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盐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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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8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盐政管理
分类号: F768.2
页数: 2
页码: 309-3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惠安县盐业历史悠久,盐税是重要税收来源。历史上存在私盐走私问题,但在中共接管盐场后基本消除。1989年县内执行通告,加强私盐查缉工作。
关键词: 惠安县 盐业 盐政管理

内容

一、盐税
  宋太平兴国六年(981年),县内有盐亭129所,皆由官办,官方征收盐税,称“盐产钱”、“浮盐钱”。
  元代官方出售盐引给盐商,以引价作收入。
  明初向盐民征收“食盐钞”。
  清初,县盐税有丘折课、引课、杂课3种。
  民国初期盐税沿用旧制,后改为专卖制。民国4年(1915年)9月,国民政府在山腰盐场强行建成盐馆,设局征收。民国9~12年就场征税。民国13年5月起加征善后税。民国17年5月征收盐税有食盐、渔盐、厘金三类。民国26~30年改为征税制。
  1950年,盐税由盐务部门征收,食盐税以每斤盐按大米四两折价征收。1950年6月1日起实行食盐税额减半征收。1958年税务部门接管盐税,当年收入535.56万元。
  1984~1986年三次调减食盐税。1984年10月每吨税额由142元调减为127元;1985年7月每吨由127元调减为115元;1986年10月起每吨由115元调减为86元。
  惠安盐业税在全县的税收中占有重要比例。1949~1950年,县工商税收100万元,盐税213.3万元,盐税收入占工商税收213.3%。1951~1960年,县工商税收3177.4万元,盐税收入3801.3万元,占工商税收119.6%。1961~1970年,工商税收3955.9万元,盐税8959.9万元,占工商税收226.4%。1971~1980年,工商税收5609.1万元,盐税14190.3万元,占工商税收252.9%。1980~1987年,盐税35133万元;1989年,盐税467.3万元。
  二、走私与缉私
  境内历来存在原盐的走私与查缉斗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走私活动猖獗。
  宋时,惠安场私盐主要出自盐场附近村庄农户,滩场储存分散,盐商常借运盐机会走私。
  明万历间,盐政牙保也贩运私盐。
  清代官商往往勾结贩运私盐。
  民国9~12年(1920~1923年)。泉州、惠安、莆仙等地盐场私盐盛行。惠安私盐收购点有峰尾、沙格、肖厝(船运)、辋川、库内寨、涂岭、新桥、胡仔山、城关等地。
  1949年8月,中共惠安县工委接管山腰盐场公署,改称山腰盐务分局,建立民主政权,相继成立盐协会、坨委会,实行民主自治、民主管理。
  1950年,山腰盐场派干部联系沿海各区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区委、区政府的支持,派员协助配合查禁私盐,废除私晒坎。
  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私盐查缉处理暂行规定》。3月,山腰盐场组织缉私武工队,任务以缉私为主。沿海线有辋川、东岭、净峰、小岞、崇武、张坂、东园、洛阳8个乡。至1951年底基本消除晒私盐、走私、偷运活动。
  1963年中央财政部颁布《盐税现行若干规定(草案)》。规定盐场的查私工作仍由盐务部门负责,场区以外则由税务机关负责。
  1989年县内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任意裁废盐田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的通告》,由税务、工商、公安、航管、盐业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搞好私盐查缉工作,管好原盐市场。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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