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工形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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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32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用工形式
分类号: D410
页数: 1
页码: 8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惠安县工人就业的用工形式。民国时期,采用招聘和雇佣形式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人就业形式有固定工、亦工亦农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合同制工人。其中,固定工是工商企业新招收的工人,经学徒期或熟练期后转为正式工人;亦工亦农合同工是企业根据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用工需要招用的短期勤杂人员;合同制工人是实行合同制度的工人,合同期一般为3年、5年、10年等。
关键词: 惠安县 劳动人事 工人 用工形式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采用招聘形式用工,工商企业采用雇佣形式用工。此外,还存在长工、短工、月工等形式的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工人就业形式有:
  一、固定工
  工商企业新招收的工人,经3年学徒期或半年熟练期后,考核合格转为正式工人,即固定工。机关、团体及工商企业等部门,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一年的见习期,考核合格也转为正式工人,但其身份为干部。至1989年,全县固定工人32111人,占职工总数的68.1%;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20781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11330人。
  二、亦工亦农合同工
  这种合同工主要用于企业,系企业根据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承担较重的体力劳动。至1985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合同工年平均300人。
  三、临时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用工需要招用临时工,签订合同,合同期长短不一。
  四、计划外用工
  这种工人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来从事短时间性勤杂性劳动的,一般使用人数不多。
  1989年,全县有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12375人,占工人总数的26.2%;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7122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5253人。
  五、合同制工人
  1986年,县执行国务院《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全部实行合同制,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享有同等权利。其合同期一般为3年、5年、10年等。同时,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也招收部分合同制工人。至1989年,全县有合同制工人2695人,占工人总数的5.7%;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1194人、集体所有制的1501人。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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