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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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惠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85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销售
分类号: F768.2
页数: 6
页码: 301-306
摘要: 本节介绍了惠安县盐价的历史变化和运销情况。文章提到了不同时期的盐价调整,包括盐的产销和税收等情况。同时,文章还介绍了盐的运输方式和出口情况,包括木帆船和汽车运输,以及码头和驳船的建设与投资情况。
关键词: 惠安县 盐业 销售

内容

第一节 盐价
  宋代食盐匮乏,盐价每斤钱十文。元至大二年(1309年),每担盐40贯。明代,盐价较低,斤不过钱二文,嘉靖年间,盐价由商入与晒户双方协商自定,故无常价。清光绪年间,盐每担白银三两。
  民国元年(1912年),食盐每担批发价银元2.6元,零售价每担银元3元。民国11年,食盐每担批发价银元1.5元,零售价银元2元。民国21年,食盐每担批发价银元3.5元,零售价每担银元4.5元。民国22年,食盐每担批发价银元3.5元,零售价每担银元4.5元。民国24年,全省海盐平均价每担银元2.77元。本县价格为全省最低,每担银元1.05元。民国26年,山腰盐场售价最高每担银元0.17元,最低0.15元;埕边盐场售价最高每担银元0.26元,最低每担0.20元。抗日战争时期,物价飞涨,纸币贬值,市面上采用以物易物,或以金银流通。民国27年,大米每担黄金1钱,白银11.30元,每担盐价格与每担米价格的比值大约为1∶1。尔后,盐价随米价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盐业从生产到流通加强管理。1949年10月,接管盐场后,一律按照新定价流通。每50公斤盐折2.5公斤大米。1950年,全县实行产、销、税统一管理,盐价分为公收价(原盐收购价)、场放价(出场价)、分配价(调拨价)等。
  一、公收价
  1950年1月,公收价每吨折合大米50公斤。1951年8月1日始,改为每吨折合大米80公斤。1952年10月1日按盐质等级论价,山腰盐场特等盐每吨24元,一等盐每吨21.60元,二等盐每吨20元,三等盐每吨16元。1953年8月1日,特等盐每吨26元,一等盐每吨23.6元,二等盐每吨22元,三等盐每吨20元。1955年2月1日降低公收价,一等盐每吨23.60元,二等盐每吨20元,三等盐每吨17元。1957年2月1日,一等盐每吨22.61元,二等盐每吨19元,三等盐每吨16元。1961年7月1日,提高公收价,一等盐每吨29元,二等盐每吨26元,三等盐每吨20元。1984年11月7日,优等盐每吨38元,一等盐每吨33元,二等盐每吨28元,储存盐每吨3元。1986年1月起原盐收购价每吨再提高10元,提价后增收部份的50~60%用于提高职工收入,其余部份直接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福利设施。调整后优等盐每吨56元,一等盐每吨51元,二等盐每吨46元。
  二、出场价(场放价)
  1950年1月场放价每吨盐折大米100公斤,10月1日后每吨折大米97.5公斤,11月1日后每吨折大米83.7公斤。1952年6月1日后每吨盐为28元。1957年1月1日山腰盐场每吨25元,1984年10月1日减税提价,每吨原盐出场价55.8元,其他盐每吨40.8元。1986年10月1日调整出场价,调整后食盐每吨84.9元,农渔盐每吨77.9元,其他盐每吨62.9元,工业盐每吨50.9元,基数外工业盐每吨62.9元。1987年10月1日再调整,食盐每吨84.8元,出口盐每吨62.8元,特别盐每吨62.8元,工业盐每吨50.8元,基数外每吨70.3元。1989年,出场价粉洗盐每吨117元,精盐每吨159元,出口盐每吨115元。
  三、分配价
  1961年7月1日县国营盐场盐价调整为:食盐每吨182.8元,渔盐每吨72.8元,农牧盐每吨91.6元,肥田盐每吨74.4元,工业盐每吨40.8元。其中税收食盐每吨142元,农牧盐每吨50.8元,肥田盐每吨35.6元,渔盐每吨32元,上缴盐业专款每吨11.8元,企业收入每吨29元。
  1984年10月1日降税提价,其中食盐于10月1日执行,工业盐于12月1日起执行。1986年10月1日调价。1989年11月又调整盐价,国家标准盐一级品每吨收购价117元,二级品收购价每吨114元,三级品收购价每吨110元,税收每吨142元。
  第二节 运销
  宋时,盐由官府专卖,每斤官价为18.8文钱,称为“产盐钱”。亭户征后的私盐,售给商贩,官府征其专利,称为“浮盐钱”。后因专卖不方便,取消专卖而征钱。其浮盐钱则向渔船户、食盐户征收。绍兴年间(1131~1162年),郡守徐嘉恢复专卖,下惠安收盐,设场专卖,禁止私盐,称之为“息盐钱”,遭到盐民反抗。后郡守王十朋取消专卖。元代,官方卖盐引(提盐证件)给盐商,盐商凭证向盐场支额和运销。明代,置盐课局,隶属盐运使。下设五团九仓,由团负责人帮助当地晒盐户专门从事晒盐。原有盐田应征赋粮改征盐斤,严禁私盐贩运。清代,运盐分为官运官销和官运商销两种。
  民国初期,盐实行专卖制,民国9~12年(1920~1923年)为自由贸易,实行就场征税。民国13年5月起加征善后捐,招商认购,包运包销。民国17年5月取消包商,实行官卖。包商在各县设立盐务局,管理盐的生产和运销。民国20年,实行量销限产,就场以量征税,废除专商到筹,自由买卖,并规定盐税附加由中央统一征收。民国26年,实行征税制,先改为以价计征制,后又改为专卖制。民国27年,山腰组织盐民联合社(1945年改为晒户联合社)。凡自营或租营盐坎的晒户必须参加,每一联合社设一公堆,晒户所收成的盐,送交公堆集中,由场方统一销售。民国30年成立惠安盐务运销分所,负责山腰、边盐场食盐的运销。民国31年主要销往仙游、枫亭、永春、德化、大田、安溪等县。民国36年实行民制、民运、民销。
  1950年8月成立中国盐业公司泉州支公司山腰驻场组,负责购销县内原盐,经营区域为惠安县及晋江、仙游一带。
  50~70年代,原盐运输大多采用民间木帆船或陆上汽车运输。1979年,惠安县原细盐首次出口2677吨,销往香港。后扩展到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美国关岛、日本等国家和地区。80年代初,省盐务局、县盐管处投资修建运盐公路和放运码头,购置机动驳船,装卸机械。1982年至1984年,省盐务局拨资新建山腰盐场西海工区1000吨码头1座,兴建辋川、洛江盐场500吨码头2座、全县各盐场均投建运盐公路和小型简易放运码头,形成水陆运输网络。
  1985年4月,辋川码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为原盐出口香港的起运点。1986年,泉州盐业公司投资20万元,利用洛江盐场500吨位驳船码头,扩建堆放集仓和运输道路,供埕边、青山、崇武、七一、白奇、洛江6个盐场原盐集仓放运,直航上海和出口香港、日本、东南亚各国。1981~1989年,全县出口原细盐36.09吨,创汇1287.1万美元,其中1986年出口原盐4.63万吨,创汇118万美元;1989年,全县出口原盐72907吨,创汇292.49万美元。

知识出处

惠安县志

《惠安县志》

本书反映了惠安县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由概述、大事记、各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组成,以自然、地理、经济、军事、政治、文化、人物排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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