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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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1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公证
分类号: D926.6
页数: 1
页码: 7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在解放后成立了县人民法院和县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1981年至1990年间,县公证处受理的公证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包括经济合同公证、涉外公证、民事法律公证等。1990年,县公证处有工作人员11人,办理各类公证1701件。
关键词: 行政司法 安溪县 公证

内容

五代后周至民国时期,民间中的借贷、租凭、土地、房地产的买卖、继承等都有字据,既有当事人双方签字,又有代书人和“中人”签字,实际是民间“公证”。
  安溪解放后,县人民法院设有公证员,主要是办理涉外公证。
  1981年3月,成立安溪县公证处,配有公证员3人,当年共受理海外收养、出生、亲属关系、继承、委托、遗嘱、经济合同等公证230件,办结181件。同时受理部分国内公证,办结收养关系1件。
  1982年至1984年,经济合同公证和涉外公证的业务大幅度增长,三年共受理各类公证2883件,办结2865件,其中合同公证2111件,涉外公证299件。
  1985年后,县公证处在全县23个乡镇建立22个公证联络站,发展公证联络员80人。积极为企事业、专业户,联合体、农村经营承包提供法律服务,运用法律手段参与管理经济,并重点加强扶贫贷款合同公证。至1990年12月共受理办结各类公证8167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659件,涉外公证682件,民事法律公证835件,扶贫贷款公证1831件,同时还办理横向经济联合合同公证11件,企业承包、租凭合同公证25件。
  1990年,县公证处有工作人员11人,其中公证员4人。是年办理各类公证1701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219件,民事法律公证194件,涉外公证286件,发挥了公证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和法律保障作用。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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