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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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16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判机构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7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司法制度在宋至清代由知县掌管,民国初年开始独立,安溪县在军阀割据时仍由县长审理案件。解放后,司法机构附设于民政科,后成立司法科和专门法庭。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冲击,1972年恢复建制,1990年设有办公室等机构。
关键词: 审判机构 安溪县

内容

宋至清代司法制度大同小异,由知县掌管。宋、元县署设巡检司,明设典史、巡检,清设典史、刑房协助知县掌司法事务。
  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进行司法改革,规定“司法为独立机关”,安溪县由于军阀割据,政局动乱,仍由县长审理刑、民事案件。至民国21年,安溪县设立司法公署,下设刑庭、民事庭,行使审理全县的刑、民事案件。民国25年7月司法公署改为司法处。至安溪解放前夕,司法处臻于完善,设置刑事庭、民事庭、文牍科、记录科、会计科、统计科。
  安溪县解放后,司法机构附设于民政科。1950年4月成立司法科。1951年8月和1952年年6月,为保障土地改革政令的实施和打击“三反”分子(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分别成立四个专门法庭。1953年3月安溪县人民法院成立,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1954年至1966年,县人民法院先后成立湖头、长坑、西坪、感德、龙涓五个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965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法院被冲击。1967年1月,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处人民保卫组取代审判职能。1972年10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建制,1975年1月恢复基层人民法庭,县人民法院逐步走向正常司法审判工作,内部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至1990年12月,县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信访科,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林业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以及城关、官桥、蓬莱、西坪、湖头、长坑、感德七个基层人民法庭。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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