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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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92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水费征收
分类号: F426.91
页数: 1
页码: 3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惠安县水利水费征收的情况。其中包括菱溪水库、乌潭水库、泗洲水库等。
关键词: 惠安县 水利管理 水费征收

内容

1959年菱溪水库发挥效益后,就开始水费征收工作,每立方米收0.004元。1963年惠女(乌潭)、菱溪二个水库合并管理,1965年调整水费征收标准,规定每立方米征收水费0.005元,灌溉面积每亩收基本费0.50元的“2个5”标准。
  1966年以后,水费征收,年年无法完成任务。按灌溉及工业用水量计算,乌潭水库年均4367.14万立方米,1978~1988年山美灌区年均3084.5立方米,1981~1988年东园糖厂年均用水3084.5立方米,三方面总和年均用水量9931.44立方米,平均年应征收水费49.66万元,回收率仅占17.05%。
  境内的四大灌区水费回收率一般在20%左右,加上多种经营发展较慢,造成管理费用年年亏损。至1984年止,乌潭水库亏损54.4万元,菱溪水库亏损4.67万元,泗洲水库亏损36.43万元。
  198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各种水费计征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并下文通知。县政府于1987年以惠政第60号文下达水费征收标准。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灌区、工程、各村分别下达征收水费的标准、任务和措施。此后,县内水费征收工作走上正常轨道。
  1988年全县水费征收计49.54万元,其中灌溉水费20.07万元,发电水费18.67万元,工业水费3.81万元。
  一、菱溪水库
  1957~1984年(其中1963~1973年归惠菱管理局和水电局建管革委会)的16年中,总征收水费33.16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95万元。收得较好的是1959年,计6.2万元;较差的是1982年,计5120元。历年平均年灌溉水量1836万立方米,按每方0.005元计算,应收9.18万元,回收率仅占21.25%。
  1963~1973年,由惠菱管理局及县水电局建管革委会实行统一管理水费征收,总征收水费70.57万元,平均二个水库(乌潭、菱溪)年征收6.42万元。1965年,执行“2个5”征收标准,计收15.03万元。1973年只收1.18万元。以年灌溉平均水量6433.73万立方米计,应征收32.17万元,回收率19.94%。
  二、乌潭水库
  自1959~1988年(其中扣除惠菱管理局及县管11年)19年中,计征收水费160.90万元,年均收8.47万元(包括1978年山美灌区效益在内)。较好的是1988年,收26.37万元;较差的是1977年,收3.77万元。
  三、泗洲水库
  自1960~1984年,计25年,水费总征收34.13万元,平均每年收1.37万元。较好的是1979年,收3.65万元;较差的是1982年,收2700元,灌溉用水年均1104.48万立方米,应征水费5.52万元,回收率占24.72%。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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