港间的客货班轮和拖轮,每净吨季征1.8元;省外船舶每航次每净吨0.10元。1988年7月,船舶港务费按进出港计算,每进出1次每吨0.25元(船方付),企事业单位自备或租用机动船在港区内作业每月每吨0.69元,机动渡船月吨0.60元;进出港无装卸货物和运载旅客的免征;进出港引航10里以内每吨0.10元,10里以上0.20元(每次起码计费500吨)。
  船舶停泊费1973年起,渡船每净吨(马力)日征0.1元,渔船每艘每航次征收5元;货运船舶在码头停靠吨0.1元,在浮筒停靠吨0.5元。
  货物港务费 1988年8月起,按营业额3%计征。渡船每趟次征2元;渔船每艘月征5元;运沙船每艘月征5元,溪船月征10元。吊杆类分地段计征,新桥头每月每台90元,浮桥、金山、桥尾、造船厂每月台10元。
  航道养护费 1960年8月起,每月每吨征收2元,至1966年停征。1973年5月起,内河航行专业运输船按运费3%计征;人工流放和拖带竹木排筏每立方米(吨)公里0.02元;森工部门船舶每月吨0.05元。1988年7月起,内河航道养护费按运费3%计征,流放竹木筏每立方米公里0.03元;企事业自置机动船月吨0.60元,非机动船0.40元;承包、个人运输机动船月吨1.20元,非机动船0.60元计征。
  船舶业务代理费 1988年8月起,按月计征,溜石渡船每艘120元,海尾渡船每艘60元,仙石渡船每艘40元,月底交清,迟一日加1%滞纳金。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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