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大毁林案件及其惩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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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723
颗粒名称: 2.重大毁林案件及其惩处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220
摘要: 本文描述了一系列发生在福建省安溪县的山林破坏事件及政府后续的处理情况。
关键词: 安溪县 林业

内容

1976年11月19日,长坑公社蓝一大队徐玉明、徐庚生、徐允生挑动、纠集群众400多人到长坑公社尚忠大队乌殊角落,抢砍杉木3000多株,抢走群众家中杉木126株,角板229片,捣毁民房26间及大量家具,打伤群众4人,经政法部门立案侦查,1977年7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公判大会,在县内长坑公社设立分会场,进行判决,判处案犯徐庚生、徐允生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案犯徐玉明无期徒刑。
  1978年至1982年5月,竹园林场有16284亩的林木遭受不同程度破坏,其中1977年建档时可计算蓄积量的3501亩中龄林,蓄积量损失10865立方米,1977年建档时的12783亩幼林被盗伐16244万株,抢砍滥伐使7581亩的山林成为荒山、4126亩山林成为残林。1982年11月,晋江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局、安溪县林业局、检察院、法院配合中央和省委工作组进驻竹园林场,查处竹园林场毁林案件。
  1983年1月24日,在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处决谋财害命犯周建国的同时,安溪县人民法院对官良清、周良枝、周连明、周西湖、周小英、周福气、周成天、谢其清、谢进、谢锦聪、谢栋梁、高武义、高丁、周火顺等14名毁林罪犯判处有期徒刑。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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