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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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1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程序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774-7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辩护制度、上诉程序、合议程序、回避制度和陪审制度等方面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 审判程序 安溪县

内容

一、公开审判
  解放初期,县人民法院采取公开审判形式,允许被害人控诉和旁听人发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人民法院全面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至1966年5月,公开审判刑事案件964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法院机构被取代。1979年后,全面实行公开审判。是年公开审判刑事案件79件。1980年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至1990年12月除少数隐私案件外,公开审判刑事案件859件。
  二、辩护制度
  50年代初期,虽然确立刑事被告在法庭上有辩护权利,但没有实施。1954年后,实施辩护制度,但县内没设立律师事务所,辩护仅限于刑事被告或近亲属。1958年后,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辩护制度一度停止,1979年恢复,1981年3月,县内设立律师事务所,辩护制度走上正轨,至1990年12月,律师出庭辩护637件。
  三、上诉程序
  1950年以后,除反革命案件外,按照审判程序,被告人可以在期限内提起上诉。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后,废止反革命案件不得上诉规定,所有裁判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实行法定期限上诉制度。1984年10月,县法院设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受理申诉案件和无申诉案件的复查。
  四、合议程序
  县人民法院建立初期,受理审判刑、民事案件都由审判人员临时邀请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组成,合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1954年后,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由审判人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个别案件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五、回避制度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定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当年审判的案件开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有审判人员自行提请和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两种。
  六、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方式。1950年在审判“土改”、“镇反”运动案件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曾临时邀请各界代表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从1956年安溪县第二届普选开始,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基层选举人民代表的同时,选举人民陪审员。是年,全县选举人民陪审员31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后,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又恢复选举人民陪审员,大部分刑、民事案件邀请陪审员参加审判。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七、案件分级管辖制度
  解放初期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报请晋江专区专员公署核准。1954年9月后,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57年10月,死刑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66年后,死刑案件报晋江地区革命委员会核准。1977年后,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死刑案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反革命案件、贪污、受贿案处死刑,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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